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爆輿論的“判決書上網”之爭, 背後真實情況究竟如何? | 文化縱橫(上)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12-18 21:08
楊金晶、覃慧
清華大學法學院(本文發表時)
何海波
清華大學法學院
【導讀】近日,一份《關於建設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庫的通知》在網上流傳,其中提出“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庫將於2024年1月上線,僅支持全國法院幹警在內部專網查詢裁判文書”等內容,引發爭議。一些人心生疑問,此前已上線運行10年的“中國裁判文書網”將何去何從。作為推動司法公正公開的重要舉措,裁判文書上網的意義不言而喻。那麼過去十年的實踐,有哪些進展、問題以及值得完善的地方?
本文整理裁判文書網2014年至2017年的文書數據,從裁判文書公開的全面性、及時性、規範性和便利性四個方面進行評估,並提出若干建議。作者認為,儘管存在相當一部分應當公開的文書沒有公開、文書公開時間普遍滯後甚至未在合理時間內上傳、文書中信息處理不規範等問題,但是裁判文書公開是一大進步,其理念、制度和實施都大大超出預期。有評論指出,裁判文書公開在法學教育、法治建設、社會普法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讓司法在陽光下運行,更有利於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有必要持續推進。
本文原載《中國法律評論》2019年第6期,原題為《裁判文書上網公開的中國實踐:進展、問題與完善******》,******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讀者參考。
裁判文書上網公開的
中國實踐:進展、問題與完善
**▍**導言
(一)為何關注文書公開
裁判文書上網公開是當下中國司法的一道亮麗景觀。自2014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動下,各級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佈的裁判文書迅速飆升。截至2019年11月,裁判文書網上的裁判文書已超過8000萬份。如潮而至的裁判文書是中國法院貫徹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的有力舉措,也是中國近年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設的一項切實成就。
海量的裁判文書不僅成為宣傳中國司法運作的重要窗口,也是學術研究的一個富礦。一些學者通過檢索裁判文書、分析法院的做法,以總結實在的法律規範,或者以大數據為基礎,去解析中國法律運作的實際圖景。
但當研究者一頭扎進海量的裁判文書數據時,卻發現裏面問題重重。一個謹慎的研究者需要知道,基於“X份裁判文書的分析”有多少代表性,基於大數據統計的結論有多少可靠性。例如,已經上傳的文書是如何分佈的?有多少應該上傳的文書還沒上傳?文書在寫作和上傳過程中有哪些錯誤和缺漏?這些問題都可能為研究和利用設下“數據陷阱”。
在此背景下,裁判文書上網公開情況成為一個值得專門研究的課題。早在裁判文書統一上網之初,就有多位法院和學界人士對局部地區及部分類型的裁判文書上網情況做了調研。中國社會科學院田禾、呂豔濱團隊長期跟蹤司法公開狀況,併發布有“司法公開第三方評估報告”。清華大學課題組發表的《大數據分析:中國司法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報告》曾對2014年裁判文書上網的情況作了較為全面的評估。海外學者討論了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文書公開的現象,唐應茂的論文還對影響裁判文書公開的因素做了專門分析。
本課題研究的一個新背景是:繼2010年、2013年兩個裁判文書上網規定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發佈了第三個裁判文書上網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法釋〔2016〕19號,以下簡稱2016年《裁判文書上網規定》或者新規定)。
與之前規定相比,新規定增加了文書公開的全面性要求、強調了上傳時間的要求,細化了敏感信息的處理辦法,同時明確了保障公眾獲取文書的便利性。新規定對裁判文書公開無疑具有重大促進作用,但其實施狀況尚無比較客觀全面的評估。新規施行後,裁判文書公開究竟取得了哪些進步?還存在哪些尚待解決的問題?未來改革完善的方向在哪裏?這是我們通過本文想要努力回答的問題。
