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衞車撞“寶馬”,小案辦出“大文章”_風聞
今日份暗中观察-12-06 21:31
檢察日報·民生週刊
兩年前,四川省成都市的一名環衞工人在作業時撞壞一輛寶馬車的車燈,寶馬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墊付修車費後訴至法院,要求環衞工人支付交通事故代償款,獲得法院支持。環衞工人申請再審被法院駁回後,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環衞工人是在工作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讓其個人賠償近3萬元的修車款是否合理?訴訟卷宗中為什麼沒有出現環衞公司的名字?經過調查核實,檢察官找到問題的答案後,經環衞工人、環衞公司、保險公司三方同意,通過開展民事檢察和解工作化解了糾紛。該案也因具有典型性和示範性,入選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第二批民事檢察和解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環衞車撞“寶馬”引發訴訟
“實在是對不起,是我倒車沒有注意,這下撞到了可怎麼辦?”2021年7月的一天,環衞工人陳某駕駛環衞車輛,在成都市錦江區某商業大廈地下停車場清理垃圾,因倒車時沒有注意到後方情況,撞上一輛寶馬轎車,致使轎車前大燈燈罩嚴重受損。經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後,陳某向車主道歉,並且表示願意賠償,但因寶馬轎車的前大燈維修費用過高,月收入僅2000餘元的陳某無法承擔高額賠償金,雙方協商未果。
由於寶馬車車主劉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因此劉某維修車燈所花費的2.74萬元由保險公司代為支付,事後保險公司將陳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支付其墊付的修車款。
一審法院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已經認定本次事故應由陳某承擔全部責任,陳某應賠償劉某車燈維修費,因劉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保險公司墊付汽車維修費後即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據此,2021年10月29日,一審法院判決陳某向保險公司支付交通事故代償款2.74萬元。
陳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理由是:劉某未將車停放在規劃停車位上,且未鳴笛示意,對於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在案證據不能確定寶馬車的左前燈是全部損壞還是僅燈罩損壞,維修廠直接採取對整個大燈全部更換的方式,導致維修價格過高,應當減少賠償費用。
2021年12月6日,法院審查後認為,陳某的申請再審理由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再審情形,原審證據能夠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陳某無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故其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維持原審判決。
這個結果讓陳某很失望。但法院也告知陳某,如果對再審裁定不服,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監督還原真相促成和解
“請你們幫幫我!我不是不願意賠償,但是2萬多元賠償款是我一年的收入了,真的是承擔不起啊。”一踏進成都市錦江區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大廳,陳某便向檢察官傾訴。
對於陳某反映的情況,錦江區檢察院十分重視,並於2021年12月29日決定受理此案。
承辦檢察官調取了該案的訴訟卷宗,審查案件細節。“本來以為這只是一個不服法院裁判的‘小案’,詳細詢問後才發現,陳某是在執行職務行為時發生的事故,但訴訟卷宗中沒有體現這一點,也沒有出現他所在的環衞公司的名字。”通過一番調查,承辦檢察官發現,本案存在被告主體不適格的問題。環衞工人陳某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履行環衞工作任務,依據民法典第11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事後用人單位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因此,本案實際上應由環衞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檢察官經向陳某瞭解情況得知,事發後,陳某因擔心失業,沒向法院告知他所在的環衞公司的名字,導致法院在原審中未能追加環衞公司為被告。案件雖然已經過一審判決,但是法律關係和最終賠償責任的承擔仍然處於不確定狀態,而且後續可能還會產生關聯訴訟的風險。
此外,承辦檢察官對環衞公司管理環衞車輛的數量、類型,辦理車輛牌照、保險情況,以及近期環衞車輛違規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情況進行了調查。
檢察機關經調查發現,錦江區內的環衞作業車輛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燃油環衞車,一類是新能源環衞車。前者已經基本上按照規定辦理了車輛牌照、車保,後者由於新能源環衞車輛進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名單的時間較晚,且車輛品種有限,部分新能源環衞車尚未到公安機關辦理車輛牌照,即在機動車道路或非機動車道路上開展日常保潔作業。

