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爆輿論的“判決書上網”之爭, 背後真實情況究竟如何? | 文化縱橫(下)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昨天 21:07
**▍**文書上傳的及時性
2016年《裁判文書上網規定》要求,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其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佈;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後7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一般是送達後生效;由於我們無法獲知文書送達時間,因此在統計時,以文書製作時間為計算起點,具體以文書落款時間為準。文書從製作到生效一般經過文書寫作、籤批、打印、蓋章、送達等環節,所需時間長短不一。
實行司法責任制、加強辦公信息化後,文書基本上由審判組織(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直接簽發,並且電子蓋章,管理環節及所需時間大大壓縮。目前,影響文書生效時間的主要因素是送達。採用郵寄送達的,國內三至五天足夠,同城的當日或者次日可達;採用公告送達的,所需時間則以月計。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文書,則取決於二審的進程。
出於數據統計的目的,我們將文書製作到上傳的時間間隔劃分為幾個時段:0—10日、11—30日、31—90日、91—180日、181—365日、366—730日。考慮到一審裁判文書的送達和等待上訴的時間,在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作出後最長在20日和15日內生效,民事、行政判決書與民事、行政裁定書作出後最長在25日和20日內生效。
加上新規要求的上傳時限(7個工作日),當事人不上訴的一審裁判文書從製作到上傳的間隔在10日以內是比較快的,在30日左右是合理的。除此之外,有一些裁判文書依法不能上訴,二審裁判不必等待上訴。這種情況下,只需考慮送達和上傳裁判文書時間,通常10日足夠,最長也不超過30日。**綜上,在多數情況下,文書製作後10日內上傳是快速的,30日內上傳是合理的。**陝西省洛南縣人民法院平均上傳間隔為35日,居全國之冠。
我們分別以2017年上傳的裁判文書和2017年製作的裁判文書兩個維度,來考察文書上傳的及時性。數據由華宇元典根據我們的要求,分兩次在其數據庫裏提取,提取時間分別為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5月31日。
(一)裁判文書從製作到上傳的時間
1. 上傳時段的總體分佈
從圖7可以看出,2017年上傳的文書中有近27%是在文書製作後30日內上傳的,其中在文書製作後10日內上傳的佔8.4%。相較於2014年的18%和3%,短期內上傳的比例有了明顯提升。在裁判文書製作後31—90日內上傳的有近34%,在文書製作後91—180日上傳的有20.9%,兩者與2014年基本持平。在文書製作後超過180日上傳的,有18.5%,比2014年下降約7個百分點。

圖7
其中,181—365日上傳的文書佔比為13.6%,比2014年的19%有一定下降;366—730日上傳的文書佔比為5%,比2014年的7%也有少許下降。這説明法院在文書上傳的及時性方面取得了進步。但也要看到,仍然有超過70%的文書是在文書製作一個月之後上傳的;甚至,文書製作一年後上傳的仍有近5%。
2. 上傳文書的月度分佈
從圖8可以看出,文書上傳大小月現象比較明顯,季末集中上傳仍然存在,年底突擊上傳相當明顯。從2014—2017年月度上傳的文書量來看,基本上每年12月的上傳文書量是前一月(11月)上傳量的2倍,是每年上傳數量最小月(2月)的六七倍。集中上傳現象的普遍存在,與法院“季度小考、年度大考”的考核機制密切相關。這種考核機制不但適用於文書上傳,也適用於法院的全部結案工作。

圖8