(二)研究方法和數據來源
**文章將從全面性、及時性、規範性、便利性四個方面對裁判文書公開的情況進行評估。**文中數據主要源自裁判文書網。除此之外,我們與北京華宇元典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宇元典)、長春市把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把手科技)等數據公司合作,從他們的數據庫中提取文書數據。同時,我們通過司法統計公報、法院工作報告、中國統計年鑑等渠道獲取司法統計數據,作為比對;還曾走訪廣西、四川、江蘇、浙江、北京等地的多家法院,瞭解實際操作。
研究涉及的兩個核心概念“製作文書”和“上傳文書”這裏先解釋一下。**製作文書是根據文書落款的製作時間統計的文書,而上傳文書是指某一時間段上傳到裁判文書網的文書。**由於裁判文書從製作到上傳有時間差,有的甚至相隔半年到數年,這兩個概念需要區別。比如,2017年上傳文書包括2017年之前製作的文書,而2017年製作文書有相當一部分要到2017年之後上傳。裁判文書網目前只可檢索製作文書的數量。
由於文書本身寫作錯誤、上傳歸類錯誤、文書解析錯誤等,所有的大數據分析都是不完美的。而且,裁判文書網的文書數量時刻在變化,不同時間點提取的數據會有不同。
由於我們提取數據時,2018年製作的裁判文書還未全部上傳,因此文章的考察對象主要為2017年裁判文書的公開情況。2017年是新的《裁判文書上網規定》發佈以後第一個完整的實施年份,可以與2014年的裁判文書公開情況進行比較。我們的數據不是一次性提取的(提取時間見各圖標註),這一點可能對分析結論略有影響。我們儘可能對數據的精確性作出評估,同時利用其他渠道所得的數據進行驗證。
**▍**文書公開的全面性
在目前規定下,裁判文書上網有三種情形:(1)上網公開(包括文書敏感信息經處理後公開);(2)按規定或者經批准不上網的,上傳文書基本信息;(3)涉及國家秘密的,完全不公開案件信息(主要為死刑複核案件)。
我們通常説的“裁判文書上網”,指的是第一種情況;但第二種情況也反映了文書上傳的一個方面,對於公眾瞭解司法有一定意義。由於在裁判文書網檢索時,文書數量包含第一、二種情況,沒有區分,所以下面多數地方的數據是第一、二兩種情況的合計;但個別地方,我們也利用其他數據來源,對兩者分別予以討論。
衡量裁判文書公開是否全面,看公開文書的數量(上網數)是沒有意義的。我們主要看三個方面的指標:一是公開文書的比例,即“上網率”;二是重大案件文書公開的情況;三是依法不公開文書內容的,是否按規定上傳了文書基本信息。
(一)裁判文書的“上網率”
在具體操作中,裁判文書公開比例有多種統計口徑,我們採用的是“公開結案比”。公開結案****比是指法院上傳的某一時間段內的製作文書量除以該時間段內的結案量所得的結果。公開結案比越高説明文書的公開程度越高。在理想情況下,文書公開比例應是法院公開文書的數量除以法院實際製作的文書數量。
在實踐中,有學者以每個案件最多隻計一份文書來計算分子,也有法院以結案量減去經批准不予公開的案件量作為分母。由於我們無法獲知法院實際製作了多少文書,也無法獲知經批准不予公開的文書數量,我們以法院實際結案的數量代替法院實際製作的文書量。考慮到一個案件可能有多份文書,以及文書從結案到上傳有時間差,我們使用的公開結案比不是一個精確的指標。但在無法掌握確切數據的情況下,用它作為評估文書公開的整體狀況仍是一個比較可行的指標,就像用GDP來衡量一國經濟總量,雖不完美但基本可行。
1. 各年度“上網率”情況
**在過去幾年裏,法院結案數量和文書上傳數量都在逐年增加。**從2014年到2017年,法院的結案數從1380萬件增加到2275萬件,增加了2/3;與之同時,法院上傳文書(含上傳文書基本信息)的數量從542萬件增加到1076萬件,幾乎翻了一倍。
**衡量裁判文書公開最有意義的是文書的“上網率”,即各年度製作文書的上傳比例。**檢索裁判文書網可發現,2014年製作文書上傳到裁判文書網的,有699萬份;2017年製作文書上傳到裁判文書網的,增加到1653萬份。由於前述2017年製作文書中有289萬份屬於只公開文書基本信息、未公開文書內容的,2017年製作文書實際公開內容的約為1364萬份。
據此推算,如果採取寬口徑(連公開文書基本信息也計算在內),2017年製作文書的公開結案比為72.7%,比2014年的50.7%乃至2016年的63.6%有較大躍升(見圖1)。但如果採取窄口徑(不計算那些只公開文書基本信息、未公開文書內容的),那麼,2017年製作文書的公開結案比正好為60%,比2014年的44%左右也有較大躍升。

圖1
我們統計的上網率與其他統計方式所得的數據存在明顯差異,但這些差異在可以解釋的範圍。例如,田禾、呂豔濱團隊以每個案件最多隻計一份文書為標準,對160家法院2017年上半年製作、2018年10月24日前上傳的文書進行統計,得出的上網率為53%。這比我們統計的窄口徑的上網率還低7%。產生差別的原因一是他們的統計時點較早,二是他們剔除了一案多份的文書。又如,華宇元典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5月31日,2017年製作文書上傳了8,824,298份,公開結案比約為39%。
