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長“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税試點的暫行辦法”有效期
解红娟

(文/解紅娟 編輯/馬媛媛)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延長《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税試點的暫行辦法》有效期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税試點的暫行辦法》(滬府發〔2011〕3號)經評估需繼續實施,請繼續按照執行。
觀察者網瞭解到,2011年1月27日,為進一步完善房產税制度,合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正確引導住房消費,有效配置房地產資源,上海市政府決定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税試點。現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按照規定,徵收對象是指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除上述徵收對象以外的其他個人住房,按國家制定的有關個人住房房產税規定執行。
計税依據為參照應税住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的評估值,評估值按規定週期進行重估。試點初期,暫以應税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税依據。房產税暫按應税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
適用税率暫定為0.6%。應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於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暫減為0.4%。對房產税試點徵收的收入,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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