如果法院系統改變年度考核的做法,而採用審限內的結案率作為考核指標,相信可以消除年底突擊結案、突擊上傳的現象,法官的審理工作也會變得更加從容。從裁判文書上網的角度來説,關鍵是落實《裁判文書上網規定》關於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佈的規定。
3.不同審判程序的文書上傳時間
總體而言,各審判程序文書上傳的及時性,無論是上傳時間的中位數還是平均數,2017年的情況都要好於2014年。進步最為明顯的是一審裁判文書。2017年上傳的一審文書中,從製作到上傳的平均天數為90日,遠少於2014年的131日。而且,在文書製作後30日內上傳的比例佔到了22%,高於2014年的15%;文書製作180日後上傳的約佔13%,遠少於2014年的25%。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一審文書製作一年後上傳只有不到1%(2014年還有7%)(見圖9)。

這説明,到2017年,法院上傳陳年文書已經很少了。二審和再審文書在30日內上傳的約佔30%,比2014年有所增加,但遠遠低於期待。
4.不同層級法院的文書上傳時間
2017年不同層級法院文書上傳的及時性同樣要好於2014年,中位數和平均數的指標都有所下降(見圖10)。具體而言,中級法院上傳文書的及時性依舊錶現最好,30日內上傳文書的佔比為35.4%,不僅優於其他層級法院的表現,還比2014年的29%有了一定提高。31—180日內上傳文書的佔比約為55%,在四級法院中佔比最低,但比2014年的51%略高。181—730日內上傳文書的佔比約為9%,也是四級法院中佔比最低的,比2014年的19%有了明顯下降。

圖10
基層法院的表現沒有中級法院突出,但是相較於2014年仍有不少進步,30日內上傳文書的比例有了明顯增加,180日後上傳文書的佔比也有明顯降低。高級法院的變化情況與基層法院類似。
值得關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文書上傳的及時性相對於2014年並沒有明顯的改觀,反而存在退步的跡象。30日內上傳文書的佔比為5.5%,明顯低於2014年的15%;31—180日內上傳文書的佔比高達80.8%,高於2014年的65%。雖然181—730日內上傳文書的佔比(13%)比2014年少了7%,但是沒有改變總體的消極印象。
(二)文書上傳如何能夠更及時
不可否認,2017年裁判文書上傳的及時性比2014年有了明顯進步。這些進步體現為:30日內上傳文書的佔比有了明顯上升,180日後上傳文書的佔比有了明顯下降,而且裁判文書上傳耗時的平均數和中位數都要好於2014年;一些文書在裁判作出當日即上傳。
但存在的問題也比較明顯:年末和季末集中上傳文書的現象依舊比較明顯,30日合理區間內上傳的文書佔比依然較低(30%左右),有部分文書是在做出1年後才上傳的。31—180日內上傳文書的佔比並沒有明顯減少,目前還有約50%的文書是在這一時段內上傳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上傳沒有起到示範作用。有學者指出,美國最高法院的裁判文書在裁判生效後10分鐘內就能上網,而我們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作出之後能在30日內上傳的僅佔5%左右,及時性的程度尚不及中級法院。
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除了上文提及的領導意願和機構能力之外,影響文書上傳及時性的主要因素是制度。首先是上訴程序。按照目前規定,案件進入上訴(包括刑事抗訴)的,一審文書需要等待二審裁判生效才公佈;多數情況下,一審法院只能等到二審結案並返還卷宗才知道二審裁判的結果。這大大拖延了一審文書的公佈時間。
其次是送達。裁判文書作出後,因為各種原因無法送達,所以未能“發生法律效力”,按規定不能上網公開。從各地法官提供的數據來看,一些地方公告送達的比例達到10%左右,個別法院可能更高。儘管法院也在探索更有效的送達辦法,但在可預見的未來,公告送達預計仍將佔一個相當大的比例。
要實質性地提高文書上傳的及時性,必須解決一個制度問題以及相應的技術問題。制度問題是,改目前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才予公佈的規定,為裁判文書作出並宣告後即予以公佈。一般來説,司法裁判文書應當在作出、宣告並送達當事人後才上網公開,但在需要公告送達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在發佈送達公告的同時予以公佈。