華宇元典的統計時點更早,不包括上傳文書基本信息,並剔除了重複上傳的文書,這都導致其統計的上網率較低。相比而言,由於我們採用的公開結案比允許一個案件統計多份文書,以及裁判文書網上存在一些重複上傳的文書,所得的公開結案比可能有些“虛增”。排除這些因素,不同方法、不同時點所得的數據與我們的統計大體上可以互相印證。
根據文書上傳的時間規律,到2019年6月底,2017年審結案件的相關文書基本上“能傳都傳”了。所以,72.7%和60%這兩個寬窄不同的公開結案比,基本可以反映2017年製作文書的最終公開情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推進裁判文書公開工作的最新進展。與前面幾年相比,進步是巨大的。進步看來主要得益於2016年《裁判文書上網規定》擴大了上傳文書的範圍,以及在依法不上傳文書內容的情況下要求上傳文書基本信息。
但如果以2016年《裁判文書上網規定》為標準,以“應上盡上”為目標,裁判文書上網還有很大差距。首先,有超過1/4(27%)的裁判文書沒有上傳任何資料,包括文書基本信息。因為涉及國家秘密、按規定完全不公開案件信息的文書,應當不會超過1%。可見,這27%裏邊絕大部分屬於上傳不到位。其次,按照我們的統計,高達40%的裁判文書沒有上傳(如果按照田禾團隊的統計,高達47%的案件沒有一份文書上傳)。
即使考慮部分文書依法不予公開,這個比例仍是相當龐大的。**依法不予公開的裁判文書,主要是民事調解書、婚姻家庭案件、涉未成年人案件等,在當年法院審結的案件中應當不會超過20%。**也就是説,超過20%不屬於法定不公開的裁判文書,沒有公開。這裏邊有部分是“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裁判文書,也有一些乾脆是未説明任何理由也未上傳任何案件信息的。
2. 案件類型與文書類型分佈
從圖2的數據可以看出,截至2019年6月,在裁判文書網公開的文書(含公開文書基本信息)中,民事文書佔據了2017年製作文書的絕對多數,達到了63.8%;刑事文書佔9.1%,行政文書佔3%,執行文書佔24%。執行文書幾乎相當於刑事和行政文書之和的兩倍,比例之高可能超出許多人的想象。

其原因不難理解:**法院這幾年為“基本解決執行難”,進行執行攻堅,產生了大量執行文書;而新的《裁判文書上網規定》把“執行裁定書”明確列入應當公開的裁判文書範圍。**儘管如此,執行文書的公開結案比只有約60%,相比於2014年的26%有較大幅度的提升,但相比於2017年當年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公開結案比(80%左右)仍然明顯偏低。
**從文書類型來看,判決書和裁定書是公開文書的主體,二者佔到了公開文書總量的83.3%。**曾經佔據公開文書主體的判決書,在2017年下降到1/3略強;而裁定書幾乎佔到全部公開文書的一半(48.6%),比判決書高出13.9%。這可能與很多人的印象有較大差距,學者在利用裁判文書進行數據分析的時候尤其需要注意。在實踐中,裁定書的類型多樣、數量巨大,其中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准許撤訴、移送管轄、中止或者終結審理、准予執行行政行為等。
3. 法院層級和審級分佈
根據裁判文書網的檢索數據來看,不同層級法院公開的文書量呈明顯的“金字塔”形。在2017年製作的裁判文書中,基層法院製作的文書量佔總量的86.4%,超過了2014年的80%。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基層法院文書公開的進步。中級法院的佔比達到12.3%,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文書佔比之和為1.3%(見圖3)。

上述數據並不能準確反映各級法院應該上傳文書的比例。由於沒能找到各級法院當年審結案件的數據,我們只能尋求其他數據間接説明。最高法院網站顯示,2017年上半年,基層法院審結781.5萬件,佔全部審結案件的87.9%;中級法院審結95.4萬件,佔全部審結案件的10.7%;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審結11.75萬件,佔全部審結案件的1.3%。
按此推算,2017年不同層級法院上傳文書的比例已經相當接近其實際結案比例。如果細看的話,基層法院公開文書比例比實際結案比例略低(86.4%v.87.9%),中級法院略高(12.3%v.10.7%)。基層法院公開文書比例偏低,部分原因是基層法院調解結案佔了相當一部分,而調解結案的文書是不要求上傳原文的,一些法院連文書基本信息也沒有上傳。還有一個可能的原因是,一審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後,一審法院往往不願公開,甚至撤回已經公開的文書。這是不符合《裁判文書上網規定》的要求的。現在不清楚這一情況有多少,但看來不是個案。
