“三農”問題最新解決方案 -農村土地股份化合作社經營制_風聞
ZORRO-12-01 09:41
“三農”問題最新解決方案
----農村土地股份化合作社經營制
“三農”問題一直受到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也是經濟學界熱門討論的問題。“三農”問題的解決也是我們國家經濟發展再次突破的一個方向和機會!
試想,假如我們的農業發展有個突破、農民收入上一個台階、農村面貌再次提升改善,那麼,僅僅是三農發展提供的經濟增長空間就非常可觀!
目前三農問題的癥結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業以家庭為單位,土地規模太小,且分散,導致有很多土地拋荒。
2,農民獲得融資和貸款難,想提高農業生產水平也難。
3,農民可以外務工。但外來人才想投資從事農業生產比較難。
概括起來就是:農村的土地、資金、人才三個基本要素無法雙向流通造成的。
目前的家庭為單位的土地承包經營制,保障了耕地不被兼併,保障了廣大農民的基本權益。但也限制了外來資金和人才的進入,限制了農業新技術的普及和市場需求變化的反饋。
那麼,簡單地取消家庭土地承包經營制就行了嗎?
答案是否定的!
農民天然擁有土地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們社會主義制度屬性決定的。
所以,任何改進的方案都不應該取消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那麼,是不是讓農民承包的土地經營權和宅基地上市流通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
因為一旦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直接上市流通,農村土地將很快集中到大資本手裏。失地農民部分將變成無業遊民,有的可能變成無家可歸者。
所以,有效的改進方案**,必須堅守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變!**同時,還要能吸引願意從事農業生產和投資的人進入農村!
本文給出的方案核心就是:農村土地股份化合作社經營制****!
新方案要點****如下:
一,明確農村所有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由當地鄉鎮政府統一對土地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二**,每個農村户籍農民都有權獲得一份土地的農業生產承包經營權。**
但,農民承包經營權確權的土地,不再指具體的哪一塊土地,只有面積數量。
三,每個農村户籍家庭都有一份基本的宅基地和自留地使用權**。**
政府對宅基地及自留地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四,各地鄉鎮政府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和當地土壤特點以及經濟發展水平,成立多家農業生產經營合作社。
五**,農民攜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數量作股就近選擇參加某個合作社,**成為該合作社的股東社員,並在合作社中,按入社股份比例享有一定的權益。
六,新型的農業合作社,既可以是股東社員集體自主經營,也可以租賃、外包給第三方**,還可以引入投資者參與合作經營。**但股東社員的股份單獨不能出售、出租,或者抵押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七**,合作社只能在政策和當地規劃確定的分類、分級範圍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並簽訂協議。國家農業補貼政策和土地使用費應當與該協議直接掛鈎。**
八,農民可以中途申請退出原先參加的合作社,加入其它合作社。但必須獲得當地政府和對方合作社的認可。
新方案特點:
不再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經營,而是以股份化合作社為單位組織經營!
農民以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權折算成股份加入合作社**,按股份比例享受各項權益!**
合作社是一個完整的經營主體。它可以自主經營,也可以對外引進人才和資本合作,還可以出租或外包合作社的經營權。
這就為農村引進外來專業人才和資金提供了可能,且不改變土地權屬、不改變農民土地經營權的基本權益。
但是,單個股東社員的土地使用權並不對應具體的土地,所以,社員的股份無法出售、出租,也無法進行其它各種形式的抵押、轉讓等活動。
本方案也不限制合作社多餘勞動力外出定居、就業、經商。
因此,本方案使得城鄉勞動力能夠雙向流動,讓資本也能進入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從而逐步改善農村的經濟狀況,改進農業生產水平,提高農民的綜合收益。
本方案的進一步補充説明:
**(一)本方案強調,要****明確農村所有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當地鄉鎮政府統一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目前為止,都強調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可是,又不明確是哪一級集體。計劃經濟時代,農村實際上是以生產隊為基本的集體勞動和核算單位,很少有以生產大隊(村)為單位進行生產和分配的。
全國近60萬個村級組織,集體經濟經營成功的案例有。但比例很小。
相反,村級經營權力很容易被宗族勢力或貪腐黑惡勢力霸佔。
因此,這次改革,就應該明確:**農村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民有一定面積土地的生產經營權。農村土地不屬於村,那麼只能由鄉鎮政府來承擔管理責任!