從理論上講,裁判文書作出並宣告之後即具有確定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或撤銷;是否送達、有無“生效”僅影響對訴訟參加人的拘束力和執行力。因此,裁判文書從作出並宣告之日起即予公開,符合法理。不但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裁判文書上網規定》需要作出修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也需要重新解釋或者修改。
採取上述方案需要解決的一個技術問題是,中國裁判文書網需要在同一案件的不同文書(包括不同類型、不同審級的文書)之間建立清晰的關聯,使公眾能夠輕易辨別該文書的效力狀態。現在規定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才予公佈,主要就是擔心一些文書效力待定或者已被撤銷、變更,容易混淆視聽。如果這個技術問題能夠解決,那麼,原來的擔心就沒有必要了。此外,如果審理法院甚至經辦人員能夠直接把裁判文書上傳到裁判文書網,而不必經過審管辦等機構層層轉手,也將加快文書上傳的進度。
如果上述方案可行,那麼,今後法院系統可以進一步規定,把裁判文書上網公開(以及在依法不上網公開的情況下上傳文書基本信息)作為承辦人員結案的必要環節。而這將反過來大大增進裁判文書公開的比例和公開的時效。
**▍**文書上傳的規範性
與文書上傳的全面性和及時性一樣,文書上傳的規範性也會影響裁判文書公開的質量。該隱匿的敏感信息沒有隱匿會給當事人帶來困擾,文書上傳中的錯誤(如文書歸類錯誤)、已上傳文書的撤回也會給統計帶來誤差。本部分從裁判文書的敏感信息處理、文書撤回管理兩個方面展開分析。
(一)裁判文書敏感信息的處理
裁判文書中敏感信息的處理是一個棘手的問題:過分地公開會侵害相關人員的利益,引發當事人尷尬、怨憤,增大裁判文書公開工作的阻力;過分地隱匿會削弱文書公開的監督意義,也易導致數據統計失真。
2016年《裁判文書上網規定》認真權衡了雙方的需求,對敏感信息的處理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原則上裁判文書上網時應當保留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辯護人的有關信息;特定案件訴訟參與人的姓名,涉及自然人、法人敏感信息的,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才需要做相應處理。
下面主要以該規定為依據,評估其實施情況。我們採取分層抽樣的辦法,在裁判文書網上抽取2017年上傳的300份文書作為樣本,進行人工閲讀和統計。300份樣本中包括:228份民事文書、44份刑事文書與28份行政文書,其中民事文書集中於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兩類;基層法院作出的文書137份,中級法院作出的124份,高級法院作出的39份;文書覆蓋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省(區、市)抽取的案件數與總樣本中相應占比大體一致。
1.訴訟參與人姓名的處理情況
在特定情況下,裁判文書上網時應當對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姓名做隱匿處理。按照規定,法定隱名的人員包括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以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隱名的形式統一為“姓+某”。
本部分主要針對以下兩點進行考察:第一,需要進行隱名處理的裁判文書,是否得到了處理?第二,隱名處理的形式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要求?從統計來看,現有裁判文書對姓名的處理仍存在較大問題。300份抽樣文書中,存在問題的有76份,問題文書佔25%。其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隱名而沒有隱名的有49份,不需要隱名而隱名的有27份。
