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跳廣場舞猝死,家屬向組織者索賠60萬被法院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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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舞是許多老年人喜歡的健身娛樂活動,可讓人沒想到的是年近七旬的張先生在練習廣場舞時竟然突發疾病意外身亡,為此家屬把廣場舞的組織者告上了法庭。老人跳“廣場舞”猝死,組織者究竟該不該擔責呢?
湖北武漢市民楊女士怎麼也沒想到,組織一場廣場舞,自己竟然成為了“被告”。這件事情還得從2022年1月的一天説起,她像往常一樣組織大家在礄口區玉帶古玩城附近練習跳舞表演時,團隊裏舞龍愛好者張先生突然發生了意外。
最終,張先生因為心源性猝死,不治身亡。張先生去世半個月後,他的家屬就將“廣場舞”的組織者楊女士告上了法庭。家屬認為,張先生在倒地後,被告楊女士發現這樣的情況不僅沒有撥打急救電話,反倒是採取了遮擋的方式,脱掉了張先生身上的舞龍服。
礄口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高翔:“原告起訴到法院以後,請求被告楊女士賠償原告親屬因參加活動去世後,所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其它的相關費用,金額在60萬元左右。”
而對於原告的訴請,被告楊女士表示張先生倒地後,團隊並不存在延誤急救的行為。
市民楊女士:“他倒了之後就打120,120沒來之前就在路過醫生的幫助下,第一做人工呼吸,第二就是做人工按壓。”
記者從礄口區人民法院瞭解到,目前,針對這個案件,法院已經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也就是説,老人跳“廣場舞”猝死,組織者楊女士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礄口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高翔:“原告親屬去世比較突然,他難以接受,情理上我們表示理解,但從法理上來説,因為被告的行為確實不存在過錯,所以從法理上我們沒辦法支持原告,只能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庭審認為,楊女士組織“廣場舞”,單純為豐富大家的業餘生活,主觀上沒有過錯,而且張先生的死因為心源性猝死,屬於自身機能變化的結果,不是侵權法意義上損害的後果。
礄口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高翔:“在本案中事情發生以後,被告採取了一定的救治措施,撥打急救電話,陪同到醫院去搶救,所以她已經完成了她認知範圍內的一些救治措施,我們對她不應該過於苛責。”
通過“廣場舞”引發意外這個案件,高法官也想給市民們提個醒:在日常生活中,不論參與活動還是組織活動,都要提前瞭解,提前預判自己的身體和心理能否承受,積極做好風險防範,將危險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