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審與依法治國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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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審與依法治國
政審與依法治國
一、政審的歷史:
(一)革命戰爭年代
革命根據地都設有保衞部門,保衞部門一個重要的工作就是對參加革命的個人進行政治審查。因為個人的情況與革命事業的成敗有着緊密的關聯,一個人的家庭出身、人生經歷對他個人參加革命的思想、動機、意志起着非常重要(注意,是重要而不是決定性)的作用,所以要審查其家庭出身和個人人生經歷。
(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
新中國成立以後,特別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反革命活動非常活躍,社會上有許多不甘心失敗、對新中國新社會充滿仇恨的被鎮壓的反革命、地主、資本家的家人後代,所以,新中國成立之後,對參加革命建設工作的人基本上延續了嚴格政審制度。
(三)新時期
上個世紀80年代,在政審中取消了對階級成份的認定,但政審制度仍然在延續,對參加政府、事業單位和其他公職工作的人仍然要對其家庭出身和個人經歷進行審查。現在這種政審是新時代下對以前嚴格政審制度的繼續。
二、辯證地看政審制度
(一)政審制度是有必要的
政審主要審查個人的家庭出身和個人經歷。通過政審,看一看個人經歷中有沒有重大污點,有沒有多次污點。如果一個人有重大的污點、多次的污點,這個人很可能存在思想問題,不宜參加某些特別的工作。通過政審,可以將這一部分人排除出去。
(二)現行政審制度的缺陷
1、政審制度無法避免投機分子、有污點的人混入革命隊伍,混入現在的公務員、事業編隊伍。現在,凡是進入公務員、事業編隊伍的人,可以説都是政審合格的人,但現實卻是,貪污腐敗分子和其他與公職有關聯的犯罪分子就產生在這些政審合格的人之中,而且有的人一進入隊伍,還很年輕,就開始貪污腐敗。
2、決定一個人行為方式的是一個人的是其思想觀念,是其階級覺悟、革命覺悟,而不他的家庭出身。在革命戰爭年代是這樣,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前)是這樣,在新時期也是這樣。在革命戰爭年代,那些參加革命的人,特別是一些參加革命的高級領導人,許多都出身於大地主(例如彭湃)、資本家家庭,但他們堅定地走上了革命道路,與舊家庭徹底決裂。而與此相反,一些出身貧苦羣眾家庭的人,因為並沒有相應的階級覺悟,反而投入反革命陣營,走上了與人民為敵的道路。
(1)此前在政審中審查個人的家庭出身,審查的是其階級出身,審查的是其地主、資本家、反革命家庭出身。這在以前,是完全有必要的,因為那個時期畢竟是兩個階級生死決鬥的時期。在那個階級鬥爭異常激烈的時期,家庭出身對個人思想觀念的形成的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不完全是決定作用)。
(2)現在在政審中審查個人的家庭出身,主要考察的是家庭犯罪紀錄。刑法規定的犯罪,基本都是個人犯罪、偶發犯罪。從刑法條文中根本看不到這些犯罪與家庭之間的必然的邏輯關係。其祖輩、父輩有過犯罪歷史,完全不能決定他的兒孫輩就有更大的可能也會犯罪。如果説在過去革命戰爭年代、在社會主義建設初期審查階級家庭出身還有一些道理的話,現在審查家庭犯罪紀錄在邏輯上是毫無道理的。如果説在過去革命戰爭年代、在社會主義建設初期有成窩的、持續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反革命家庭的話,現在(從建國到現在)有成窩的、持續幾十年的刑事犯罪家庭嗎?這在邏輯上毫無道理的,毫無科學依據的。
政審時合格的人,本人沒有任何問題,其祖輩、父輩沒有任何問題,但參加工作後很可能變成腐敗分子。政審時不“合格”,其祖輩、父輩有問題,參加工作以後並不一定會發生問題。
(3)一個人的思想觀念是變化的。一個人參加工作時,往往很年輕,沒有多少人生經歷,很難判斷他參加工作後他的思想觀念會如何發展變化。而且,一個人在年輕時都是人生經驗不足,思想觀念不成熟,思維方法不成熟,往往會犯一些年輕人的錯誤,所以,因為一個年輕人犯了年輕人的錯誤就把一個年輕人一棍子打死,一生不得翻身,也是沒有道理的,而且讓這位年輕人的子孫三代都不能參與正常社會生活,更是沒有憑藉道理、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要給那些因為年輕犯了輕微錯誤的年輕人一個機會,也為社會增加一份建設力量。再説,一個人在年輕有過人生挫折經歷,他在醒悟後反而變得更成熟,更有正能量。
三、現在政審存在的問題
現在政審存在的問題都是根本性的問題,都不是一般問題,都是關係到依法治國的大問題。依法治國的口號已經喊了幾十年了,但在許多人眼裏——不僅是普通羣眾而且是許多擔任相應領導職務的人眼裏,依法治國依然只是口號,並沒有把依法治國落實到工作中去。
過度政審、越權政審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在度過了革命戰爭年代以後,在度過了社會主義建設初期以後,在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以後,國家的根本形勢、國家的根本任務、國家內部的基本矛盾都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在全新的形勢下,依然繼續此前的過度政審、越權政審不僅是不必要的,而且也是違犯法治精神和憲法、法律規定的。這種過度政審、越權政審,正如有許多民眾反應的那樣,是封建時代“連坐”“株連”政策在新社會、新時代的變種反應,必須予以廢止。
