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九二共識”促進“憲制共識”推進“統一台灣”進程(修改版)_風聞
纟野村夫-12-02 10:20
(內容提要:本文明示了“兩岸同屬一箇中國”或“九二共識”是中國歷史事實與憲制規範,揭示了“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的一個省或特別行政區”是中國憲制規範或“憲制共識”,提出了“憲制共識”是“統一台灣”的法律基礎,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修改草案(建議),草擬了“統一台灣”基本程序暨台灣特區基本法概況。)
“九二共識”作為海峽兩岸和平發展的政治基礎已經歷了三十多年,見證了兩岸從“武力對峙”到“和平發展”與”交流合作”。
1992年10月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的香港會談的,及其後一系列函電往來達成的各自口頭方式表述的,“兩岸均堅持一箇中國原則的共識”或“兩岸同屬一箇中國的共識”,即“九二共識”,本是中國歷史事實,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已載入《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版)。
既然“兩岸同屬一箇中國”是中國歷史事實,就沒有必要爭論“兩岸均堅持一箇中國原則的共識”即“九二共識”是否存在,緣由是“兩岸同屬一箇中國”的歷史事實無法改變。
因此,當下海峽兩岸要明瞭並共識的是中國憲制規範下的台灣法律地位的共識,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的一個省或特別行政區的共識”或稱中國“憲制共識”。
一、正視“九二共識”
台灣自古就是中國領土。隋唐時期,中華兒女開始大量移民澎湖、台灣。宋朝將澎湖劃歸福建泉州晉江縣管轄,並派兵戍守。元朝也曾派兵前往台灣,元朝政府在台灣有正式管理。元、明兩朝政府在澎湖設巡檢司,負責巡邏、查緝罪犯,併兼辦鹽課。1684年,清政府設置分巡台廈兵備道及台灣府,隸屬於福建省。1885年,清政府將台灣劃為單一省。
1894年,日本發動甲午戰爭,清政府戰敗被迫割讓台灣。
中華兒女為保衞台灣,浴血奮戰,多次驅逐侵略者。1662年鄭成功驅逐荷蘭殖民者,收復了台灣。1884—1885年中法戰爭期間,法軍進攻台灣,遭劉銘傳率軍重創,到1885年6月《中法新約》簽定,法軍被迫撤出台灣。甲午戰爭後,台灣義士丘逢甲、徐驤、清軍將領劉永福等堅守台灣抗日,斃傷日軍32000多人,最終寡不敵眾戰敗。
1945年 7月26日,美、英、中三國簽署的《波茨坦公告》,確定台灣和澎湖列島等應歸還中國。
1945年10月25日,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儀式在台北市公會堂(今中山堂)舉行。日本原台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大將向台灣受降主官陳儀遞呈投降書,然後陳儀發佈廣播演説,宣佈“從今天起,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及澎湖列島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
1946年6月,國共內戰爆發。1949年4月,解放軍橫渡長江,解放南京,基本宣告了國民黨統治的覆滅。1949年10月1日,在解放軍向全國進軍途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宣告成立。1950年6月,海南島戰役結束,國民黨蔣介石政權敗守台灣藩踞。
2000年,台灣地區大選後國民黨下台與民進黨上台,台灣地區開啓政黨輪替執政。
自2000年台灣政黨輪替執政後,
並未改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即“兩岸同屬一中”的歷史事實。
由此可見,正視“九二共識”或“兩岸同屬一箇中國”的歷史事實,就是堅持歷史唯物史觀,反對歷史虛無史觀。 “兩岸同屬一箇中國”的歷史事實,不是任何人可以改變的。
二、促進“憲制共識”
中國憲制規範由《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版)構成。
《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頒佈實施)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國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憲法修改必須依程序經國民大會通過(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憲法第二十五條‘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憲法之修改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
由上可知,自國民黨政權在國共內戰中戰敗退守台灣,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標誌着國民黨政權已被絕大多數中國人民拋棄(台灣地域和人口均只佔中國的一小部分),中華民國已失去了中國領土、中國人民和國民代表或人民代表的支撐。
根據中國憲制規範暨中國國家主權全民共同共有、國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主權和少數服從多數決定國家重大事務的原則判定: “中華民國已消亡並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憲法》已自然廢止並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效力範圍自然包括台灣。”
台灣現處於脱離中央政府管控狀態,即藩踞或獨踞狀態。承認兩岸同屬一箇中國的台灣維持現狀是藩踞;不承認兩岸同屬一箇中國的台灣維持現狀是獨踞。
由此可見,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的一個省或特別行政區,但處於藩踞或獨踞狀態。
因此,“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的一個省或特別行政區”的共識,是兩岸應形成的“憲制共識”。“憲制共識”是統一台灣的法律基礎。促進“憲制共識”,是推進“統一台灣”進程的唯一途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修改草案(建議)
四、“統一台灣”程序暨《台灣特區基本法》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