(1)需要作隱名處理的情況
在228份民事文書中,共有133份文書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隱名處理問題。有32份文書未對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進行隱名,5份文書未對未成年人姓名進行隱名處理。在95份侵權糾紛文書中,有5份文書不同程度地出現了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全名。在44份刑事文書中,32份文書需要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進行隱名處理,其中有6份文書不同程度地出現了被害人、證人未隱名的問題。在28份行政文書中,有1份文書涉及法定隱名的情形,法院對未成年人進行了隱名處理。
總體來説,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和刑事案件敏感信息處理問題較多,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敏感信息的處理也有待重視。
問題的另一面是過度隱匿。在90份不涉及法定隱名情形的民事文書中,有12份文書本該出現當事人姓名卻做了隱名處理。在44份刑事文書中,有15份文書對被告人做了不必要的隱名處理。這些文書分別涉及盜竊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介紹、容留賣淫罪,危險駕駛罪,受賄、翫忽職守罪等。
我們也發現,2016年《裁判文書上網規定》沒有明確提及,但有的法院做了一些可能是適當的甚至必要的隱名處理。例如,法院在受賄、翫忽職守案中對行賄人做了隱名處理,在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中對涉案的吸毒人員做了隱名處理。在多個繼承案件中,法院對被繼承人(死者)信息做了隱名處理。在行政案件中,法院基於保護案外人隱私的考慮,對有關人員做了隱名處理。法院這樣做,有的是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信息不被泄露,有的是出於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考慮,有的是為了幫助違法人員順利改造和重返社會。
這些情況暗示,目前在文書上傳過程中,給予法院一定隱名處理的裁量權可能是必要的。考察更多情形、做更精細的辨析和歸納,對於隱名處理規則的進一步完善是必須的。
(2)隱名處理的具體形式
2016年《裁判文書上網規定》將隱名的方式統一為“姓+某”的形式;不同姓名隱名處理後發生重複的,則採用“姓+某+阿拉伯數字”進行區分(如“張某1”)。實踐中,也有一些法院沒有照此處理,而是採用其他符號替代。例如,統一用“某”代替,寫成“姓+某某”“姓+名+某”“姓+某+名”“姓+某+甲/乙/丙”,或者用“X”代替的,寫成“姓+XXXX+名XXX。
從我們抽取的300個樣本來看,涉及法定隱名情形的文書有171份。其中,文書中所涉法定隱名情形全部按照規範的方式進行隱名處理的文書有79份,佔46%;至少有一處隱名處理不規範的文書有92份,佔53%。我們還發現在同一份文書中,同一姓名前後不一。同一名案外人,一會隱名為“XX全”,一會隱名為“朱X全”;55同一名證人,在前處理為“尤某”,在後則處理為“尤某超”;同一位被告在判決書標題中被隱名為“XXX”,而在判決書中處理為“李某某”。
可見,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要求之後,裁判文書的隱名方式基本得到了統一,但不規範的情形並不少見。方式不同、前後不一的隱名處理,給文書閲讀帶來困惑,也給文書的大數據挖掘帶來障礙。現行的“姓+某+阿拉伯數字”的方式也有缺點:一是不合習慣,讀起來不夠自然;二是機器識別時容易造成歧義,例如,“賠償張某11萬元”可能被識別成“賠償‘張某1’1萬元”。今後宜於改成“姓+某+甲/乙/丙”的方式。
2.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
