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歲老人住院因子女不看望傷心過度自殺,如何看待法院這個判決?_風聞
橙哥迷妹-昨天 07:32
據華陰市人民檢察院:重慶,72歲老人生病獨自入院,因多名子女均不來看望,入院第3天傷心過度跳樓自殺。事後,子女認為醫院存在安全漏洞,要求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各項損失49萬餘元,醫院認為:“不是誰死誰就有理!自身無責!”法院這麼判!
該案發生在今年2月中旬,72歲老人付某因病獨自入院,不知道付某與子女發生了什麼矛盾,住院後其子女均不來看望、照顧付某。住院當天,付某喊來自認的表妹陳某給自己送飯、照顧自己。
期間,付某曾向陳某講訴,自己有3個兒子1個女兒,但是卻都不管她,她不想活了,在家裏曾多次自殺未果,這次生病也不打算治了,準備一死了之。
陳某聞言,對其安慰、勸導,擔心付某想不開,後將付某的情況告知給了付某的大女兒。付某的大女兒也沒有當回事,沒有去看望付某,也沒有告知其他兄弟姐妹。結果,悲劇發生了。入院第三天早上6點多,付某在醫院樓道里徘徊,後走到樓道盡頭窗户處,翻越窗户跳樓,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警方介入調查,排除了他殺。但是付某的子女認為,付某在走廊裏徘徊時,沒有一個護士、醫生髮現異常,認為醫院在管理上存在安全漏洞,要求醫院賠償。
醫院認為付某的死與自身無關,但是耐不住付某的子女一直鬧事,後在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答應先行賠償付某子女3萬元,後通過司法程序確定最終賠償,多退少補。隨後不久,付某的子女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各項損失等49萬餘元。
而面對付某子女的控訴,醫院認為:
第一、付某系自殺,系自由意志行為,與醫院並無任何關係。
第二、醫院系鄉鎮衞生院,業務範圍為:“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衞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並不需要按照類似精神病醫院的標準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樓道的窗口等現有的安全防護設施已經符合鄉鎮衞生院的國家標準。不能因為付某從樓道的窗户跳下去,就把責任歸結於醫院。
第三、付某入院時,醫院告知了付某的自身安全責任,對其護理標準按規定確定為外科二級護理,且付某系因胃炎住院並非精神上的疾病,也不需要特殊照護,醫院不用也不可能24小時盯着付某。已經充分履行了對付某的看護義務。
第四、從陳某的口訴來看,付某系因得不到子女的關係而輕生,而陳某在告知付某大女兒後,幾名子女仍然不到醫院探視、看望、慰問其多病住院的母親付某,更沒有對付某進行心理疏導和採取有效的防止其自殺行為的發生,才是導致悲劇的原因
醫院認為,不是誰死誰有理,誰鬧誰有理。承擔過錯責任必須嚴格依法認定。認為自身並無過錯,希望法院公平認定。
醫院同時提出了反訴,認為付某的子女理應當將前期已經收到了3萬元退還給醫院。醫院要不要承擔責任?法院是怎麼判的呢?
首先,《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到本案,法院認為事發當日付某在醫院樓道里多次徘徊,期間醫院無一個醫護人員值班或監控室值班,沒有人發現付某的異常情況,從而喪失了阻止悲劇發生的最後機會,存在管理不嚴的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具體到本案,法院認為,付某系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造成其跳樓死亡結果發生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醫院方面的過錯並非造成該結果的主要原因,而是具有多因共同作用造成一果的性質,且不能排除如醫院採取有效措施,付某仍決意尋找機會跳樓的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再加之,付某生病住院期間,子女缺乏關心和照顧,在陳某告知付某有輕生念想的情況下,仍置之不理,沒有及時地對其進行開導和勸慰,導致付某因感受不到子女關懷感到精神崩潰,亦對付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
故此,酌情認定醫院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再次,法院指出,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人格自由權等人格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導致其遭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損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的精神撫慰費用。
考慮到原告4人作為付某的子女,在付某住院期間未盡到作為子女沒有盡到護理、看護的孝道義務,且在明知其有自殺傾向後,仍不聞不問,未及時引導、勸慰,實施有效的防護措施,最終導致其實施了自殺的行為。加之原告4人均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遭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損害。
法院認為付某子女提出了49萬餘元中的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沒有事實依據,同時鑑於醫院前期已經支付了3萬元,法院最終判決醫院另行向付某的子女賠償1.1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