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易提出“不符合憲法”的提法和做法,或可商榷_風聞
拿了桔子跑哇-2小时前
@崔紫劍
全國人大法工委認定,一些地方對涉罪人員近親屬多項權利進行限制的規定“不符合憲法”,並與有關部門督促有關機關對通告予以廢止,支持有關主管部門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自查自糾,防止、避免出現類似情況的工作,當然是支持,並且先執行。
但是,這種輕易提出“不符合憲法”的提法和做法,或可商榷。
憲法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在實際工作中,如果國家沒有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好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如果為了保護好公民的私有財產權,臨時性的、策略性的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理應不能被輕易認定違憲——更不能為了所謂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來模糊地給出意見建議——因為涉案人員家屬在實際生產生活中,所獲得和使用的財產,本就來自涉案人員違法所得——我們或許不能為了保護一部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而去傷害另外一部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本胖衷心希望,各專家能夠認真做好調研工作,不能簡單地輕易就將“株連”這樣的詞語説出口,更不能在沒有給出解決現實實際問題的解決方案時,輕易就對可行的方法進行否定、為了迎合輿論或者刻意追求所謂的接軌、創新就去喊停一些工作。
株連當然是違憲的——現實中,各地各級都沒有真正意義的株連存在,一些所謂的“連坐”,不過是一些逃避法律制裁的違法者喊出的輿論口號罷了。在現實中,並沒有真正意義的“株連”或者“連坐”存在。當一些人刻意在輿論場設置這一議題陷阱時,更多時候或許可以做些實際的調研,而非簡單的用一句“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就遮掩過去。
因為憲法中同樣清晰準確地寫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現代法治”與“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或許並不能完全等同。
畢竟,一邊被騙的受害者或者説被高利貸搞的自殺自殘的受害者的財產在涉案人員家屬那裏,涉案人員家屬住在涉案騙來的、詐來的財產中活的滋潤,而受害者卻家破人亡——這很顯然與我們的制度、文化是不相符合的。
中國數千年歷史上廣泛施行連坐,對今天人們的相關認知有一定慣性影響,這種文化特徵本身就是中華文明和中華法系優秀的一面。
澎湃新聞網舉例,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對涉電詐人員提出了“十個一律”的措施:凡是參與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子女,一律在城區學校就讀時予以招生入學限制。另外,還有的地方為懲戒涉詐重點人員,規定其配偶、父母、子女暫停享受大病的各種補助和補貼,這些連坐措施曾一度在網上引起歡呼——那是因為受害者的痛苦讓涉案人員家屬感受到了,他們不能再心安理得地享受涉案人員帶來的財富。我們的文化與人民樸素的價值觀是一致的,才會得到讚揚——這才是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體現。
然而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都應當由違法犯罪行為人本人承擔,這一點我當然理解——所以事實上並沒有真正意義的株連他人,一些補助、補貼、原本就是公共資源,收回公共資源的使用,是行政手段,並不影響其公民權益的行使——這是有前提條件和原因的,如果否認前提條件和原因,就否認了這個現象的邏輯起點,從半截開始,那這不成了鼓勵犯罪麼?
這就是出發點是好的,但是產生了與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相背離的效果。
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是以人民為中心是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立場,其根本立足點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法治為人民服務。
而目前,無論是法學界還是媒體亦或是互聯網上所謂的“現代法治”一詞,其內核本質與“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的內核有重疊,並不完全等同,所以其所謂的“基本原則”是否適用我國目前的國情,是否可以直接拿來使用,這是需要思考的一個課題。
如果我們因為同情電詐人員家屬,就將收回公共資源補貼用“連坐”來稱呼,或許是不合適的——因為這些都是暫時的,一旦涉案人員到案,相應的公共資源補貼自然也就會恢復正常,並不是説終生的——這種基本的操作都要以“違憲”、“連坐”來扣帽子,那未免太小題大做了——還是那句話,或許可以先給出替代的解決方案來,同時保障好作為受害者的那部分公民,再來框定,可能更符合正常的行為邏輯。
憲法尊嚴從來都不需要以犧牲受害者利益或者忽略受害者利益來體現,如果各個方向如果都為了自己的工作順利而在“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服務”的事情上打一點折扣,那些負效果的累加最終的結果就是我們在開展審查工作時,背離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的指導,會對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構成威脅,會對國家的底色造成威脅。