與自然人相比,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身份信息不存在“隱私”,在裁判文書上網時無須隱匿。按照規定,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保留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在300份抽樣文書中,88份文書涉及法人及其他組織。在這88份文書中,全部符合公開規定的文書只有7份;如果不考慮普遍存在的組織機構代碼缺失問題,不符合規定的也有19份。
在這19份中,有1份文書刪除了組織的名稱,5917份文書並未保留住所地,4份文書刪掉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或者做了隱名處理,2份刪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職務。與3年前報告的“組織信息過度隱匿”的情況相比,本次抽樣統計中這一問題有所改進。然而,仍有超過兩成的文書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做了不恰當的刪除或者隱匿處理,這是相當令人遺憾的。
特別要提及的是,在涉及法人和其他組織的88份文書中,只有19份按規定寫了組織機構代碼。組織機構代碼曾是依法設立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識別碼;從2015年起,組織機構代碼逐漸轉化為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2016年《裁判文書上網規定》所規定的“組織機構代碼”應當相應地解釋為社會信用代碼。社會信用代碼事關一個組織的税務、銀行、車輛、人事、社保等信息,具有重要價值,法院在製作和上傳文書時不應忽略這一信息。
(二)文書撤回的管理
在裁判文書大規模上網的情況下,有一部分文書撤回是正常現象。依據2016年《裁判文書上網規定》,撤回裁判文書限於以下情形:一是上傳後發現文書內容有誤、敏感信息處理不當,需要修正後重新上傳;二是依法不公開的裁判文書,不適合上傳而上傳的。為了限制文書撤回的情形,新規定刪除了“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這一完全由法院自由裁量的情形。在過去,法院可能會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以“影響商譽”為由撤回文書,現在這種情形已經不再允許。最高法院在一個答覆中堅持並重申了這一立場。
在實踐中,各級法院經常面對撤回已公佈文書的要求。許多當事人因為文書公開感到尷尬或者遇到不便,甚至在貸款、投標、融資、上市、求職中面臨阻礙,於是想方設法要求法院撤回文書或者刪除相關信息。當生效裁判文書被再審撤銷或改判,原審法院也希望撤回。文書寫作和上傳中的錯誤更是讓法院備受壓力。法院的現實處境是,不公開文書或者撤回已公開文書沒有多少麻煩,而公開文書卻可能帶來巨大麻煩。
我們不清楚目前裁判文書撤回的比例有多大。一份較早的官方通報顯示,全國各級法院撤回上網裁判文書占上網裁判文書數量的0.47%。這個比例也許不算大,問題可能在於文書撤回不夠規範。有的未經審批手續,有的審批理由明顯不當,還有的裁判文書撤回後無正當理由未重新上網。例如,撤回審批表顯示的撤回理由是“文書上傳錯誤”,需要修改後再上傳,但實際沒有再上傳。即使是涉及國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文書,按規定撤回後須公佈案號、審理法院等基本信息,許多法院也沒有公佈,一撤了事。
裁判文書的撤回,就像裁判文書的上傳,必須平衡文書公開的公共利益和保護當事人隱私聲譽的需求。當事人申請撤回已經上網的裁判文書是其正當權利。網上出現如何刪除已上網裁判文書的諮詢,一段時間甚至出現幫人申請刪除裁判文書的業務,足見這種需求客觀存在。
為此,應當把文書撤回作為文書上網工作的必要組成部分,進一步規範文書撤回的條件、程序和結果。建議明確統一的機構來管理文書撤回工作,包括受理、審查和處理文書撤回申請。實行上網文書全程留痕,文書撤回後保留該文書的基本信息並標註已經撤回;如果有替代文書,同時指示替代文書。
(三)如何使文書上傳更規範
從以上情況的反饋來看,除了以往存在的文書寫作和上傳錯誤以外,裁判文書上網的規範性還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是:文書信息的過度隱匿與敏感信息未加隱匿的現象同時存在;部分隱匿信息的形式依舊五花八門,並未按照規定的統一要求來執行;文書的撤回也未有統一明確的規則。