圖為新能源環衞車。
“本案中,某環衞公司交付給陳某駕駛的新能源環衞車就沒有辦理車輛牌照、車保,陳某無駕駛證、存在違章情形,導致車輛‘帶病上路’,交通管理部門據此認定陳某應當承擔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全部責任。”承辦檢察官介紹説。
在分別聽取陳某和保險公司的意見後,承辦檢察官發現,作為普通環衞工人的陳某出於工作需要,既不希望與用人單位某環衞公司對簿公堂,但又因收入低,無力承擔高額賠償費用,生活陷入窘境。保險公司雖取得勝訴判決,但鑑於陳某無財產可供執行,且收入微薄,對其申請強制執行也感到非常為難。
“綜合考慮本案中環衞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以及可能會引發後續關聯訴訟等情況,我們認為本案不宜‘一抗了之’,更適合採取和解方式徹底實現‘訴源治理’。”承辦檢察官表示,最初環衞公司代表曾隨陳某到檢察院來接受詢問,但未公開身份,直到檢察機關釋法説理後,環衞公司代表才表明身份,並表示願意就該案做些溝通。
2022年1月27日,錦江區檢察院組織保險公司、陳某和環衞公司三方一起開展和解工作。承辦檢察官針對本案案情和相關法律規定,對各方應當承擔的義務、相應的法律風險等進行了詳細解釋和説明,引導當事人妥善處理矛盾糾紛。
“環衞工人也不容易,如果再走訴訟程序,你們也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人力。”保險公司經過檢察官的勸説,充分認識到如果走抗訴程序或申請執行可能耗費大量時間成本、人力成本等,態度有所鬆動。2022年2月21日,經過多次溝通,各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保險公司主動降低賠償款金額至2.34萬元,環衞公司也表示自願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陳某在其過錯範圍內適當賠償2000元,並即時履行完畢。各方均對和解結果感到滿意,這起糾紛最終得以順利解決。次日,陳某向檢察機關撤回監督申請,錦江區檢察院依法作出終結審查決定。
“這個事情終於解決了,我的工作也保住了!”陳某長出了一口氣。
以案促改助力社會治理

檢察官對環衞公司進行回訪。
案結事未了。錦江區檢察院在辦理本案過程中,發現城市環衞作業車輛“帶病上路”、違規違章行駛的情況不在少數,存在公共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由於市區車輛多、行駛環境複雜,環衞作業車輛又是道路作業,工作風險大,與其他車輛、行人的交通事故頻發。一些環衞工人駕駛環衞車輛進行保潔作業時,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由於無牌照、無車保且無證駕駛,只能由環衞公司和環衞工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易造成侵權類民事糾紛,並且極易引發相關的社會公共安全問題。
“據我們瞭解,轄區內無牌照環衞作業車輛違規違章行駛問題並非個案,其可能帶來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應引起充分重視。”承辦檢察官説。
在先後走訪交通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閲行政執法部門關於環衞車輛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瞭解轄區內無號牌環衞作業車輛違規違章行駛問題,以及聽取環衞車輛規範化管理的相關對策建議後,錦江區檢察院立足檢察職能,依法向案涉環衞公司、交通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
“走訪過程中,我們也關注環衞工人在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以及如果作為被侵害人,他們的權益是否有相關保障。”承辦檢察官介紹,“錦江區在這方面是做得比較到位的,不是由各環衞公司,而是直接由綜合行政執法局為全區的環衞工人購買人身保險。”

成都市錦江區檢察院檢察長趙峯、副檢察長果曉峯出席區環衞領域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專題會。
“我們建議交通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加大對城市環衞作業車輛違規違章行駛問題的監管力度,以案促改,並督促環衞公司及時為環衞作業車輛辦理車輛牌照、車輛保險,組織環衞車輛駕駛人員考取駕駛證,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宣講,提高環衞車輛駕駛人員的道路安全意識。”承辦檢察官介紹説。
收到檢察建議書後,交通管理局召集綜合行政執法局、街道辦、轄區中標環衞公司,摸排近年來環衞作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情況,督促環衞車輛依法逐步上户辦證、購買車保,指導環衞公司購買工信部名單目錄內的新能源汽車,逐步淘汰無牌照三輪摩托車,安排組織環衞從業人員參加非機動車小型作業機具的使用培訓,繼續加強環衞領域安全監管,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此外,為確保城市環衞作業車輛安全規範、文明有序行駛,錦江區檢察院還會同區交通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等相關部門進一步制定《環衞領域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方案》,加強環衞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推動環衞行業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尤其針對目前新型環衞車輛安全管理缺位的問題,進一步完善環衞車輛監督管理制度,加強日常檢查,為公共道路交通提供安全保障。“該工作方案可以有效預防、遏制涉環衞車輛和人員的交通安全事故,提升環衞行業交通安全事故防範能力。”交通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最初收到檢察建議書的時候,我們非常緊張,甚至有些不理解,但是在檢察建議的指導下,我們公司的環衞車輛依法逐步上户辦證、購買車保,對老舊車輛也逐步進行了淘汰更新,環衞工人也都陸續參加了非機動車小型作業機具的使用培訓,並考取相應的駕駛證。”某環衞公司負責人表示,公司經營越來越規範,隨之而來的是交通事故少了,安全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