我們還專門關注了最高法院裁判文書的公開情況。檢索裁判文書網,有幾個發現:
**一是公開文書集中於再審和審判監督程序。**兩者相加有13,637份,佔到了總上傳量的83.8%;二審1241件,一審1件。這一點符合最高法院的職能定位。
**二是裁定書佔據絕大多數。**2017年最高法院製作的裁判文書中,裁定書14,840份,佔到總上傳量的91.2%;判決書654份,只佔4%;剩下的決定書和調解書,也只有幾百份。如果上述比例反映最高法院實際的結案情況,那麼,最高法院自己審理並判決的比例是偏低的。這樣低的判決比例難以充分發揮最高審判監督機關和指導機關的應有功能。
**三是行政文書佔據半壁江山。**最高法院公佈的行政文書數量近年來迅速增加。最高法院2017年製作的文書中,行政文書8598份,佔到52.8%,比民事文書高出14.1%;刑事文書和執行文書只是個零頭,二者相加才6%(見圖4)。這一方面是因為最高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數量較大;另一方面也説明最高法院行政裁判文書的公開比例較高。而最高法院數量可觀的死刑複核案件,裁判文書基本沒有公開。

**總體來説,最高法院裁判文書的公開有待加強。**最高法院在2013—2017年共審結79,692件,而在裁判文書網上,這一期間最高法院製作的裁判文書只有39,288份,公開結案比約為49%。也就是説,最高法院2013—2017年製作的文書有一半左右沒有公開。按照同樣方法計算,2017年最高法院製作文書的公開結案比約為63.1%。
這比2014年的水平(38.6%)有了較大提升,但仍明顯低於全國總體水平(72.7%)。論其原因,除了數目不詳的死刑複核文書基本不予公開,可能主要是最高法院這幾年案件數量急劇上升,法官審理壓力增大,辦案人員無暇顧及文書上傳。
最高法院不僅是裁判文書公開規則的制定者,也是文書公開最重要的踐行者,理應起到表率作用。在某種意義上,最高法院的每一份裁判文書都是重要文書。除了死刑複核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目前只能選擇性公開之外,其餘的裁判文書應當全部公開。
4. 公開文書的地域分佈
**總體來看,製作文書的公開總量與受案數量密切相關,經濟發達、人口較多的東部省份案件較多,文書公開的總量也較多。**河南、浙江、四川2017年的製作文書量均已突破100萬份,而製作文書量最少的西藏不足2萬份。當然,僅憑各省製作的文書總量,很難斷定其裁判文書的公開程度。下面着重考察2017年各省裁判文書的公開結案比。
由於裁判文書上傳是個動態持續的過程,評價裁判文書的上網率,必須説清截至某個時點的上網率。下面的分析主要以2019年6月為統計節點。這個時點距2017年年底有17個月,2017年製作文書基本上“能傳都傳”了,統計數據不會有明顯起伏。同時,我們查詢了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年度工作報告中公佈的2017年結案數量,以此作為估算各省裁判文書公開結案比的分母(見圖5)。

圖5
我們的發現印證了裁判文書上網公開的進步。2014年,公開結案比最高的省份(河北省),其公開結案比是64.5%;而2017年,公開結案比最高的幾個省份(青海、吉林、四川)已經超過100%。公開結案比達到乃至超過100%,説明公開的裁判文書總量已經超過結案數量,而不是説裁判文書已經100%公開。實際上,吉林省2017年的裁判文書可能有近63,900份經審批不上網公開。不管怎麼樣,進步是非常明顯的。
接下來,湖南、雲南、湖北三省2017年公開結案比超過90%。公開結案比在80%—90%的省份有陝西、江西、黑龍江、山西、河南、天津等6個,他們高於全國總體水平。公開結案比在70%—80%的省份有福建、安徽、浙江、寧夏、重慶、廣西等6個,它們略高於或接近全國總體水平。剩下省份的公開結案比均低於全國總體水平,處於第四梯隊,最低的新疆為35.9%。
有報道聲稱,“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上網情況通報中,新疆法院連續兩次位列全國法院第一”。這估計是按照其他口徑統計的。按照我們的方式統計,即使加上裁判文書網檢索到的全部維吾爾語和哈薩克語的裁判文書(約為3800份),新疆全區(含兵團)2017年的公開結案比約為36.6%,多數裁判文書仍然沒有公開。
讓人感到意外的是,**處於第四梯隊的省份不乏經濟和法治較為發達的上海、北京、廣東等省市。**廣東省2017年的審結案件數量居全國之首,達到了178.7萬件,但是上傳至裁判文書網的文書只有75,893份,剛剛超過結案數的一半。有學者對這一現象進行了分析,認為領導意願不足、案多複雜是制約文書公開的重要原因。