(一)違反現代法治精神
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2023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所指出的那樣,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都應當由違法犯罪行為人本人承擔,而不能株連或者及於他人,這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
(二)違反憲法、違反法律規定
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2023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所指出的那樣,對涉罪人員近親屬多項權利進行限制,違背罪責自負原則,不符合憲法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的原則和精神,也不符合國家有關教育、就業、社保等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這在實質上是侵犯人權問題。
(三)非司法部門越權行使刑事司法權力
有關部門、地方、系統在政審過程中,過度政審、越權政審,實際上是毫無法制觀念,是越權政審,是非司法部門越權行使了刑事司法權力。這是極其嚴重的違法行為,嚴重地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嚴肅性、規範性,是將部門、地方、系統的政審規定凌駕於憲法、法律之上的行為。
(四)過度政審、越權政審是完全不符合邏輯的行為
有的人出生時,他的犯罪的祖輩、父輩早已經去世,他和他犯罪的祖輩、父輩絲毫沒有思想上、經濟上的交流,但只是因為他是犯罪家庭的子女,就在政審中受到不公正待遇。也就是説,這個人在他還是一個精子的時候、還是一枚卵子的時候,就已經註定了他的人生道路。這是非常非常非常荒唐、荒謬的。
四、關於犯罪家庭子女享受犯罪家庭紅利的問題
“連坐”“株連”的懲罰,在根本性質上是絕對違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是必須予以廢止的做法,但有人提出了犯罪人的子女因其祖輩、父輩的犯罪而享受犯罪紅利的問題。這個問題應該區分來看,因為並不是所有犯罪人的子女都會享受其祖輩、父輩的犯罪紅利。
(一)經濟犯罪家庭和貪污受賄犯罪家庭
許多經濟犯罪家庭和貪污受賄犯罪家庭的子女受惠於其祖輩、父輩的犯罪所得,似乎理應接受在就業、教育、社保等方面的“連坐”“株連”的懲罰。關於這個問題,也應該區別來看。
1、看其子女是否成年
如果沒有成年,即使受惠於其祖輩、父輩的犯罪所得,也不應受到“連坐”“株連”的懲罰。
2、看其成年子女否是“明知”
如果在成年以後不是明知,也不應受到“連坐”“株連”的懲罰。如果在成年以後是明知,並且毫無悔改之意,可以受到一定的“連坐”“株連”的懲罰。那麼,如何判斷其在成年以後不是明知呢?這要看其智力水平,看其是否明知其享受到了超過其家庭正常收入的生活。像是“北極鮎魚”那樣的人,就是明知。
3、看其成年子女否是“共犯”
如果是共犯,不是受到“連坐”“株連”懲罰的問題,而是要受到刑法懲罰的問題。所謂經濟犯罪家庭和貪污受賄犯罪家庭的子女在成年以後是否“共犯”,要看其在祖輩、父輩的犯罪中是否參與其中,是否有幫助接受、轉移違法犯罪收入、接受賄賂等行為。
(二)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的犯罪家庭
在偷盜、搶劫、詐騙等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財產的犯罪家庭中的子女,可以比照“經濟犯罪家庭和貪污受賄犯罪家庭”的方法處理,通過考察其子女的年齡、智力,看其是否成年、是否明知、是否共犯,來決定對其子女的“連坐”“株連”的懲罰。
(三)其他犯罪
其他犯罪因為不是以獲取非法經濟物質利益為目的,所以其子女根本不會從其祖輩、父輩的犯罪行為中得到任何經濟物質利益上的好處,甚至其本人就是其祖輩、父輩犯罪行為的受害者,例如家暴的子女、醉駕的子女,所以,此類家庭中的子女不應該受到任何形式的“連坐”“株連”的懲罰。
五、如何改進政審工作
(一)依法政審
在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進行政審。各部門、地方、系統在政審時,不得超越職權行使刑事司法權力,侵犯公民憲法、法律規定的合法權利。
(二)要綜合考慮社會治理效果
把凡是有過錯的人一下子打入“另冊”,而且讓他本人、他的子孫三世不得翻身,這將有幾千萬人甚至有上億人受到“連坐”“株連”,這不利社會的和諧穩定,不利於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反而完全有可能為叢驅雀、為淵驅魚。看上去是為了社會的穩定,而效果卻恰恰相反。
(三)堅決廢止“連坐”“株連”式政審
對這種違反現代法治精神、違反憲法法律規定、侵犯公民基本憲法權利的違法政審、越權政審、過度政審,應當予以堅決廢止。
(四)以考察個人經歷為主,以個人家庭為輔。
1、一般犯罪行為屬於個人行為、偶然行為,不是一個家庭有組織的行為,不是一個家庭“遺傳”的行為。所以在政審中應着重考察其個人經歷,而不是其家庭。
2、在對個人政審時,如果被考察人有過錯,應綜合考慮其年齡階段、主觀思想狀態、是否初次犯罪、認罪悔罪態度、有無嚴重後果等各方面情況,而不能把所有人一棍子打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