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呼格到朱令,説説疑罪從無_風聞
我的天空123-1小时前
朱令去世了。這個清華才女的悲慘遭遇令人㗭籲,也讓世人再次關注近30年前那個離奇的案件。這幾天,網絡上各路自媒體寫手和網民全都成了神探福爾摩斯,各種帶節奏的小作文滿天飛,各種陰謀論又沉渣泛起。還有人有意將朱令被害案與內蒙的呼格吉勒圖強姦殺人冤案扯到一起,企圖證明點什麼。
這兩個案子確有一定可對比性,呼格之所以含冤丟命,就是因為公檢法三個單位都在沒有充分證據鏈的情況下根據必要但不充分的有限證據認定呼格就是兇手並判死刑;而朱令案之所以沒弄出個“兇手〞向“廣大義憤羣眾”交代以“平民憤”,就是因為公安在只有懷疑卻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嚴格遵循了法律規定,疑罪從無,沒有枉法辦案。
朱令受害案與呼格案也有重大不同。如果我理解沒錯,朱令案甚至沒有正式移交檢查院審查起訴,因為警方下大力進行了偵查,卻沒有獲得任何可以證明某人犯罪的證據,根本就沒法移交檢查院。而呼格案不同,呼格案有足以證明呼格有重大嫌疑的直接證據!
在呼格案中,呼格是強姦殺人受害者的第一發現人,但這一發現也給他帶來了嚴重後果——公安以及所有知情人都會問: 你,呼格,一個成年大小夥子,在1996年4月一個寒冷的夜晚,跑到廠宿舍區的公共女廁所幹什麼?!呼格自己向公安提供了一個確鑿的證據,他出現在了他根本不應該出現的強姦殺人現場。這是非常要命的。這個證據足以將他列為重大嫌疑人,任何有經驗的公安都會斷定他就是殺人兇手。但另一方面,從刑偵司法專業上講,判定一個人殺人,僅憑這個證據還不夠(儘管這個證據很有力),這個證據還不能構成完整閉環的證據鏈,還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儘管這個〝其他可能性〞很小,還應該提供能證明他殺人的直接證據,比如死者身上的痕跡等等。但是很遺憾,缺少證明呼格殺人的直接物證人證,僅有呼格自己的口供(天知道口供怎麼來的!),公檢法都憑着自己的確信、憑着讓殺人犯受到應得懲罰的信念,認定呼格強姦殺人並判了他死刑。但最後,那個極小概率的〝其他可能性”真的發生了!後來發現,強姦殺人者真的另有其人,而人被殺後不久呼格鬼使神差進了女廁所,並且他與殺人犯偏偏是一個血型!
而朱令案有所不同。根據我看到的公開資料,儘管警方高度懷疑某人,但因時間久遠,偵查中沒有找到任何直接證據!投毒殺人可是死罪,只有懷疑、沒有任何證據,那這案子怎麼辦下去?你就靠懷疑靠編故事判人死刑?
我不是公安,但以我理解,這個案件中要想坐實某人投毒殺人,必須有兩方面證據:一個是有確鑿證據證明,某人非法獲取並留存了毒物;第二個是要有比較可信的人證物證證明某人實施了投毒。如果這兩方面證據都具備,那就能百分百認定兇手。如果只有任何一個證據而缺少另一個,那我覺得只能勉強可以認定,公安應該可以移交檢查院、可以上法庭,讓法官裁定吧。但我相信,在後一種情況下,法官至少不會判死刑:萬一呢?
但現在兩方面證據全沒有,只因某人有條件接觸毒物又住一間宿舍,好像還有點過節,就憑這判人家是殺人犯?太草菅人命了吧?就我所知,後來公安發現、家屬也證明,當時清華實驗室有毒物質管理很鬆散,能接觸和獲得毒物的大有人在。並且,儘管此案熟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大,但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一口咬定是同宿舍人做案未免過於草率吧。我是80年代大學生,那個時候在我們南大,其他宿舍的男女同學、學校老師進大學女生宿舍很容易很平常,校外的“有心人”無聲無息潛入也不是難事,其他人做案的可能性並不能完全排除。
最後,呼格冤死,朱令案卻無法揪出嫌疑人,與當事人身份也不能説全無關係。北京,畢竟是首善之區,當事人都是清華大學學生,又有很好的家世,驚天大案舉國關注,公安膽子再大再急於破䅁也只能按規矩辦,絕不敢刑訊逼供屈打成招。不過話説回來,朱令家其實也是很有背景的,聽説全國政協還為此給公安部發過文。而且,朱令的同學都是清華大學學生,這些人現在個個要麼有權要麼有錢要麼有能量,並且這樣駭人聽聞的罪行,真有錢索誰敢阻撓辦案?!陰謀論盛行固然有很多原因,但無腦傻×太多也是重要原因。有些人啥都要扯上什麼〝背景〞,其實真有背景的人才知道,遇到某些事,〝背景”也不靈,人家都躲你遠遠的生怕沾上你倒黴,甚至〝背景”有可能會成為摧命符!
呼格死得冤。如果中國人真的不想讓這種悲劇重演,那公檢法辦案必須嚴格依法靠確鑿的證據説話。沒有證據,再大的懷疑也只能疑罪從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