從我們訪談的情況來看,在幾個原因中,“案多”還是主要原因。北上廣地區案件總量大,法官的人均辦案量也大,上傳文書確實有些“顧不上”。而在不同地區法院的競爭中,經濟發達地區的法院可以發揮其他方面的比較優勢,相對來説不看重文書公開這項指標。無論原因如何,上述經濟發達省份的文書公開程度亟須提高。
(二)重大案件文書公開情況
裁判文書公開不但有數量的要求,也有質量的要求。一個法院可能公開了絕大多數應當公開的文書,但可能沒有公開對一般公眾和學者具有重要意義的文書。在多個社會熱點案件中,我們檢索裁判文書網卻找不到相關的文書。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注意到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書選擇性公開現象,並要求堅決杜絕。為了回答“裁判文書是否存在選擇性公開”,我們將從兩個角度進行嘗試:一是從不同渠道收集社會熱點案件,看裁判文書是否上網;二是整理迄今為止最高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看相關的裁判文書是否上網。
1.社會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公開
我們收集的社會熱點案件集中在2017—2018年,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公佈的多類典型案例,各省高院工作報告中提到的案件,社會機構、媒體、法學會評選的年度重大案件,媒體(包括自媒體)反覆提到的案件。所列案件都已進入訴訟程序,並且法院作出了相應的裁判文書;部分案件基於現有的公開資料無法判斷時,我們沒有統計。統計時,重複出現的案件只計1次,同一系列的“串案”也只計1次。前者,如“於歡故意傷害案”,在不同媒體反覆出現;後者如“e租寶非法集資案”,在北京、重慶、廣東等多地法院分別審理,因為屬於同一事件,我們也只計1次。
按照上述篩選原則與統計要求,我們共收集到318個“社會熱點案件”,其中民事案件115個、刑事案件153個、行政案件50個。這318個社會熱點案件中,有52個案件通過現有公開資料只能獲知一審的情況,不知道是否還有二審、再審;有266個案件,我們能夠確知它們經歷的審級。在52個審級不明的案件中,一審文書在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到的,只有9個,佔17%。
換言之,有超過八成的一審文書未公開。在266個審級明確的案件中,各個審級程序所涉裁判文書都能在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到,即完全公開的有114個,佔43%;能夠查詢到部分審級的裁判文書,即部分公開的有100個,佔37%;查詢不到任何裁判文書的案件,即完全未公開的有52個,佔20%。雖然這不是嚴格的抽樣,但還是能夠説明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公開比例是偏低的。
**熱點案件裁判文書不予公開,往往因為案件包含某些敏感信息不宜公開。這以刑事案件居多。**2014年以後不公開的刑事案件就有26件,佔完全不公開的50%。一審確定,其餘審級不明的52個案件之中,同樣也是刑事案件居多,數量高達46件。2014年以後這類刑事案件一審文書不予公開的有41件,不公開案件佔比高達89%。
主要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涉及高級官員的犯罪案件。在我們的統計中,2014年以後就有45個,約佔熱點刑事案件的三成。二是涉及毒品、黑社會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等案件,文書通常也不公開。這類案件跟死刑的適用有關。三是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例如,徐翔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周強院長在工作報告中把該案作為打擊金融犯罪、維護金融安全的典型案例。但判決生效後,判決書至今仍未向社會公開,有學者申請公開也無果而終。法院在上傳文書前,通常會考慮案件的敏感性,尺度拿捏不準的就乾脆不公開,免得“惹是生非”。甚至個別被廣泛報道的案件也出現裁判文書上網後又被撤回的情況。
我們發現原審裁判文書被撤銷或者改判的,也會影響裁判文書的公開。在我們統計的熱點案件中,二審或再審維持原判的115個案件,完全公開的有59個,佔比51%;二審或再審撤銷或改判的68個案件,完全公開的只有11個,佔比16%。可見,二審或再審維持原判的案件,法院更願意將之前所涉審級的裁判文書公開;一旦裁判被撤銷,法庭往往選擇不公開文書。這可以説是另一種“選擇性公開”。