文書的規範性之所以會出現這麼多問題,結合我們走訪各級法院調研的經歷來看,一方面與法院“案多人少”的境況有關。最近幾年,全國法院平均一個審判團隊一年辦案在200件左右,平均一份判決書的字數在3000字以上(不同種類裁判文書的平均字數也在1700字以上),一個審判團隊一年需要閲讀的裁判文書字數都是一本書稿的分量。法官和助理能把文書籤發出去已屬不易,寫作時 校對文字、上傳時再查找和處理敏感信息,負擔不輕。在沒有智能輔助系統的情況下,要完全不出差錯,確實勉為其難。而現有的文書糾錯校對系統的智能程度遠遠不夠,許多法院甚至還完全停留在依賴人工校對和查閲的階段。
如果能夠嚴格落實法官員額制的改革要求,按規定配齊配好審判輔助人員,保證有專門人員承擔文書製作、錯誤糾正、敏感信息處理和文書上傳工作,裁判文書不規範的現象應當可以大大緩解。但從長遠來看,這些技術問題還需要通過技術手段來解決。理想的情況是開發一套高效智能的文書處理系統,能夠識別和糾正絕大部分文書寫作錯誤,能夠對應當隱匿的敏感信息做自動處理,並能夠主動提醒文書上傳中的錯誤。這樣的系統宜由最高法院開發,並在全國法院推行。
**▍**文書獲取的便利性
中國裁判文書網從2013年上線,在2015年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改版。改版後的網站不僅“使用起來更加方便,也減少了對裁判文書使用的限制”。目前,該網已是“全球體量最大、最有影響力的裁判文書網”,訪問量超過200億次。它不僅成為法官辦案查案的重要途徑,也是普通民眾瞭解法院裁判、監督司法的一個重要窗口,更為法學研究者提供了豐富的素材。
從裁判文書網獲取文書的便利性直接影響前述功能的發揮。我們將從文書查詢響應的速度、文書查詢的檢索方式、文書的記錄與獲取三個方面來考察其使用的便利性。
(一)文書査詢的響應速度
**文書查詢響應的速度決定了使用者對裁判文書網使用的效率問題。**前文對“重大案件文書公開情況”和“裁判文書敏感信息的處理”的文書統計便是直接利用裁判文書網檢索獲取的。在檢索獲取相關文書的過程中,從檢索界面跳轉到結果界面一般需要花費5分鐘以上的等待時間;從結果界面到打開個案裁判文書通常也需要2—3分鐘的等待時間。
有些時候,在經歷等待時間後,網頁最終卻無法打開,只好關掉網頁,重新開始前述操作。查詢一個案件的裁判文書,往往需要耗費10—15分鐘的時間不等。用同樣的案件信息,我們在元典智庫、把手案例、無訟案例、北大法寶這四個商業案例檢索平台上進行檢索,從點擊搜索到出現結果界面、從結果界面到個案文書界面,通常在幾秒鐘之內就出現了所需信息。
在裁判文書網使用的過程中,我們還發現網站存在過度限制使用的問題。在日常使用中,有時為了降低因系統不穩定而帶來的檢索結果差異,我們通常會在完成一次檢索後立刻進行復查。這種使用應當屬於對網站正常訪問的範圍,但網頁此時會出現這樣的提示:“您的訪問頻次超出正常訪問範圍,為保障網站穩定運行,請輸入驗證碼後繼續查看!”輸入正確的驗證碼後,網頁此時更為荒誕地彈出了提示一一“驗證碼錯誤!”
關掉裁判文書網、重新打開之後,無論是進行與之前同樣的檢索操作,還是完全不同的檢索操作,網頁不停地彈出此前的提示,頻繁要求輸入驗證碼,經驗證後卻又無法繼續使用。實際上,IP地址此時已處於被限制使用的狀態。
在網絡上,不少用户反映過與我們類似的經歷。在“百度知道”“知乎”等網絡問題平台上,有網友反映“中國裁判文書網打開速度太慢”“沒有反應”“越用越卡”。—些專業的法律機構也紛紛抱怨,稱裁判文書網“毫不便民”,甚至説它“體驗差到令人髮指”。
最高人民法院顯然已經意識到這一問題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於2017年6月在《關於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響應速度緩慢問題的答覆》中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回應,並承諾“積極尋求解決方法,着力加強網站的承載能力和應用性能建設,提升廣大用户的訪問體驗”。但兩年過去了,就我們的使用經歷來看,裁判文書網查詢響應速度慢的問題依舊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裁判文書網響應速度和使用限制看來是因人而異的。我們委託一位在基層法院工作的法官助理,對法院內網環境下裁判文書網的使用進行測評。測評的結果是:用同樣的案件信息進行檢索,在內網環境下,裁判文書網檢索的響應速度極快;而在外網環境下,響應速度非常慢。這種內外不一的待遇,似乎證實了一個傳言,法院為了防止數據公司基於商業行為對裁判文書網進行大規模挖掘而對外“限速”。這種做法具有一定的現實合理性,但普通用户使用的便利性如何得到保障,需要探索。
