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涉嫌行賄罪,何以能當審判長?_風聞
千里驽马观天下-12-17 18:04
據“澎湃新聞”報道,12月7日,在內江中院開庭審理趙永韋犯受賄罪一案的過程中,辯護人張慶方律師指出,裁判文書顯示該案審判長劉某江曾行賄。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發關注。相關刑事裁定書顯示,**2014年底,時任內江中院刑一庭庭長的劉某江向時任內江中院院長熊曉平行賄5****萬元,以感謝其在晉升威遠縣法院院長一職上提供幫助。**四川內江中院12月15日發佈情況通報稱:依照最高法《關於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依法調整被告人趙永韋被控受賄罪一案的合議庭成員,並由院長、一級高級法官鄭治擔任審判長。
這起新聞一出,不禁令人對當下“人民法院”的公正產生一絲懷疑。茫茫大千世界,果真無奇不有,只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身為內江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一庭庭長的劉某江,為了晉升威遠縣法院院長,就向時任內江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熊曉平行賄5萬元。既然如此,不妨展開一點兒聯想,劉某江是如何升任內江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的?莫非也是行賄而得來的?
查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再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查清了法律條文,再來看劉某江的行賄行為。為了晉升威遠縣法院院長,時任內江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一庭庭長的劉某江知法犯法,向時任內江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熊曉平行賄5萬元的行徑,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應當構成行賄罪。可是奇怪的是,劉某江為何沒有被量罪定刑呢?即使是從輕處罰,劉某江還有資格充任法官嗎?還有資格擔任國徽高懸的法庭的審判長嗎?莫非涉嫌行賄罪的劉某江竟然被脱罪洗白了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的明明白白:“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難道説劉某江為了晉升威遠縣法院院長是在“謀取正當利益”,向時任內江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熊曉平行賄5萬元的行徑不構成犯罪?還是説劉某江此人就應該晉升威遠縣法院院長,因而其雖然行賄卻不構成犯罪?若非如此,那麼劉某江向熊曉平行賄5萬元的行徑應當構成行賄罪,至少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只是有一點,劉某江行賄5萬元晉升威遠縣法院院長,是不是“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算不算“情節嚴重”?一個涉嫌行賄犯罪的法官還能繼續擔任法官?甚至還能擔任基層人民法院的院長?試問國家利益有沒有遭受重大損失?難道只有重大經濟利益損失才算重大損失?國家法治建設遭受的損失就不算損失?“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遭受重大損失就算不得損失?如此一來,國家法治的公正何在?社會的公平正義何在?
查詢熊曉平受賄一案,熊曉平利用職務便利,在司法活動、幹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項目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經德陽市中院審理查明,熊曉平受賄財物共計535.4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2019年1月29日,德陽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熊曉平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熊曉平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6月3日,四川省高院二審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熊曉平在內江市中院及其下屬法院選拔幹部任用上,大搞“一言堂”,賣官鬻爵。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刑終261號刑事裁定書顯示,2006年至2015年,熊曉平利用職務便利,在選拔任用幹部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時任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巫某、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田某、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某、隆昌縣人民法院副院長曾某、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黃某4、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羅某2、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主任何某、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劉某1、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奉某、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吳某2、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潘某、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劉某2等12人送的感謝費共計72.6萬元。其中,熊曉平先後3次收受巫某所送賄金共計18萬元,收受田某送的感謝費10萬元,收受黃某4送的感謝費10萬元,先後2次收受奉某送的感謝費8萬元,收受潘某送的感謝費5萬元,收受劉某2送的感謝費5萬元。
涉嫌行賄犯罪的法官竟然還能擔任受賄案的審判長,這看起來似乎是黑色幽默,然而,卻不能不令人對當下的法治建設產生一點兒擔憂。從原內江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熊曉平受賄罪行來看,涉及的法官不止一人。再從近些年來媒體披露的法官腐敗案件來看,不能不令“杞人憂天”。況且,像劉某江這樣已經涉嫌犯罪卻被脱罪洗白的法官不知道還有多少。法治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治的腐敗必然導致國家法治建設全面破防。如此下去,後果不堪設想,也不敢想象。中國走向法治現代化,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正是中國的希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