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隱私不能成為遮擋陽光的迷霧—評最高法因個人隱私因素減少判例公佈_風聞
科学唯物主义实践者-6小时前
很多司法界的專家學者在疼恨文革遺風的影響下,對美西方的法律法規過度美化全盤引進,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石上埋了很多“蟻穴”。個人隱私權阻礙判例公開只是其中一例。
我國是社會主義人民專政國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每個中國公民其合法正當的權益應當也必然受到社會主義法律的保護。然而當個體權利不當擴張,就會在社會生活實際中侵害影響公共利益,甚至破壞“少數服從多數,局部服從全局”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具體的就如此次最高法因個人隱私考慮減少甚至不公佈判例,導致司法公正性、公開性、公平性大倒退。
《民法典》對於個人隱私的定義是不準確甚至自相矛盾的。比如“第一千零三十二條【隱私權】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按照這個定義,不合法甚至違法的私密權怎麼辦?在私密空間進行違法違規活動保護不保護?私密信息傳遞的是國家秘密怎麼辦?私密空間所有權是他人的怎麼處理?
所以對於個人隱私的定義首先違背了個人隱私的空間、行為、信息要合法合規的原則。比如我的照片偷拍到了某官員在私密空間受賄,是否侵犯了某官員的隱私權?偷拍者舉報者要不要承擔侵犯他人隱私的責任?那麼為了避免這種責任,是不是對這種私密空間受賄行為不予披露熟視無睹?個人隱私的保護,必須遵從合法合規。個人違法的行為、信息自其違法開始到法律懲戒中止不受法律保護。
其次個人隱私的私密空間必須是個人獨佔所有的封閉空間。現在個人私密空間竟然把人來人往的公共區域也當成了個人私密空間,這是及其荒謬的。典型的不當擴張個人私權侵犯公共利益和公共知情權。比如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隱私權侵害行為】(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賓館並非使用人獨有獨佔,它的所有權是賓館所有人的。有人説那賓館偷拍怎麼算?我反問一句,拍裸體模特算什麼行為?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照片什麼行為?盜攝拍攝小黃片賺錢什麼行為?這些在法條都有明確的具體的,不用單獨以個人隱私來界定。
再者個人隱私是按照國家承諾、合同保障的具體行為、地點、信息。再説個人在賓館的私密空間。這個私密空間是合同約定的保障行為。具體來説就是客人在使用所有人的空間時期,其合法的私密行為和信息受到合同保護。所以在賓館被偷拍了,首先要起訴賓館所有人,而不是找偷拍者。
最後再談論下最高法因個人隱私減少判例的問題。對這個事情的定性毫無疑問應該是違背“公開是常例,不公開是特例”的原則的,不要違背權利在陽光下進行,人民羣眾是最好的監督員。最高法以個人隱私為理由減少判例公佈,只能説是典型的私權擴張侵害破壞公眾知情權,違背了“少數服從多數”的社會主義法律原則,從根本上顛覆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規則。如果我國是資本主義社會和國家,這種認知和做法很正常,因為資本國家要維護資本家少數羣體的利益,自然要遵循“多數服從少數”原則。所以這是我在前文所説的,美西方法律法規全盤引用導致的基礎性認知錯誤,法律服務的主體錯誤。
總結:“違法行為不受任何保護,公共區域沒有個人隱私,公共權利沒有個人隱私”。
附加一句。只要對外公開的個人信息,比如姓名、官員的聯繫電話以及走上法院打官司的內容都應該界定為行為人自行公開的個人信息。在公共區域被照相的作為背景拍攝進去,拍攝的肖像非獨有的,且未故意醜化的,都不應該算侵犯隱私。如果拍攝的肖像獨用於贏利的應該適用於侵犯肖像權。
我在2022-02-02 《關於《個人信息保護法》重大漏洞的認識及對策》談到過此類過度擴張隱私權利的隱患,不想一語成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