這裏要強調,鄉鎮政府承擔的是國家政策法規賦予的土地統一規劃、經營範圍管轄權。但不負責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也不承擔盈虧責任。
土地的經營使用權在農民的合作社。有些合作社很可能是跨村區域的,目的就是要儘可能避免村幹部干預或獨攬合作社的經營權。
鄉鎮政府,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和當地土地情況,將轄區土地進行分類:
甲類土地:適合種植主糧及油料作物的耕地。
國家應把全國甲類土地面積總體要求分解落實到每個鄉鎮,及合作社。
乙類土地:適合種植蔬菜、水果或者其它經濟作物的耕地。
丙類土地:適合經營其它農牧漁林等產業,以及部分可能種植鮮花,搞休閒農業等等。
針對不同的土地類別,國家政策應該分類進行獎懲:
甲類土地:經營者應得到獎勵,且不收取土地使用費。
獎勵水平參考國家現有農業補貼政策。國家糧食管理部門應該與合作社簽署主糧及油料的收購合同。
乙類土地:經營者既不被獎勵,也不收取土地使用費。
丙類土地:政府應該按面積每年向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費若干。具體標準,應當由國家制定,或者市場化招標確定。當地鄉鎮政府負責收取,上繳國庫。
甲類土地和乙類土地屬於國家需要保護的耕地,應當全部分配給本地農户。丙類及其它土地,可以由鄉鎮政府成立專門的合作社,採取招標形式招募經營者。招標收入上繳國庫。
(二)每個農村户籍農民都有權分配到一份土地的農業生產承包經營****權。
每個農民獲得的耕地面積以當年家庭聯產承包的面積為基礎,重新確權數量。
家庭直系成員遷移户籍或者死亡留下的土地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其它無本地户籍的土地使用權則由政府回收,或再次按户籍人口分配數量。
農民承包經營權確權的土地,不再指具體的哪一塊土地,只有面積數量!
即,農民獲得的是當地土地的份額。只有土地的使用權面積數量,沒有具體固定的位置。這為土地統一規劃使用土地提供了法理依據。
這是本方案獨特的創新之處!
(三)每個農村户籍家庭都有一份基本的宅基地使用權和自留地使用權**。**
1,各地鄉鎮儘快給出當地的發展規劃,確定當地的農業區、集中居住區、公益活動區,及工、商業區。當地政府應鼓勵、引導,但不強迫,農民逐步向集中居住過渡。
2,户籍農民有權擁有當地政府規定面積的宅基地及自留地,並免費使用。
3,對於已經失去户籍的房屋及自留地,分檔、分級收取宅基地使用費。
收費標準:
A類宅基地:原來合法建設,且總面積在當初户籍人口法定宅基地面積標準以內的,按照當地農作物產值折算收費。例如,每平米每年收取10-100元的基本使用費。
B類宅基地:原來合法建設,但超過標準面積且少於兩倍標準的部分,按照當地商業用地標準折算收費。例如,每平米每年收取100--200元的超額使用費。
C類宅基地:對於原來就沒有合法手續,或者佔地面積超過標準兩倍以上的部分,應當按照懲罰性標準收取土地使用費。例如,每平米每年500--1000元的懲罰性使用費,目的是迫使佔用土地的房主放棄這塊宅基地。
4,對於長時間沒有人居住、翻修的房屋,超過一定期限,或超過一定期間不繳納宅基地使用費的,當地政府可以收回該宅基地。
5,人均宅基地面積和自留地面積應該與當地的土地資源匹配。
户籍農户住房佔用宅基地面積超過標準住宅面積,但少於兩倍標準住宅面積的部分,按照A類宅基地標準,收取使用費。對於超過標準住宅面積兩倍以上,少於三倍標準的部分,按照B類宅基地標準收取超額使用費。對於超過標準住宅面積三倍以上部分,則按照C類宅基地標準收取懲罰性使用費。
6,農户住房前後左右佔用的土地,從農户的自留地面積中扣除。
超過標準自留地面積,但少於兩倍標準的部分,按照A類宅基地標準收費。
超過兩倍以上,少於三倍自留地面積的部分,按照B類宅基地標準收取超額使用費。
超過三倍以上部分,按照C類宅基地標準收取懲罰性使用費。
7,對於用於經營性的房屋,則按照商業協議收取土地使用費和物業管理費。
(四)各地鄉鎮政府根據國家政策和法規和當地土壤特點以及經濟發展水平,成立多家農業生產經營合作社。
這些合作社以鄉鎮範圍統一規劃,打破原來村組區域限制,劃定併成立多家合作社。國家應該把18億畝耕地面積層層分界落實到每個鄉鎮、每個合作社。
例如:某個北方平原地區,幾個村的土地連片,水利設施也基本具備。按照國家規劃,本地應當是主糧主產區。那麼,一個合作社範圍很可能跨越多個傳統意義上的村莊。原來該區域農民可以憑承包的土地面積數量加入該合作社。
但對於南方山區農村,很可能原來一個村的土地天然就很分散。其中有些適合種植某種經濟作物,有的適合種植某種水果。這種地方,可能原來一個村的土地,要成立多個比較小的合作社。
