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景點:隱藏在“仙林秘境”下的獠牙_風聞
文化产业评论-文化产业评论官方账号-12-13 09:08
“野景點”的管理一直都是一個難題,國家對其的治理態度也從“堵”變“疏”,試圖從“野景點”的成因及現實問題中尋找答案。而在眾多的討論中,“旅行者”本身卻一直都是缺位的,平台、經營方、相關管理部門似乎成為了遊客的大家長,需要為他們的“任性”買單。治理“野景點”,在“旅行者”腦中植入自我負責意識,刻不容緩。
作者 | 萌萌(文化產業評論作者、三川匯文旅體研究院研究員)
編審 | 時光
編輯| 半島
來源| 文化產業評論
國內對於“野景點”的爭議由來已久。僅2022年8月,就有“四川成都彭州市龍門山鎮龍漕溝突發山洪導致7人死亡、8人輕傷”,以及“江西一家六口到位於浙江省龍游縣衢江河道後廳段遊玩全部溺亡”兩起事故登上新聞。
儘管文旅部迅速反應,印發《私設“景點”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決定於2022年9月至11月開展私設“景點”問題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打擊和治理未經相關部門許可,在一定的場所或區域,違規為遊客提供遊覽服務、違規開展旅遊經營活動等羣眾反映強烈的7類行為(加入文化產業評論文章鏈接:《深度解讀:注意了!文旅部專項整治這7類“野景點”》),但上海寶山區吳淞口燈塔在近日的走紅,用現實證明,“野景點”從未遠去。

△關注到吳淞口燈塔“野景點”性質的平台,已經開始對旅遊安全進行文字提示。
社會對於“野景點”的關注也逐漸從“堵”變為“疏”,光明日報發文稱,市場應對遊客的需求多些理解,平台應對“野景點”相關分享多些監管,不要讓因“避坑”而生的“野景點”成為風險叢生的“新坑”。
“野景點”似乎對遊客有着無窮的吸引力,即便堵上生命安全也要一探究竟。讓人不僅懷疑,趨之若鶩的根源,只是景點本身嗎?
“野景點”,“野”在哪裏?
一提到“野”,作為互聯網原住民的大家,第一反應會是什麼呢?
“小眾”“寶藏”“隱秘”“有個性”“有談資”“有意思”……總之,很難是“不安全”。


綜合現有信息,我們可以給野景點簡單下個定義:通常指的是尚未經歷重大人為改變、城市化或建設的地方。這些地點處於自然或原始狀態,往往以原始風景、缺乏基礎設施和最少人類干預為特徵。野景點可能包括山脈、森林、湖泊、草原、河流等自然環境,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類:
**荒野區域:**廣闊無垠的自然景觀,常有多樣化生態系統、植被和動物羣落。
**農村鄉間:**偏遠或人口較少的地區,沒有經歷過大規模城市發展,保持着農業或自然特色。
**自然保護區:**專門用於保護野生動植物、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保留區域。
**原始海灘:**沿海地區幾乎沒有基礎設施的地帶。
**荒島:**與世隔絕且人煙稀少的孤立島嶼。
**原始森林:**幾乎沒有伐木活動或人類影響的純淨森林區域。
**未探索之徑:**尚未得到廣泛開發的徒步或遠足路線。
但讓我們開啓理智腦,從客觀層面分析“野景點”,往往能驚出一身冷汗。這裏的“野”,背後隱藏的是位置偏僻難找或無法依靠導航軟件直接檢索出,一但發生事故救援隊難以快速到達;隱藏的是未經開發、缺乏管理、存在安全隱患,一着不慎就從“仙境”變成“陷阱”。