在我們的調查中,多位法官也認同或者承認這種做法。除了不願意給當事人或者公眾造成困擾,法官也不願意拿這些被撤銷、改判的文書去“丟人現眼”。
2.指導性案例相關文書的公開
指導性案例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從各級法院的裁判案件中遴選併發布,各級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截至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發佈了112個指導案例,其中一些案件的裁判在推行裁判文書統一上網之前就已作出(最早可追溯至1999年)。由於指導性案例的特殊地位,它們常常被反覆研討和仔細甄別,因此,指導性案例相關文書的公開值得特別重視。
通過對裁判文書網的逐一檢索,我們發現在112個指導性案例中,有32個案件所涉裁判文書完全上網,43個部分上網,37個完全沒上網。由於指導性案例的時間跨度比較大,涉及不同時期的裁判文書上網規定,情況要複雜一些,背後的問題也有所不同。
從時間脈絡來看,法院裁判文書上網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在2010年之前,法院沒有裁判文書上網的統一要求;2010年和2013年《裁判文書上網規定》,要求法院只需上傳生效的裁判文書;而2016年《裁判文書上網規定》要求法院上傳案件各個審級的全部文書。這三個時間段的指導案例分別是21件、75件、16件,與之對應的裁判文書上網數量分別為0件、61件、14件。即使按照當時執行的標準,2010年至2016年這段時間內的75個案件中,完全不上網的有14個;2016年以後的16個案件,完全不上網的有2個,沒有完全上網的有5個。與前面所論的社會熱點案件一樣,它們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裁判文書公開的不足。
可見,指導性案例相關裁判文書的公開尚未得到應有的重視。我們希望,今後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必須確保所有相關裁判文書及時上網;以前發佈的指導性案例,法院也應補充上傳相關裁判文書,以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的指導功能。
(三)不公開文書基本信息的公開
2016年《裁判文書上網規定》增加了一個要求:“不在互聯網公佈的裁判文書,應當公佈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佈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這一規定豐富和完善了裁判文書公開的類型。統計這部分數據對於研究文書內容作用有限,但對於瞭解法院的審判業務有一定幫助,對於瞭解法院不公開文書情況有重要意義。我們在把手科技的技術幫助下,對裁判文書網上2017年製作的不公開文書內容、只公開文書基本信息的情況進行了統計(見圖6)。

從圖6可以看出,2017年不公開文書內容、只公開文書基本信息的總量約為289萬份。其中,以調解文書、離婚文書居多,二者佔到了81%;未成年人犯罪和涉及國家秘密犯罪的文書佔比較少,二者之和僅為1.2%。上述四種是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文書。剩下的屬於“法院認為不宜公佈的其他情形”,佔17.8%,具體為哪些情形我們無法確切得知。法院對不公開理由的説明非常簡略,用詞也不統一。
如果算上細微差異,對不公開理由的表述方式多達1000餘種,其中包括隱私、敏感案件、維穩、當事人撤訴、上訴、結案通知等。有學者通過調閲不上網文書相關材料,發現相當一部分不上網文書的審批理由值得商榷:有的過分粗略,有的明顯錯誤,還有不少僅僅以“當事人申請不公開”作為理由。
未公開文書中,上傳了文書基本信息的比例究竟有多大?為了瞭解這個問題,我們對比了《2017年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與未公開文書的上傳情況。根據司法統計公報的數據,2017年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結案數約為153萬件。我們獲取的離婚及撫養、監護案件的未公開文書約為63萬份,僅佔2017年離婚和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結案數的41.2%。這説明約有六成的文書沒有公開基本信息。