(二)文書獲取的檢索方式
要想從裁判文書網獲取所需的裁判文書,檢索方式是否便利十分關鍵。改版後的裁判文書網綜合了商業檢索平台的優勢,在檢索方式上有了極大進步:拓展了快速檢索項目的聯想功能;新增高級檢索功能覆蓋了全文定位檢索,可以利用案件名稱、案由、案號等事項進行精準檢索。使用者還可以嘗試運用多種組合方式,找到所需的裁判文書。但從使用的體驗來看,裁判文書網高級檢索功能中的某些事項在技術上還存在缺陷。
裁判文書的案號具有唯一性,是識別一份裁判文書的便捷方法。但在不少時候,在裁判文書網上無法通過案號查詢到裁判文書。比如,我們想獲取案號為“(2015)浙嘉行終字第52號”的裁判文書,如果將這一案號輸入裁判文書網高級檢索的案號項,點擊檢索後,出來的結果為“無符合條件的數據”。然而事實上,以案件名稱、當事人為關鍵字,可以檢索到這一裁判文書。
**在類案的檢索上,裁判文書網高級檢索的一些事項中存在虛置的問題。**比如,我們想了解基層法院作出的關於行政處罰的一審行政判決書的數量。在裁判文書網高級檢索選項中依次設定符合條件的“案由”“法院層級”“案件類型”“審判程序”“文書類型”後,得出的結果為“無符合條件的數據”。
退一步,如果取消限制的其他條件,僅將案由選擇設定為“行政處罰”,得出的結果同樣也為“無符合條件的數據”。而可見,不少高級檢索事項或有缺陷或被虛置,無法通過這些選項實現有效檢索。在這些方面,多個商業數據平台都可以檢索到對應的裁判文書。
(三)文書的獲取與記錄
在研究中,我們有時需要將檢索到的文書下載或在線收藏,或是在文書上做一些提示性的標記,供未來使用。裁判文書網也支持案件的批量下載與批量收藏,在操作使用上也相當便利。針對註冊用户,在個人中心還為其設置了“查詢模板”“案例包”,記錄了過往查詢的條件及相應的檢索結果。但改版後的裁判文書網將檢索的結果限定在前200份文書,超出200份的文書不予顯示。這對研究者帶來了比較大的困擾。
改版後的裁判文書網,還針對具體的裁判文書,提供了鏈接分享、留言、掃碼手機閲讀等功能。此處的留言功能應當與商業數據庫中提供的筆記功能類似。但是,使用者不能直接在網頁上對裁判文書進行復制(但可以下載相應的裁判文書後,在Word文檔上進行同一操作)。在這一點上,商業公司的數據庫則完全放開了複製文書的限制,有一些檢索平台更是提供了複製後直接檢索的便利。此外,裁判文書網上的裁判文書在版心處打滿水印,也影響閲讀。
(四)如何改進文書的利用
改版後的裁判文書網充分吸收了各家商業數據庫的優點,無論是在文書檢索方式的多樣性,還是在文書獲取與記錄的便利性,均極大地提升了用户體驗,使網站使用起來也更為方便。最高人民法院對於網站建設的努力值得肯定,但目前存在的問題也確實需要正視,對於一般用户來説,網站使用過程中依舊存在運行速度慢、故障頻繁、限制過多、使用不便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意識到這些問題的存在,也試圖想辦法解決。根據最高法院對用户的答覆,主要原因是“大量技術公司的爬蟲系統無限制併發訪問非法獲取裁判文書數據,造成網站負荷過大,正常用户請求堵塞”;而網站的許多限制措施,包括不顯示上傳時間、限制顯示文書的篇數,也都是針對爬蟲系統設置的。
最高人民法院還開發了驗證碼防爬軟件:當瀏覽量在某段時間內達到一定數量後,將啓用驗證碼機制進行核驗。但上線初期的驗證碼防爬軟件運行並不穩定,經常出現誤判,結果導致用户正常使用受到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嘗試通過技術手段限制數據技術公司大量爬取文書的做法,並非治本之策。