那為什麼即便涉險,人們仍舊對野景點趨之若鶩呢?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並非所有位於野外的景點都被認為是不安全的。許多野外景區都有良好的管理和監管措施,以確保遊客的安全。因此,這裏我們討論的是缺乏管理、基礎設施不足且位置偏僻難以到達的野景點,總結社交平台上的用户言論,不難發現,人們熱衷於打卡這些“未知之境“,大都出於以下幾點原因:
**冒險體驗的吸引力:**野景點的天然、原始特性往往為尋求冒險體驗的遊客提供了獨特的吸引力。那些追求刺激感和探險精神的人可能更傾向於選擇野外環境,即便這意味着潛在的風險。
**自然景觀的吸引力:**野景點通常以其自然美景而著稱,吸引攝影師、自然愛好者和尋求美麗風景的人。這些地方可能位於較為偏遠或艱難的地形,但人們為了欣賞自然之美而願意冒一些風險。
**遠離城市喧囂的吸引力:**一些人尋求遠離城市的寧靜,野景點提供了遠離喧囂和污染的機會。即便可能存在一些挑戰,這種自然的環境吸引那些渴望逃離城市生活的人。
**獲得成就感的吸引力:**克服野景點可能存在的困難,如陡峭的山脈、茂密的樹林或不規則的地形,能夠帶來挑戰和克服困難的成就感。這對一些尋求挑戰的遊客而言是一種吸引力。
**探險文化的吸引力:**對探險旅行文化的追捧往往導致更多人願意冒險探索未知的野景點。社交媒體和旅遊文化的普及也為人們分享他們在野外的經歷提供了平台,這進一步增加了對這些地方的關注。
然而,對假日清淨地的渴望、對“談資”的需求、對“互聯網人設”的標榜、對“流量”的爭搶,讓“野景點”成為屢禁不止的旅遊事故重災區,也成為了相關部門整治的重點。關注到大眾的文旅需求,文旅部印發的《私設“景點”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明確了“野景點”的治理重點,不是一刀切的“關停”“禁入”,而是要從受眾的心理出發,研究“野景點”的成因以及面臨的問題,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但文化產業評論(ID:whcypl)縱觀現有的相關文章和觀點發現,這其中有對政府管理的建議、有對平台監管的呼籲,也有對無良旅遊公司的批判,但“旅遊者”卻在這場論戰中隱身了。
“野景點”,“野”的只是景觀嗎?
遊客的需求是“野景點”紮根旅遊市場的終極原因。隨着大眾旅遊的普及,遊客對個性化、有視覺衝擊力、不擁擠的小眾目的地的渴望愈發明顯。加之這屆遊客互聯網原住民的特質,使得“新”“奇”“特”“出片”“適合在平台分享”成為了受遊客們追捧的旅遊目的地的關鍵特質。
因此,現在主流意見提倡對標“網紅打卡地”,對“野景點”進行批量式的景點生產。
野景點與網紅打卡地有許多相同點,這主要取決於其性質和吸引力。
在審美吸引力上,野景點和網紅打卡地通常都有獨特的審美吸引力,如美麗的風景、迷人的地標或引人入勝的景觀;在遊客吸引力上,兩者都吸引大量遊客,希望親身體驗和記錄這些獨特之處;在社交媒體影響力上,野景點和網紅打卡地都常常成為社交媒體上的熱門話題,遊客分享他們的照片和經驗;在商業吸引力上,兩者都可能帶動當地經濟,吸引商業機會,如旅遊服務、餐飲和文創產品等。
但野景點網紅化真的能解決“野景點”難管理的問題嗎?