2017年調解結案的數量約為300萬件,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結案量為196,534件,我們統計的調解結案的文書約為153萬份,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文書有181,124份。這意味着約有一半的調解結案文書未按規定上傳文書基本信息,而有約92%的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文書上傳了基本信息。此外,2017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約為3萬件,其中上傳文書基本信息的約為2.1萬份,佔比達到了70%,説明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文書上傳了文書基本信息。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仍有相當數量的未公開文書沒有按照要求上傳文書基本信息,尤其是離婚及未成年人撫養、監護案件和調解結案的文書。司法解釋要求不公開文書內容的要上傳文書的基本信息,這是對司法公開原則的貫徹。各地法院對這一點還沒有予以足夠重視。不公開的原因,需要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做歸納,以讓法官在上傳時能夠更加便利、準確地勾選。
(四)如何做到“應上盡上”
上述幾個維度的分析顯示,**自最高法院全面推行裁判文書上網公開以來,無論是公開數量、公開比例還是公開文書的類型都比2014年有了顯著提升。**但是,如果以《裁判文書上網規定》為衡量標準,裁判文書的公開程度仍是不夠的,離“應上盡上”的目標還有明顯差距。相當一部分不在互聯網公佈的裁判文書,沒有按規定公佈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等基本信息。以重大案件裁判文書的公開為標誌,文書公開的質量也有待提高。最高法院的裁判文書對於法律的正確理解和統一適用有重要的意義,其文書公開尤其需要加強。
我們仍然不完全清楚的是:不公開的原因是什麼?有學者從分析各地法院裁判文書上網率的差異入手,認為地方法院領導的重視程度是一個重要原因。也有學者從地方法院的行動邏輯分析,認為裁判文書公開不完全是因為地方法院的利益與“上面”不一致,而是“上面”監督乏力。這些看法都有一定道理,從其結論中引申的加強法院內部考核的措施也很重要。但這些分析忽視了裁判文書上網的相關制度,沒有考慮上網規定可能的改革和完善。
從我們瞭解的情況看,影響裁判文書上傳主要有三個因素:(1)因為擔心文書公開後給當事人帶來傷害、給社會帶來麻煩或者給國家秘密造成泄露而不上傳的;(2)需要等待二審判決而耽誤上傳的(見第二部分“文書上傳的及時性”詳述),或者原審裁判被二審、再審撤銷而不上傳或者撤回的;(3)因為技術原因傳丟的。全面推行裁判文書上網,就要保證按規定應當上網的必須上網,限制經批准的不上網,適時取消對死刑複核文書上網的嚴苛規定。
如果能夠改變現行規則,要求所有裁判文書作出並宣告後及時上網,既不必等待二審裁判,也不因為二審、再審改判而撤回,那麼,文書的上網率將會有一個顯著的提高。如果在技術上能夠做到辦案人員直接上傳,不必通過審管辦等部門轉手,把裁判文書上傳作為結案的一個環節,那麼,文書上網率也會有顯著提高。
在文書整體上網率超過七成的情況下,沒有公開的文書主要是依法不公開的文書和經批准不公開的文書;應當公開卻不公開的,在數量上反而相對少數。今後在繼續提升文書上網數量和比例的同時,可能要把努力的重點放在提高文書公開的質量上。否則,即使上網比例很好看,但如果那些“重要少數”仍然看不到,文書上網的價值就會大打折扣。有必要關注經批准不予上網文書的數量和案件類型,不上網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在文書不上網的情況下是否上傳文書基本信息。遴選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和典型案例,應當把文書公開作為一個前提。
為加強對裁判文書公開工作的督促,可以採取法院自己發佈年度報告、法院系統內部考核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參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設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不妨規定各級地方法院在每年1月底之前,向上級法院提交本院上一年度司法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同時在本院官方網站上公佈;報告的內容由最高法院具體規定。同時,法院系統改進對文書公開工作的考核,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可以適時邀請第三方機構對所轄法院的工作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