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利於私生子和代孕產業?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林立】
近日,四川省衞健委公佈了修訂的《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取消了生育登記中是否結婚和生育數量的限制,一石激起千層浪,讓生育這件大事又再次引發討論。
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有網友認為這個規定的出台變相地鼓勵非婚生育,縱容婚外情和私生子,甚至將刺激如代孕、人口販賣等黑色產業的發展。

微博上的一些反對意見
現在,對於公共輿情事件,很多互聯網上的評論帶情緒、帶節奏,讓口水飛,不讓理飛,不關心事件背後的法律邏輯與道理。其實,大可不必。
實際上,在取消生育結婚限制上,四川出台的《辦法》並非全國首例,此前陝西、廣東、福建等地就早已放寬生育登記的結婚限制。
“鼓勵非婚生育”?
討論生育登記取消限制是不是鼓勵非婚生子這個問題,應該先搞清楚生育登記是什麼,有什麼用?
這兩個問題在福州市人民政府的官網上有官方解答:
生育登記是什麼?確認本次生育的政策屬性。《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我省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夫妻生育均需要辦理生育登記。政策內生育可享受生育政策各項待遇。
生育登記有什麼用?證明生育的合法性。辦理了生育登記,寶寶的出生才算合法,享受醫療保險、生殖保健服務等生育保險待遇。
從這個官方解答,我們可以知道,生育登記不是準生制度,也不是户籍制度,是生育服務制度,是在法律上確定生育者有權享受國家政策賦予的生育保險待遇。
所以,生育登記修改與否都不能阻止非婚生育。在修改前,已經有非婚生育;在修改後,也一定有非婚生育。這是一個不為法律修改而改變的客觀事實。
舉一個比較特殊的非婚生育情形——婦女被強姦後生子。如果要求結婚才能生育登記,那麼被強姦的婦女想要完成“合法”的生育登記只有一個辦法——與強姦犯結婚。
曾有媒體報道,印度孟買高等法院撤銷了在浦那地區警察局登記的一項強姦案,因為該被強姦的女子告訴法庭,她是由於誤會了才報案的。這名女子稱,她現在已經嫁給了強姦她的男子,甚至還懷上了他的孩子,因此她尋求法庭撤銷此案。法官認為,“我們發現,保留該案件的刑事立案調查結果不會起到任何作用,只會增加已經不堪重負的刑事法院的負擔。我們認為,撤銷這起案件沒有任何障礙。”

圖片來源:《今日印度》
印度法官的這個法律邏輯,顯然不為大多數人接受。因為它反人性,讓強姦合法化,讓強姦犯罪的受害者受到可能是永久的二次傷害。
也許有人會説,被強姦的婦女可以選擇不生下孩子。是的,她們可以選擇,對於生命的誕生,她們可以選擇不生,但也可以選擇生,而法律不能逼迫母親做出不生的選擇。
人口學專家何亞福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出,非婚生育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一些獨立女性藉助輔助生殖技術實現生育,另一種是自然懷孕後因各種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這兩種情形中,起決定作用的仍是個人選擇,外部政策對女性是否選擇非婚生育的影響十分有限,取消生育登記對結婚的要求,不會導致非婚生育數量大量增加。
無論從特殊情形看,還是從通常情形看,生育登記都不應以結婚為前提,都不應成為左右個人選擇的決定性因素。
對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最嚴重的“指控”,可能是讓有錢人有了養小三的“合法權利”。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廢除了延續了幾千年的納妾制度。這無疑是社會文明的巨大進步。但是,坦白説來,這只是在法律層面上取消納妾制度,並不能在事實層面上消滅養小三等變相的“納妾”現象。
法律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婚姻法做不到,生育登記制度也做不到。我們希望法律是善良並鼓勵善良的,但我們不能指望法律解決所有問題,消滅所有的惡。
“縱容婚外情和私生子”?
四川省衞健委相關處室工作人員回應爭議時表示,生育登記並不是上户口,辦理生育登記,是為了保證婦幼服務更好地開展,保障相關部門對當地人口的有效監測。《辦法》並非鼓勵不結婚生孩子,而是為了保證“未婚先孕”人羣的權益,讓其進行生育登記後就享有一些婦幼保健的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生育登記制度的修改,正是為了落實民法典對於非婚生子女平等權利的規定。
人類社會出現婚姻後,非婚生育就一直是少數形態,但少數人的權利也應得到平等保護。一個制度能否保證這些少數得到公平的善待,恰恰是檢驗這個社會是否文明的試金石,也是決定這個制度能否長治久安的一個關鍵。
而且,有學術研究數據表明,非婚生育這個“少數”並不如我們想像的那麼“少數”。
在《1957年以來出生女性羣體的婚孕新趨勢——以未婚懷孕為中心的分析》(作者是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李文珍)一文中有如下記述:
1957年以來出生的中國女性中,超過兩成曾發生未婚懷孕。分隊列和年代來看,年輕世代、改革開放後出生的世代未婚懷孕更多發,20歲及以上女性發生比例迅速增加。尤為引人注意的是樣本中1986年出生的女性的未婚懷孕比例高達33.1%,也就是3箇中就有1個有過未婚懷孕。但同時,未婚懷孕在我國仍有較高的婚姻轉化率,近六成“帶孕結婚”、近七成婚內生育。雖然同屬儒家文化圈,中國女性未婚生育的比例略高於日本、韓國,總體水平與希臘、土耳其更接近。

2006-2016年15-49歲女性活產事件中的未婚生育比例(圖表來源:李文珍論文)
也就是説,若將我國非婚生育的佔比,換算成人口數量,這絕不是一個小數目。如果我們的生育登記制度將如此多的非婚生育者擋在生育登記服務和生育保險待遇的大門之外,那麼顯然是不公平的,而且恐會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
“刺激黑色產業發展”?
至於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和生育數量限制將刺激代孕、人口販賣等黑市發展的論斷,似乎沒有多少理論和事實依據。
代孕、人口販賣等黑色產業的誕生和發展,成因複雜。但有一點可以明確,黑市產生的根源是合法“市場”供給不足。例如販賣兒童,如果所有夫妻都可以生育子女或合法、有效地領養孩子,那麼販賣兒童的黑市自然沒有生存的空間。
生育登記取消結婚限制和生育數量限制會改變婚姻和人口“市場”的供給狀況嗎?不會,法律可以禁止代孕和打擊人口販賣,但難以消滅黑市。
結語
生育是人生大事,生育登記是社會的大事,但沒必要人為放大生育登記制度修改的作用,讓法律承受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有一點,我們必須明白和堅持:孩子是無辜的。對大人道德的譴責或懲罰,無論如何也不應由無辜的孩子承受。
因此可以説,四川等地在生育登記一事上取消結婚限制,不是給社會添亂,恰恰相反,是為了讓眾多人能更好地擁抱平等與幸福,清除制度上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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