另外,還有政協委員今年兩會時對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提出質疑,事實上是在給貪官的子女説話。其實考公的絕大多數人都出身草根,連寒門都不是。恰恰是有資源有背景的人違法犯罪之後,他們的後代不能考公了,才會動用影響力去影響政協委員開腔。我們有十四億人口,其中絕大多數人都是沒有違法犯罪的——我們或許可以讓更多遵紀守法家庭出身的人蔘與到考公中去,這樣也更符合我們的國情和文化。
有些人説什麼大多數都是危險駕駛罪(很多都是酒駕和醉駕導致)去年佔全國一審刑事犯罪的28%左右,這些人服刑期間子女基本都不能考公,這樣的連坐顯然對那些子女的憲法權利構成了傷害——問題是:那些受害者本人或者其家庭、子女呢?他們犯了什麼錯、做錯了什麼事,在失去親人、家庭破碎、身體殘疾的情況下,還要被輿論裹挾綁架寬容那些兇手?他們同樣是公民,是遵紀守法的公民,是我們的人民,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講的很清楚:我們要為人民服務——某些人,明明可以不違法的。
更何況,國家已經出台了相關政策,這已經是寬容的體現了,總不能一退再退。
憲法是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各部門各地在制定具體法律和出台規定時會有把追求當前工作目標和效果作為頭等考量的傾向,合憲的考量還是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為指導,清楚我們的國家是什麼國體政體,理解憲法為什麼會有序言、理解憲法的第一條之所以是第一條的原因是什麼。
這次一共指出了10個案例,都是對各地官方發佈的各種規定做出一些指導,按照法律和程序我當然是支持,但是這些指導可能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或許還需要去了解作為受害者公民的訴求和聲音,或許需要先給出解決方案,再來做出指導——這些年我們的法治建設取消一些東西很快,但是由於沒有提前給出解決方案、沒有及時補充,也確實在發展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可能還需要再更進一步通過發展去解決這些問題。
總的來看,我們是大政府社會,在每一個地方,政府實際上承擔了“無限責任”,無論出什麼事,所在地的政府都要擔責,各地政府在社會治理中面臨的環境是複雜的,問題是多樣的,如果不給出解決方案來,又否定各地各級的工作方法,慢慢地,“多做多錯”就會變成基層政府的共識,敢擔責的幹部、能辦事的幹部就會越來越少,甚至於連“楓橋經驗”都無法再推廣——理論專家們需要解決實務,解決不了實務的理論,是脱離實際、脱離羣眾的理論,只會讓想做事、能做事的人束手束腳,最終熱血變涼。
當下,公眾的態度本身就是複雜的。對於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事情,尤其是當涉及人羣比較少時,一些掌握輿論的內外部勢力就會有意無意的忽略受害者利益,實際採取了選擇性支持或忽視受害者,反而起到了鼓勵違法犯罪的效果,價值判斷經常被置於人民利益之上。
所以説,在審查各地法規本身合法合憲方面任重道遠,不能單純的去聽一些沒有實際行政工作經歷的老媒體人、老專家、老學者在哪裏空談,懇請法工委不斷強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的實踐,在一些公眾意見大和人們爭議多的問題上能看見受害者羣體,多做調研,能在糾偏的同時也給出解決方案,避免被輿論騙子誤導,陷入不應該陷入的議題陷阱。
網友跟評:
@不愛咖啡k
曲婉婷以及一些家屬“滋和潤”的生活狀態是對社會主義法治+被害人家屬極大的傷害,這樣的樣本對社會情緒衝擊很大,中國社會就應該是道德與法治的結合體,不能羣眾堅守道德,罪犯享受法治,慎重
@閒人信馬遊疆
禍不及家人的前提是惠不及家人
@午陽118
一些掌握法律制定話語權的人在找各種藉口為自己利益羣體突破法律限制,從“廢死”延伸到“連坐”
@用户7291357113
很想知道現在的法律系統是不是還站在人民這邊。現在那麼多案例每每與中國人撲素的公序良俗相悖,一次次衝擊道德底線。真要問一下他們站在哪一邊
@警獅心言
專家稱違憲,只是想混淆社會主義法治與資本主義法治的界限。凡是不符合西方的法治精神,都給你掛上“疑似違憲的帽子”,最終目的是走西方道路
@L-葉扁舟
有重疊卻不一致,真知於實事求是中來,不可獲缺的受害方的訴求與聲音是事實的地基。受害方是我們的人民,卻被有意帶偏忽視。在一些議題中只強調“連坐”犯罪家屬,卻將多類案件中對受害者人身、財產、甚至生命的損害的“連坐”怎麼去保護擱置,犯罪方的家屬獲益來源大都就是對受害者的損害而來!
@孟德呀匹
法律不應該脱離實際,搞表面的“法理”。父母對子女有着無可替代最深刻的影響,是實踐的經驗,這條經驗保護了大多數常人。
@飄火灬天
先不説“連坐”是不是以偏概全、故意誇大,取消這種審核把關後,我們是不是應該加重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和完善對犯罪所得利益的追繳、清退,做不到這些,以後就很可能會出現一人犯罪全家受益的情形,這不符合中國人民的樸素道義,也不利於中國的法治建設!
@你瞅啥瞅你能咋地
總有一些所謂的“專家教授”為極少數一些人搖旗吶喊,綁架法律,綁架“政府”,來實現一些人的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這樣的事好像越來越多了!需要我們高度重視!我們的國家是由多少革命先輩浴血奮戰才建成的,不能毀在一些蛀蟲漢奸手裏!博主説非常好,國家是人民的,不能讓他們胡作非為!
@東山可再起
我們的法律專家只盯着罪犯的人權,卻從不關心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人權。我們這個時代碰到冤假錯案的幾率遠小於碰到被人犯罪的幾率。
@杜鳴偉
對犯罪分子近親沒限制,犯罪成本太低,他們認為不會連累家人,犯罪時更加沒負擔。古代株連九族律法肯定有他的道理。現代不用株連九族,不用陪着重罪家人一起死。近親有點限制,但也沒斷他們生路也是必要的。犯罪分子家屬和罪犯也難以分開,夠不上犯罪,這些限制合理。
@woziwo
法制和法治以及道德,歸根到底都是規矩,這種規矩,既要符合大部分人的觀念,又要具有前進指導性,文中説的就是常見問題:拆得很快,接下來呢?如果不能蓋更好的,有個不合適就先直接拆掉,是不是有大毛病?現在就是這樣,感覺法律通過各種判罰案例傳遞出來的價值觀很紊亂!基礎是不是開始出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