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學的阿拉伯語老師説女婿給予了他女兒很大的尊重,他女兒也要給老公應有的尊重_風聞
天空守望者-12-12 18:40
【本文由“敗燈是摔王跪王稀王”推薦,來自《最高法徵求意見:禁止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凌墨月軒
- 看罷,其實挺感慨的,包括最高法出台相關規定,裏面都牽涉到不少深層問題,或説意識形態領域。彩禮所引發的糾紛乃至極端事件,恐怕已經無法迴避了,但聚焦這個問題,卻有很多追思。在該稿中,多次提到了按照“相關習俗”,那這裏就要問一句,“習俗”有標準嗎,如果“習俗”是錯的呢?一些封建理念,與我們的社姓意識形態是否相違背?着力點是否偏了?
一、初衷與先置條件。先回到封建彩禮的初衷,古代講封建彩禮,還有封建禮教和嫁妝,封建彩禮具有人身依附關係,女子成婚,則視為對方家庭,一般不可“輕易回孃家”,女方家庭義務多由其子承擔。今天存在這種“人身依附限制”和贍養約束嗎?甚至國內取姓尊重雙方意願,更沒有美日等妻隨夫姓。與此同時,封建嫁妝有沒有要求,封建禮教有沒有要求,如果都沒有,只談封建彩禮,可能平衡嗎?這種失衡是必然帶來問題,再多的理由,只需問一句,全球而言,當今世界,有多少有“彩禮”習俗?
二、古今脱離。在支持設立聘禮(彩禮)的古代,唐律等可是明確約定,提出彩禮一方即視為婚約意向明確,若悔婚則必然作違約處理,不只是退還,悔約者還必須作出懲罰,這嚴厲打擊了騙婚,維護了誠意履婚雙方的意願和權益。而反看當下,對於騙婚者缺乏懲處,甚至視“彩禮”為合理,這是促進良性婚姻麼?
三、新中國的理念。新中國立國之初,可是明確約定,“195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禮處理原則的指示“,“以索取對方一定的財物為結婚條件者”被理解為“變相的買賣婚姻”。如果對照這種變遷,是否有些反思。現代國家,尤其社姓國家,能夠認同“彩禮”的合法性嗎?我們是否在意識形態領域一直在滑坡?
四、文中不一。首先提出“禁止索要”,這個出發點是好的,可是後面一再提出“彩禮的具體適用”,既然是已經禁止的東西,那提出辦理的“合法性”在哪?“當地習俗”?“習俗”是法律嗎?我們敢不敢維護法律的尊嚴,如果是違法及違背當代意識形態,要不要整頓?要不要向“封建主義”“拜金主義”聚焦整理?
五、闡述不明。第三條,“婚約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不算”,買車買房算不算消費性支出?“價值不大不算”,“價值不大”怎麼界定,是否應給出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比?這留下的漏洞空間,是非常大的,所以到底是支持“財務索要”還是反對?
六、對於騙婚沒有關注。文中一再提“彩禮辦理的具體情況”,那麼生活時間短如何界定,一些形式婚姻採用騙婚賺差價有沒有懲處?甚至還保留差價?上次某中介、一方抽取差價是否一本萬利?騙婚還是普通糾紛而不屬於詐騙?
七、着力點。一些家庭主要關注贍養問題,完全可以在雙方贍養義務中強化及約束,對婚姻走向的擔憂,完全可以在婚姻法中約定,對過錯方予以明晰及強化,而不是寄託一個“封建彩禮”,甚至無上限的“彩禮”。
所以這裏再談一個總的,“封建彩禮”在當代世界、在社姓國家,合法嗎?不合法也不合規,更不符合意識形態。之前就提過,“封建彩禮”就是陋習,沒有高低之分,必然攀比。那些總是把“彩禮”視為某種合理甚至視為受益者,不要忘記,失衡必然帶來衝擊,只會帶來一方更高的自我防護與門檻准入,害了那些“待價而沽”的不知世事青年,君不見地方多少大齡仍在想象期待,“終是要還的”。婚戀,迴歸初衷吧,“封建主義”、“拜金主義”不該是我們的意識形態導向。愛情迴歸愛情,家庭迴歸家庭。
我大學時的阿拉伯語老師,是一個摩洛哥老教授,高中起留英,劍橋博士。生活完全西化,可他女兒出嫁時,男方因為是摩洛哥當地的豪門,按照傳統給了他一筆彩禮。所以他也要求他的女兒在醫院開具了處女證明。很多同學聽説後感覺不可思議,他説,女婿給予了他女兒很大的尊重,他女兒也要給老公應有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