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公佈不誠信典型案例:員工隱瞞退休事實,被判賠公司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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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敬業、友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公民應該自覺遵循。如果違背了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不誠信、不敬業、不友善產生法律後果,侵權者就可能要為自己的不當行為付出代價。我們來看北京法院最近公佈的幾起典型案例。
隱瞞車輛重大事故信息 商家被判退一賠三
2020年10月,董某通過某知名二手車App,預約看一輛二手寶馬5系轎車,該App顯示:涉案車輛信息載有“249項標準車輛檢測報告,通過公司檢測的車源均達到以下標準:無重大事故、無泡水事故、無火燒事故”等。確認車輛沒這些問題後,董某簽署了《二手車買賣合同》,在支付了20萬元購車款後辦理了車輛過户手續。2021年4月,董某自行委託對這輛寶馬轎車進行鑑定,發現車輛C柱發生過碰撞事故。他認為,二手車公司存在欺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孫京:法院委託相關部門進行了司法鑑定,鑑定出這輛車的C柱確實發生過碰撞、切割和焊接,所以可以認定為這輛車是重大事故車。
法院還調取了涉案車輛的理賠記錄,發現董某購車前該車有多次事故和理賠記錄。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而在某二手車公司運營的App中,針對涉案車輛的介紹頁面有“無重大事故、無泡水事故、無火燒事故”的宣傳,二手車公司作為廣告主應對其宣傳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且二手車公司在出售車輛前明知涉案車輛曾發生過多次事故,可以推定其應當知道該車屬於重大事故車,但其未向董某進行告知,由此認定其行為構成欺詐。最後判決,要求二手車公司退還董某購車款20萬元,董某返還車輛,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判令二手車公司給予董某三倍購車款即60萬元的賠償。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孫京:合法、誠信、規範的經營,維護公平公正和和諧文明的市場交易秩序,是對企業的社會要求。我們也希望通過本案判決,能夠警示相關企業,在以後的經營活動中,能夠更加的規範和誠信。
職工不誠信隱瞞退休事實 法院判賠公司損失
誠信,不但公司和企業在經營活動中要遵守,個人也不例外。在下面的這個案例中,杜某作為一名公司員工因為故意隱瞞了自己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事實,導致他賠償公司6.8萬多元的損失,這是怎麼回事呢?
杜某户籍在陝西省銅川市,2004年12月入職北京某公司,雙方於2020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雙方發生矛盾,杜某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杜某所在公司提出,瞭解到2011年杜某已在老家辦理了退休,法院調查後確認杜某已於2011年8月在陝西省辦理了退休手續。法院生效判決認定2011年8月杜某辦理退休手續後,其與所任職北京某公司的勞動關係終止。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徐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退休之後是不能夠再與單位成立勞動關係的,但是可以繼續提供勞動,成立勞務合同關係。那這勞務合同關係它受到的是合同法來調整,那麼勞動合同關係,它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法律關係,它受到的是勞動合同法以及我國勞動法的一個調整,它對勞動者是有一個專門的保護的。
杜某任職公司認為,杜某故意隱瞞退休事實,導致公司為他繳納退休後本不應再享有的住房公積金58969元,並支付相關加班費2.28萬元,故向法院訴請杜某賠償上述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支付的加班工資屬於用人單位基於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而給付勞動者的一定的貨幣補貼和勞動報酬。而法院生效判決已認定杜某與其公司2011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在此情況下,其任職公司並不負有為杜某繳納住房公積金和支付加班工資的義務。杜某故意隱瞞其已退休的事實存在過錯,應當就公司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徐晨:如果他要是如實告知給公司相關他退休的事實,那麼在他仍然在提供勞動的情況下,他可以跟公司來進行商談,我提供的這些工作是有一定對價的。那麼可以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他的權益也是能得到保護的。那麼在他沒有如實告知的情況下,相當於他所得的這些財產,是基於他不誠信的行為所得,而且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法院最後判決:杜某賠償公司在其辦理退休手續後為其繳納的公積金損失58969元;對於公司主張的賠償加班費2.28萬元,法院認為杜某加班確實付出了勞動,應該得到相應的報酬,核定後,判決其賠償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