兩種極端情況,一是:當地土地都是以原來生產隊規模組建合作社。這就相當於1980年之前的集體經濟模式。
二是:以一個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組建合作社。這個相當於1980年至今的家庭聯產承包制。
可見,本方案既可以與集體經濟兼容,也可以與現有的家庭聯產承包制兼容。適應性很好。合作社組建方式靈活,又不改變土地屬性。
其實,現在各地也有很多土地外包或者租賃的。有的是當地鄉鎮政府引進、協調各個農户達成的,有的是村裏與外界達成協議的。由於土地很分散,涉及很多家庭,這個協調過程比較複雜。有時,僅僅個別農户的拒絕,導致整片土地承包協議無法執行。
本方案是讓各合作社自己與外界投資者、租賃者協商達成租賃或者外包協議。
以後不需要政府參與,更不需要村幹部參與。村幹部參與很容易產生腐敗。
(五)農民攜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數量作股自願選擇參加某個合作社**,**成為該合作社的股東社員,並在合作社中,按股份比例享有一定的權益:
1. 合作社的經營監督權。
2. 土地出租的租賃費。(有農民加入某合作社,但不參與勞動,那麼,至少應有自己股份對應面積耕地的出租收益)。
3. 股東社員的勞動參與權。(股東社員有參與勞動和經營管理的優先權)。
4. 收益分紅權。(合作社總收入扣除土地租賃成本、勞務成本、生產及經營管理成本後的淨利潤,應當按照股東社員入社股份比例分配)。
5. 社員擁有按照協議退出合作社、加入別的合作社的權利。
以上權益應都在合作社章程中明確權利和義務。當然有些權益不可兼得。
從中也可以看出,農民加入合作社,土地租賃費和勞動收入是有基本保障的。
(六)新型的農業合作社,既可以是社員集體自主經營,也可以租賃轉讓經營權,還可以引入投資者參與合作****經營。
這就為農村合作社引進專業人才和外來投資提供了機會。
合作社即使是整體完全出租合作社的經營權給第三方,也不改變土地國有屬性、不改變土地經營範圍、不改變農民擁有土地經營權基本權益(至少可以保證農民獲得基本的土地租賃費收益)。承租方退租或者轉讓給其它經營者,必須得到合作社股東社員大會的批准。
因此,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基本權益始終不變。
(七)合作社只能在政策和當地規劃確定的分類、分級範圍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並簽訂協議。
農民獲得農村土地使用權以後,參加了合作社,合作社不能任意處置土地使用目的。國家應當立法規定各地土地經營活動範圍。確保國家土地總面積的紅線不被破壞,確保我們國家的主糧、蔬菜、水果及基本的雞魚蛋肉供應。
合作社只能在政策和當地規劃指定的範圍內開展農業生產活動,並簽訂協議。國家農業補貼政策應當直接與該協議直接掛鈎。
例如,有些地區,國家應該指定種植主糧作物,並規定了土地面積,有些地區應該種植油料作物,也規定了土地面積。這就是屬於甲類土地,從而享受國家的農業補貼。有些地區以棉花等經濟作物種植為主,有些地區以蔬菜水果為主。這些就屬於乙類土地。沒有農業補貼,也不收取土地使用費。其它用途的土地就是屬於丙類土地,合作社在使用時,應當每年每畝繳納一定數量的土地使用費。另外,山林、濕地等,屬於公共土地,地方政府成立公有合作社經營,不應該分配給農户。
這些土地分類、分級收費等規則,都應該在合作社成立時確定。合作社同時與鄉鎮政府簽署具體位置、具體面積、具體分類的土地使用協議。
(八)農民可以中途申請退出原先參加的合作社,加入其它合作社。
農民假如需要退出某個合作社加入另外的合作社,必須獲得當地政府和對方合作社的批准。當地政府只需要在合作社之間調整土地面積即可。當合作社之間無法調整土地面積時,等於否決了新加入的社員申請。
各地鄉鎮政府在統一規劃土地,成立各種合作社時,可以保留10%左右的土地屬於鄉鎮政府。這樣,一方面鄉鎮政府在各個合作社有一份股權,可以以股東身份監督合作社的日常經營活動。同時,另一方面,也便於個別農户需要調整合作社,那麼只需要與鄉鎮政府交換一下股份即可。
某些合作社在經營一段時間以後,有些社員可能提出分拆為兩個或更多的新合作社,這種情況,首先要取得鄉鎮政府的同意,並在鄉鎮政府主導下進行土地劃分。原則是不改變土地連片的特性,不改變土地經營範圍,拆分方案應得到原合作社社員多數份額的同意。
某些合作社可能提出與相鄰的合作社合併成更大的合作社,原則與分拆相同。即鄉鎮政府主導和全體社員的多數股份份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