**“野景點”的吸引人之處正在它的“野”—如桃花源般鮮有人知,不必人擠人,更能在全民分享的平台上獨樹一幟。**一旦成為網紅打卡地,就難免淪為受人追捧的場所,勢必會成為下一個人擠人的大眾景點,不僅無法實現可持續的良性運營,更會滋生更多“野景點”的出現。
平台可以治理,景點可以關停,但旅行者的腳步是很難阻止的。相對於野景點網紅化,我們真正需要的,似乎是如何喚起旅行者的自我負責意識。
在旅遊學研究中,有一個詞叫做責任旅遊,其核心是在可持續的前提上,儘可能的尊重旅遊目的地的文化、自然環境與社會生活關係,減少對旅行目的地及其居民的負面影響。但有趣的是,當文化產業評論(ID:whcypl)在旅遊語境下檢索“自我負責”的關鍵詞時,卻幾乎找不到相關的研究。
當筆者在詢問身邊的人時發現,幾乎大部分在被問到去“野景點”出了差錯該誰負責時,第一反應都是經營方和地方政府,很少有人會考慮自己的責任。尤其在興奮情緒的刺激下,在做攻略時往往會忘記自我安全的保障。
可以説,現行的“野景點”規範思路在努力為旅行者創造更安全的旅行環境的同時,也在讓他們迷失。過度依賴外部環境,使得旅行者產生了依賴性和惰性,一邊放任自己探秘“野景點”的行為,一邊將自己的安全扔給“社會”這個大家長。
在“野景點”,你我皆是負責人
規範“野景點”,無論是管理規章的制定、基礎設施的建設,還是遊覽範圍的劃定,實際上都是在規範旅行者在“野景點”的旅遊行為。從法律出發,我們可以清晰的發現,無論去哪兒旅行,無論是否涉及“野景點”,對旅行者安全負責的,不僅是旅遊經營者、相關機構和有關管理部門,更是每一個選擇去探秘的旅行者:
《旅遊法》第十五條規定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法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當我們繼續搜索相關案件,能發現很多有趣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官方公眾號上分享有關遊客偏離景區設定的遊行步道,選取未經開發的路線自行“探秘野路”,原本的安全之旅變成了“野景點”之旅,結果不幸墜落受傷的案例。由於此人墜落的地方難以靠導航直接搜索找到,接到報警電話後的派出所連同森林公園經營方對景區進行了4天的大面積搜索,最終找到了這名遊客。遊客後將森林公園告上法庭,不過法院最終判定遊客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此負全部責任。

△圖片來源@學校共青團
平台、景區經營方、相關管理單位固然對規範“野景點”負有不可退卸的責任,但在旅行中,旅行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才是自我行為的第一責任人,“野景點”的規範,離不開樹立旅行自我負責的意識。相對於跟在遊客後面一個接一個的緊急管理或者量產“網紅打卡點”,探索刺激遊客建立自我負責意識的機制或者更加可行。
**首先,****可以充分利用社交媒體進行“網紅化”的安全教育和宣傳。**在多平台提供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宣傳活動,以提高遊客對潛在危險的認識,並強調個人責任的重要性;同時,鼓勵遊客在社交媒體上分享他們的安全實踐,以形成安全意識的社羣,並吸引更多遊客關注和參與:
**第二,****需要明確遊客責任並設立獎懲制度。**要求遊客在進入特定區域之前簽署責任協議,明確他們理解潛在的風險,並同意承擔個人責任;設立獎勵機制,鼓勵遊客參與安全培訓和宣傳活動,例如提供折扣券或特殊福利;對故意違反安全規定的遊客實施罰款制度,以強調個人責任的重要性。
**第三,****應當規範安全提示和標誌,並豐富野景點及其所在地應急、安全信息的獲取渠道,並在必要地點安置緊急設備。**在關鍵位置設置明確的安全提示和標誌,提醒遊客注意潛在危險,並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在景區入口處和關鍵位置提供應急聯繫信息,包括當地緊急服務、救援組織和遊客支持熱線等,開發手機應用或網站,提供實時的安全信息、天氣更新和導航指南,幫助遊客更好地規劃和監控他們的活動;在景區內設置緊急設備站點,包括急救箱、緊急通訊設備和其他必要的應急工具。
結語
平台對未經開發且存在安全風險的“野景點”,有義務和責任進行內容審核,並對相關內容進行風險提示;相關部門有責任對“野景點”及以此為噱頭的無良經營方進行排查清理,維護旅遊市場的安全秩序;經營方應該守住底線,對包含危險和不安全因素的旅遊行為、旅遊地點進行醒目的安全提示,並制定監管機制;對為求流量而忽視安全、故意進行虛假宣傳的平台用户,需要追責到底,以制度規範行為,淨化網絡環境。
而旅遊者本身需要做什麼呢?
需要自我負責。
我們無法抵抗“野景點”的魅力,但面對自身安全,對旅行目的地報以審慎的態度是對自己的責任。
自我負責説起來容易,做起來很難,我們總是在實際經歷和別人的故事中學着長大。作為讀者的你有什麼旅遊故事嗎?快來留言區跟大家分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