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需要轉換思路。我們曾經和許多人一樣認為,裁判文書信息是公共信息,應當自由、免費使用。《中國裁判文書網用户協議》也“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本裁判文書庫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經允許,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建立本裁判文書庫的鏡像”。現在看來,這個觀點和做法只有一半正確。雖然個別的裁判文書理論上免費可取,但海量裁判文書的系統集成是需要巨大成本的。這不但包括建設和運營裁判文書網,也包括上傳裁判文書的瑣細工作(如上傳過程中對敏感信息的處理)。建成後的裁判文書網屬於公共資源,公民有權無償使用;但為商業目的,整體性地搬取裁判文書數據就超過了公共福利平等享受的界限,應當支付費用。
為此,我們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用户區分類型,根據不同的使用需求開闢不同渠道:數據公司基於商業目的需要獲取大量裁判文書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對待、付費使用的原則,為其定期、直接提供相關數據;對於普通用户,則繼續秉持自由、無償使用的原則。爬蟲與反爬蟲這場看似沒完沒了的較量,也許可以終結,而裁判文書網使用的便利性將因此得到巨大提升。
裁判文書網可以也有必要進一步優化,以不斷提升用户體驗。但是,要明確裁判文書網的定位:它作為中國法院裁判文書發佈的權威網站,是一個官方機構,不是商業網站,也不是要它跟商業網站去競爭。裁判文書網是裁判文書信息的權威提供者,負責及時、準確地發佈裁判文書;商業機構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整理、加工,以更加便利公眾查閲和深度挖掘。裁判文書更加廣泛地傳播和更便捷有效地利用,需要官方網站與商業機構的合作。這種“公私合作”完全符合司法公開的精神和司法運作的規律。
**▍**結語
十幾年前,筆者之一呼籲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網站以實現判決書統一上網,這在當時還是一種相當浪漫的暢想。短短數年,裁判文書公開從理念、制度落到現實,超出許多人的預期。特別是2016年《裁判文書上網規定》施行後,裁判文書的公開數量與公開比例均呈現逐年增長的態勢,文書公開的類型也更為豐富全面。裁判文書上傳的整體耗時在縮短,文書公開的及時性在提升。裁判文書敏感信息的處理以及未公開文書基本信息的公開,總體向好。裁判文書網的運營也得到優化。總而言之,裁判文書公開的進步是巨大的,所取得的成就是歷史性的,也是世界性的。
儘管如此,裁判文書的公開在全面性、及時性、規範性以及使用的便利性上,仍有不少可以改進的空間。相當一部分應當公開的文書沒有公開,特別是一些對一般公眾和研究者具有重要意義的文書沒有公開。文書公開時間普遍滯後,多數文書仍未在合理時間內上傳。文書中的敏感信息未經處理或者文書信息過分隱匿的現象同時存在,文書撤回還欠缺明確規則。裁判文書網的響應速度和使用限制嚴重影響文書使用的便利性,法院有關部門受困於“爬蟲”與“反爬蟲”無休止的較量。
我們的建議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一是改進技術,減少文書寫作和上傳的負擔。優化裁判文書網站,使其顯示上傳文書的效力狀態、過程信息(上傳時間、修改或者撤回記錄)和關聯文書。開發和推廣裁判文書處理系統,提高文書糾錯、敏感信息處理和上傳歸類的智能化程度,降低法院承辦人員的工作負擔。
二是改革制度,全面落實文書公開和合理使用。在實現上述技術改進的前提下,把文書上傳作為結案的一個環節,以實現全面、及時公開。在保障普通用户自由、免費使用的同時,對商業機構實行公平、有償使用。
三是優化考核方式,增強對文書公開的激勵。全面考核文書公開的全面性、及時性和規範性。規範文書撤回管理,做到全程留痕。在法院系統內部考核和第三方評估的同時,各級法院按要求發佈司法公開年度報告。
司法公開從來都不會沒有阻力。在寫作本文過程中,法國議會通過的《司法改革法》禁止對法官行為進行統計分析。這一立法給法律科技的未來蒙上了一層陰影。我們慶幸中國決策者的明智選擇,更祝願中國法院的司法公開能夠堅定向前。我們期待,適時制定司法公開法,以鞏固司法改革的成果,保障司法公開持續推進。我們希望,裁判文書公開能夠帶動全面的司法公開,並最終帶來充足的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