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鐵被誣陷偷拍案,怎麼看待一審法院判決?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12-14 07:46
關於成都地鐵被誣陷偷拍案,我看了一審法院的通報。如果判決説理部分只是這個通報內容的話,個人認為這個判決比較欠缺,不太合格。主要有以下幾個理由:
1、作為女性,當然有權利在認為別人對她進行偷拍時,進行質疑和維權,但是我認為需要有一個“合理懷疑”的邊界。
比如,假設有人拿着手機較長時間對準某個女性,且疑似有錄像或者拍照動作,則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女性具有“合理懷疑”依據,可以提出合理質疑和維權。但從理論上來講,不能毫無理由的隨便質疑和抨擊別人。畢竟,大家都是路人,身為男性沒有原罪。如果離開“合理懷疑”這個邊界和前提,男性羣體便會反擊,男女對立會不斷加重。因為這種焦慮、恐慌情緒會迅速傳導,誰都不想成為帶有某種“原罪”的羣體成員。雖然從實踐中來講,這個“合理懷疑”可能是一件比較複雜的事情,不一定非常容易判斷和界定,但是作為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件,一審法院應該抓住這個機會,向公眾闡述這件事情,讓大家知道有這麼一個邊界。在大家知道理論上大致有這麼一個邊界後,焦慮和恐慌情緒會下降。
但一審法院似乎沒有闡述這個理論依據。在我看來,這既不專業,也不合格。我之所以聊這個,是因為看到原告之前寫的事件經過描述。他不是因為拿着手機對着別人被質疑,而是因為自己腳上穿的球鞋,在鞋的中部有非常小的塑料薄片,被對方懷疑是偷拍設備,才導致被質疑。我把這個圖片,搬移到這兒,供大家查看。

個人認為,這樣的質疑,有些超出了“合理懷疑”的邊界。因為這只是鞋帶上的一個塑料薄片,不太可能是偷拍設備。或者説,即便在最初時存在一些誤會,也應該在男方同意配合觀察後,迅速化解誤會,而不是不依不饒。如果這個“合理懷疑”的邊界,不能被確立的話,以後男性將無法出門。比如,我的羽絨服上也有塑料薄片,還有圓形紐扣。如果一切皆可質疑的話,男性羣體將成為帶有偷拍“原罪”的羣體,隨時可能被別人質疑,且遭遇各種不便。在這種情況下,男性羣體必然會反擊,男女對立情緒會不斷蔓延。
2、對質疑過程的處理,應該合理且得當。個人認為,這也應該是一審法院着重論述和説理的部分,即如何處理這樣的質疑過程,如何做到處理過程合理且得當。在質疑處理過程中,大致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被質疑者拒絕配合,二是被質疑者大致配合。如果被質疑者拒絕配合的話,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可以理解質疑者疑惑不斷上升的心情,雖然這種配合不一定是法定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個人認為,質疑者可以拍照、錄音、錄像等,以便進行取證,並可以要求周圍人進行一定程度的協助,以及進行報警等。
而如果被質疑者大致配合的話,則質疑者的行動範圍應該受限。如果對方願意配合,並且願意主動把自己的手機或者其他物件,讓質疑者查看,則質疑者的行為應該被限定在一個較小的範圍之內。總之,在質疑過程中,應該有一個“合理且得當”的原則。這個“合理且得當”的原則,不是一個一成不變的教條主義原則,而是隨着不同的情勢,有一些不同的變化。但是,一審法院應該論述有這麼一個原則,讓大家知道在面對這樣的情形時,有這樣一個法律邊界在保護着各方當事人。當大家知道有這麼一個原則時,即便遇到類似情況,也不會焦慮。如果一個男性被女性質疑偷拍,但是確實沒有偷拍,可以大方給對方查看一下。對方在查看時,也要遵守“合理且得當”原則,不能採取過激行為。如果對方行為過激,則對方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但一審法院似乎沒有論述這些,有所欠缺。
3、如果發現確實冤枉了別人,應該明確表達“歉意”。這個“歉意”原則,是處理類似質疑的最後一環。如果發現對方確實存在偷拍行為,則該拘留拘留,該怎麼處理怎麼處理,但如果發現對方沒有偷拍,則應該明確表達歉意。在整個事件處理過程中,既需要照顧維權者的利益,也需要照顧被維權者的利益。畢竟,大家都是路人,誰也不欠誰的。如果人家確實沒幹什麼,被冤枉了,這樣的質疑也會給對方帶來行動上的不便或者心理上的傷害。
因此,作為維權者來講,應該在誤會化解後,向對方明確表達歉意。這三個原則結合起來後,我相信對於化解此類糾紛,會有更加明確的指導意義和積極作用。而在目前披露的通報內容中,我沒看到一審法院對這些進行闡述。個人認為,如果一審法院的論述和説理部分,只是限於通報內容的話,比較糟糕。因為它沒有起到明確規則邊界的意義,而只是在激化矛盾。最後説幾句。西方國家的法官,在寫判決時,經常是洋洋灑灑幾十頁起步。我當年在加拿大學習他們的判例法時,經常感覺很痛苦,因為一份判例至少五六十頁,有時數百頁,甚至還有少數人意見,看的人眼睛都花了。
所謂少數人意見,是指主要裁判意見已定,但是某個單票法官不同意這個裁判結果,於是自己洋洋灑灑寫了個幾十頁的不同意見,各種分析和論證,附在這個裁判結果後面。但有一説一,他們的法官真的是把很多道理,掰開了揉碎了講。你可以説他們囉嗦,但是他們在分析論證時,真的是事無鉅細。所謂“法官造法”,大致如此。因為法律條文的規定,永遠趕不上現實生活的複雜性。如果一個法官,把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的某些具體複雜事情,掰開了揉碎了講,他便能創造一些新的行為指引。這便是“法官造法”的雛形。但中國的法院判決説理部分,往往很簡單,有時幾句話便沒了。如果一審法院把這個案件,掰開了揉碎了講,把各種道理都分析透了,我相信社會各界絕對會給這個法官豎大拇指。並且,如果這個法官,每次都這樣寫判決的話,他也會從某某法官,逐漸變成尊敬的某某法官。大家遇到糾紛後,也會都願意去找法官理論。但如果做不到這一點的話,註定只能是體制內邊緣部門。事實上,西方法官的強勢地位,也不是靠強權奪來的,而是靠一篇篇事無鉅細的説理得來的。
最後,我把通報內容、當事人自己寫的事情經過截圖,附在下邊,供大家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