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合規觀察|美國政府五部門發佈《國際貨物運輸合規指南》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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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國五部門聯合發佈了《貨物合規審查:關於進一步強化海運和其他運輸方式安全合規地運輸貨物的最佳實踐)》(以下簡稱《指南》),介紹了海運及其他運輸方式違反美國出口管制及經濟制裁的常見做法。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中倫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張國勳認為,對參與海運及其他運輸行業的個人和實體,尤其在被確定為高風險地區或與可能存在異常行為的交易對象進行交易時,應着重進行合規管控。當惡意行為人試圖掩蓋貨物的真實來源或試圖規避美國的經濟制裁和出口管制時,可能面臨刑事及民事的執法後果。
美國國際運輸有哪些合規管控措施?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中倫律師事務所張國勳、王大坤的文章,供關注跨境合規管理的讀者參閲。
正文
當地時間2023年12月11日,美國司法部(DOJ)、商務部產業與安全局(BIS)、國土安全部(HSI)、國防貿易管制局(DDTC)、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等五部門聯合發佈一則國際貨物運輸合規指南《貨物合規審查:關於進一步強化海運和其他運輸方式安全合規地運輸貨物的最佳實踐(Know Your Cargo: Reinforcing Best Practices to Ensure the Safe and Compliant Transport of Goods in Maritime and Other Forms of Transportation)》(以下簡稱《指南》)。該指南介紹了海運及其他運輸方式違反美國出口管制及經濟制裁的常見做法,列明瞭在海運及其他運輸方式中可採取的合規管控措施,並重申了美國政府對出口管制及經濟制裁違規行為採取的刑事、民事執法措施。要點總結如下:
一、 海運和其他運輸行業逃避制裁和出口管制的潛在表現
《指南》指出,部分個人實體(包括但不限於運輸公司、保險公司等)為促進與俄羅斯、伊朗、朝鮮等受美國製裁和出口管制的國家或地區的非法轉運,常常採取欺騙性的裝載或運輸行為。這些行為主要包括:
1. 操縱位置或識別數據(Manipulating location or identification data)
例如混淆承運人的位置、來源或目的地或篡改船隻姓名、國際海事組織編號(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 numbers)。
2. 偽造貨物及船舶文件(Falsifying cargo and vessel documents)
包括但不限於提單(bills of landing)、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s of origin)、發票(invoices)、裝箱單(packing lists)、保險證明(proof of insurance)以及最後停靠港清單(lists of last ports of call)。
3. 船舶間駁運(Ship-to-ship transfer)
雖然船舶間駁運通常是出於合法目的,但同樣是非法海上貿易中常見的策略,通常是為了隱瞞貨物的來源或目的地。
4. 不正常的航行以及使用不正常的運輸路線(Voyage irregularities and use of abnormal shipping routes)
參與非法貿易的人可能試圖通過使用非直達航線(indirect routing)、計劃外繞行(unscheduled detours)或者通過第三國過境或轉運(transit or transshipment through third countries)來掩蓋貨物的目的地、原產地或收貨人。
5. 頻繁變更註冊(Frequent registration changes)
為了逃避某些監管措施或規定,惡意行為人(malign actors)可能會採取“跳旗”(flag hopping)的方式,即在新的船旗國重複登記。
6. 複雜的所有權或管理權(Complex ownership or management)。
惡意行為人可能會利用空殼公司或不透明的所有權和管理結構來掩飾貨物的最終受益人、最終用户或參與運輸過程的其他實體。
《指南》建議,在發現上述危險信號時,應及時將這些跡象報告給美國相關部門。
二、 海運及其他運輸方式中可採取的合規管控措施
《指南》強調,參與海運及其他運輸行業的個人和實體,尤其在被確定為高風險地區或與可能存在異常行為的交易對象進行交易時,應着重通過以下措施進行合規管控:
1. 制裁和出口管制合規的體系化(Institutionalizing sanctions and export control compliance programs)
私營實體應制定、遵守並實施書面標準化的、基於風險的運營合規政策、程序、行為標準和保障措施。
2. 建立位置監測的最佳實踐和合同要求(Establish location monitoring best practices and contractual requirements)
各實體,尤其是規模較大、複雜程度較高或涉及大量交易的實體,應對船隻、車輛或飛機的歷史位置進行基於風險的盡職調查,以識別此前是否有操控、損害位置或識別數據的歷史。
3. 加強對客户的盡職調查(Know your customer)
基於對業務對象的風險盡調,對照美國政府的各類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名單進行黑名單篩查。
4. 進行供應鏈盡職調查(Exercise supply chain due diligence)
各實體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完整、準確的貨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表明貨物原產地或目的地的提單,審查這些文件以確保相關貨物已經交付至文件中標明的目的地且未被轉運。
5. 行業信息共享(Industry information sharing)
三、 違規的刑事、民事責任後果
《指南》指出,當惡意行為人試圖掩蓋貨物的真實來源或試圖規避美國的經濟制裁和出口管制時,可能面臨刑事及民事的執法後果:
1. 美國司法部(DOJ)可以對違法者採取民事和刑事措施。
2. 除了在涉及違反EAR的刑事調查方面與司法部合作之外,美國產業和安全局(BIS)還可以對違法者採取行政執法措施。
3. 美國國務院國防貿易管制局(DDTC)同樣與司法部合作,協助刑事調查和起訴活動。
4. 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可以對所有美國人及在特定情況下對非美國人進行制裁。
來源:國際貿易與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