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案:義憤之下不能忽略的常識_風聞
小众观察者-4小时前
朱令案,在羣情激憤之下,一些常識很少被人提及。我來簡單説兩句
第一,朱令案並不是命案。中毒,投毒,毒殺,三個性質。朱令案至今在公開媒體上,只能被稱為‘鉈中毒’案。而這並不屬於‘命案必破’的範疇。
更殘酷的就是,因為朱令當時沒死,實際上性質等級嚴重性,恰恰也不足以構成公安機關的大量投入。簡單説,專案組沒有上級別,調查嫌疑人審訊時間只有8小時,也就都能説得通。
因為根本沒死人。只是有人中毒被搶救活過來了。警方的一些操作就會按照正常案件來處理。這個説得通。
反之,如果一個北大學生中毒住院搶救,全北京的警察都為了這麼個人忙活起來,甚至國家特別重視,成立公安部級別的專案組,難道不是另一種特權和資源傾斜嗎?
第二,朱令案從司法領域確認真兇,最大的難點,不是政治壓力,而是’能證明被人投毒‘的關鍵性的直接證據滅失。如下毒的杯子,食物殘渣,鉈的來源,真兇獲得鉈時候留下的指紋,人證,真兇自己的認罪口供。
這些都沒有。就算沒有政治因素,沒有人為阻撓,朱令案就算拿到司法公開審判,也不能像網民那樣,僅憑邏輯推理,就確認真兇。
就像我個人看了天涯當年的帖子,和張捷的介紹,個人主觀上也傾向某人是投毒。但是理性告訴我,這種主觀傾向,拿到司法領域,根本不可能成立。
第三,張捷,貝志城等人,都是朱令家族的世交。基於私人朋友的義憤,為了親朋摯友報仇雪恨,完全可以理解,甚至可以支持。
但是,私義是小義,公義是大義。張捷在朱令案中頻繁引入美國司法實踐的例子,證明中國司法有問題,其實是不妥的。
因為意識形態根子不一樣,中國司法是社會主義法制。社會主義法制就是司法服從於政治,不搞司法獨立。美國是司法獨立,三權分立的憲政體。
立國建政的根本不同,只是就皮毛論優劣,沒有任何積極意義。
’張捷在朱令案上,只達到了’辯士‘的高度,沒有充分站在社會主義司法實踐角度去理解客觀發生的現象。
就好比過去爭論的’地主剛做完慈善,給村裏修橋鋪路,就被土改工作組給分田了‘。
善良的地主甚至也許是地主羣體的大多數,但仍舊會發生土地革命,地主主觀道德善,就能阻止土地革命的必然性,否定土地革命的必要性嗎?
而且若真如張捷所言,朱令案的強行結案,是為了一個更宏大的目標而做的妥協和犧牲。則更能證明社會主義司法的高度,遠超過資本主義司法制度。
唯有犧牲多壯志,敢叫日月換新天。
過去100年來,很多人主動犧牲了,很多人被動犧牲了,到了朱令這裏,如果變成‘壞事’,那社會發展的邏輯就不對了。
不能因為犧牲別人,自己受益,就是制度優越。輪到自己受點委屈,就不服,就各種抱怨制度有問題。
淡看朱令案,細品價值觀,朱令案不會在中國司法領域掀起多大波瀾。因為這個案子與最廣大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相隔太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