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9次未開例會被辭退後起訴公司,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2-07 21:50
鳳凰網
2023年12月07日 19:37:43 來自四川
日前,有員工“提前幾分鐘下班吃午飯被公司辭退,法院判公司賠2萬元”的案例衝上熱搜,引發關注。
12月6日晚間,江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發佈的一則案例引起多方討論。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其就職公司認為小王嚴重違紀,遂在12月12日向小王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小王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兩萬元,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請求。
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未能證明其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履行通知工會的義務或者起訴前補正相關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判決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兩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創意配圖 據圖蟲創意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多起案例發現,公司以員工遲到、早退或者曠工為理由辭退員工的判決並不鮮見。記者獲得的一份判決書顯示,有員工被以9次未開例會為由辭退,員工申請仲裁被駁回後,法院一審支持了其索賠請求。
曾經代理過類似勞動糾紛案件的律師表示,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程序合法,內容要合情合理。對於員工輕微違規行為要進行警告或者提示,當員工屢教不改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法院通常都會認為是合法解除,否則法院會認為直接予以解除缺乏合理性。同時,律師建議,員工如果遇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及時收集證據,敢於維權;如果自身存在違規行為,要儘快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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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次提前下班吃飯被辭退
法院判公司賠2萬元
據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發佈案例文章,2021年,小王入職一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公司每週實行五天工作制,上午的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到中午12點。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間,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公司認為小王的行為違反公司制定的《員工管理規定》,構成嚴重違紀,遂在當年12月12日向小王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小王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兩萬元,並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向小王支付賠償金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起訴至海安法院,申請判令無需支付小王的賠償金。
海安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4月,小王所在的公司組織制定《員工管理規定》,該制度規定,連續一個月內遲到、早退達9次以上算嚴重違紀給予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其中,早退指在規定的下班考勤時間前離崗,時長在30分鐘之內的情形。
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間,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就餐打卡時間在11:50到12:03不等。2022年12月12日,公司向小王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表示其早退行為構成嚴重違紀,決定於2022年12月12日解除勞動合同。當日,小王與公司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小王在《離職交接會籤表》上簽字。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所在的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員工管理規定》通過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小王不予認可,故該管理規定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該公司以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時間早於上午下班時間10分鐘至幾分鐘不等,即解除勞動合同,既不符合《員工管理規定》的階梯性處理方法(即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具有合理性。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履行通知工會的義務或者起訴前補正相關程序,故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
綜上,海安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判決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兩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案裁判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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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員工因9次未開例會為由被辭退
法院判公司違法賠償2.8萬元
除了上述案例,紅星新聞記者還獲得了另一個相似的案例,有員工被以9次未開例會為由辭退,員工申請仲裁被駁回後,法院支持了其索賠請求。
一審判決書顯示,小張是一名公司的程序員。公司於2022年底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2022年的9月、10月、11月,小張9次未參加部門例會,違反《員工手冊》嚴重處罰條款: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崗位、職務調動或拒絕工作安排達3次以上,解除勞動合同。
小張認為,其開會時均在公司,不上線也知曉會議內容,只是沒有點擊上線參會,實際均按照會議內容執行。因此,公司解除合同系違法解除。此後,小張向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委駁回了小張的申請。
小張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和實施過程既要符合法律規定,也應當合情合理,不能無限放大或任意解釋,對員工的懲戒程度與其行為的過錯程度和結果的嚴重程度應比例相當。法院判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向小張支付賠償金28000元。

▲創意配圖 據圖蟲創意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多起案例發現,公司以員工遲到、早退或者曠工為理由辭退員工的事情並不鮮見。
在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判決中,公司以“遲到早退,不遵守勞動紀律,多次被服務對象電話投訴,已經不能勝任其本職工作”將員工辭退。法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公司抗辯系合法解除勞動關係,但就其解除事由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信。最終判公司支付賠償金36000元。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書顯示,公司以員工曠工、脱離公司控制為由,請求法院對判決其向員工支付工資的生效判決進行再審。法院審查後認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出勤情況負有舉證責任。本案中,公司雖然就員工在2019年4月19日後沒有提供勞動的主張提交了考勤記錄,但根據員工提交的《工作地點變動通知書》以及考勤統計表、打卡記錄表,可以認定員工仍在提供勞動。公司雖主張其脱離其公司控制,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信。據此,法院駁回了其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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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説法:
員工輕微違規公司直接辭退缺乏合理性
北京愛申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雷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當員工出現遲到、早退、曠工或者不服從工作安排時,用人單位通常會認為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費用。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或補償金。
陳雷表示,實踐中經常看到,員工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法院卻判決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這需要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來看這個問題:從程序上看,用人單位是否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並且在員工入職時是否有效送達給員工。從實體上看,規章制度的規定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如果員工僅僅是輕微違規,達不到嚴重違反的程度,用人單位也不可輕易解除勞動合同。
陳雷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程序合法,內容要合情合理,具體明確。對於員工輕微違規行為要進行警告或者提示,當員工屢教不改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法院通常都會認為是合法解除,否則法院會認為直接予以解除缺乏合理性。
同時,陳雷律師建議,員工如果遇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及時收集證據,敢於維權;如果自身存在違規行為,要儘快改正。

▲創意配圖 據圖蟲創意
上海博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舒萌表示,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需經過民主程序。
“另一方面,企業也應當注意規章制度和處罰的合理性。比如案例中‘連續一個月內遲到、早退達9次以上算嚴重違紀給予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其中,早退指在規定的下班考勤時間前離崗,時長在30分鐘之內的情形’的規章制度,我認為其本身是合理的。但案件中小王有12天吃飯打卡時間11:50-12:03。屬於微小瑕疵,有些也在12:00之後(雖然路程需要時間)。公司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就有失偏頗,如果企業先給予一次降級降職,再進行釋明教育,有類似情況發生然後解除勞動合同,處罰就會增加合理性。”張舒萌説。
北京天平(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向品認為,對於員工提前吃飯被辭退的案例,員工多次提前吃飯,用人單位認為員工行為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要作出辭退決定的,首先要滿足勞動合同法第39條“(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的規定。如何認定員工行為對公司管理制度構成了嚴重違反,首先考慮規章制度的有效性、合理性。有效的規章制度是企業作出決定的法律依據,而合理的規章制度是企業長期經營的理念和賴以生存的法則。規章制度屬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契約”,需要雙方均認可的情況下實施的企業內部行為準則,應當具備民主性。未經過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不能作為企業辭退勞動者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