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強姦“留守”幼女怎麼判?最高檢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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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檢察院”3月1日公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十三批指導性案例,其中第172號案例為阻斷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感染艾滋病風險綜合司法保護案。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8月出生,2016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入所體檢時確診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同年10月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2017年10月確診為艾滋病病人,但王某某一直未按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求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療。
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林某某(女,案發時13週歲)於案發前一週在奶茶店相識,被害人告訴王某某自己在某中學初一就讀,其父母均在外務工,自己跟隨奶奶生活。202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曹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在奶茶店玩時,王某某提出到林某某家裏拿酒喝。21時許,王某某騎摩托車搭乘林某某、曹某某一同前往林某某家,到達林某某所住小區後曹某某有事離開。王某某進入林某某家後產生姦淫之意,明知林某某為初一學生,以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強行與林某某發生性關係。當晚林某某報警。次日下午,王某某被抓獲歸案,但未主動向公安機關供述自己系艾滋病病人的事實。
2021年2月,某縣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以強姦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決宣告後,王某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最高人民檢察院表示,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受邀介入偵查時,應當及時協同做好取證和未成年被害人保護救助工作。對於遭受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應當立即開展艾滋病暴露後預防並進行心理干預、司法救助,最大限度降低犯罪給其造成的危害後果和長期影響。行為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姦淫幼女,造成艾滋病傳播重大現實風險的,應當認定為姦淫幼女“情節惡劣”。對於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嚴重,主觀惡性大的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即使認罪認罰也不足以從寬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發現類案風險和社會治理漏洞,應當積極推動風險防控和相關領域制度完善。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開展保護救助。2020年,四川省某縣人民檢察院與各鎮(街道)政法委員和村(社區)治保委員建立了應急處置、線索收集、協作協同等涉未成年人保護聯動機制。2020年8月26日上午,縣公安局向縣檢察院通報有留守兒童在8月25日晚被性侵,縣檢察院通過聯動機制獲知該犯罪嫌疑人已被確診艾滋病。縣檢察院受邀介入偵查,一方面建議公安機關圍繞行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及被害人遭受性侵後身心狀況等情況調查取證;另一方面,啓動未成年人保護聯動應急處置機制,協同公安機關和衞生健康部門對被害人開展艾滋病暴露後預防,指導被害人服用阻斷藥物。因阻斷工作啓動及時,取得較好效果,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後進行了三次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均呈陰性。檢察機關還會同公安機關全面瞭解被害人家庭情況,協調鎮、村婦聯、教育行政部門開展臨時生活照料、情緒安撫、心理干預、法律援助、轉學復課、家庭教育指導工作,並對被害人開展司法救助。
組織不公開聽證。本案審查過程中,對於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不存在爭議,但對於能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姦淫幼女情節惡劣”存在認識分歧。為保護被害人隱私,2021年1月13日,縣檢察院組織召開不公開聽證會,聽取艾滋病防治專家、法學專家和未成年人保護單位等各方面意見。聽證員認為,犯罪嫌疑人已經確診為艾滋病病人,案發時處於發病期,其體內病毒載量高,傳染性極強,給被害人帶來了極大的感染風險。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性侵幼女,嚴重危及被害人身心健康,其社會危害性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項至五項規定的嚴重情形具有相當性。經評議,聽證員一致認為本案應按照“姦淫幼女情節惡劣”論處。
指控和證明犯罪。某縣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事實、證據並參考聽證意見審查認為,王某某屬姦淫幼女“情節惡劣”,決定以強姦罪提起公訴,綜合王某某繫累犯,以及具有進入未成年人住所、採取暴力手段、對農村留守兒童實施犯罪等司法解釋性文件規定的從嚴懲處情節,提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的量刑建議。
2021年2月8日,某縣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證據無異議,但提出以下辯解及辯護意見:一是被告人的行為沒有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後果,不應當認定為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情形;二是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從寬處理。
針對第一條辯解及辯護意見,公訴人答辯指出:本案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情節加重,而不是第五項結果加重。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應當評價為“情節惡劣”,主要理由:一是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亦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嚴重危害後果,仍強行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視他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其行為主觀惡性大。二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自我保護能力更弱,是刑法特殊保護對象。本案被害人是隻有13週歲的幼女,被艾滋病病人王某某性侵,有可能因感染艾滋病導致身體健康終身受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造成艾滋病傳播重大現實風險,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嚴重。三是雖然被害人目前未檢出艾滋病病毒,但危害後果的阻斷得益於司法機關和衞生健康部門的及時干預,不能因此減輕被告人的罪責。而且,由於檢測窗口期和個體差異的存在,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這種不確定性將長期影響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因此,應當認定被告人姦淫幼女“情節惡劣”。
針對第二條辯解及辯護意見,公訴人答辯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嚴重,主觀惡性大。且王某某繫累犯,又有采取暴力手段姦淫幼女、對農村留守兒童實施犯罪等多項從嚴懲處情節,雖然認罪認罰,但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影響,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情形。
處理結果。2021年2月,某縣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以強姦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決宣告後,王某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制發檢察建議。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害犯罪案件,若不能及時發現和確認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並立即開展病毒阻斷治療,將給被害人帶來感染艾滋病的極大風險。結合本案暴露出的問題,檢察機關開展了專項調查,通過調閲本縣2017年至2020年性侵案件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拘留入所體檢等相關材料,以及到衞生健康部門、公安機關走訪瞭解、查閲檔案、詢問相關人員、聽取意見等,查明:按照《艾滋病防治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依法拘留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應當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傳播,衞生健康部門要對建檔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進行醫學隨訪,對公安機關採取的防治措施應當予以配合。但實踐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會主動告知被害人和公安機關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公安機關主要通過拘留入所體檢才能發現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通過辦案數據分析,拘留入所體檢超過案發時間24小時的佔比達85.7%,這就勢必會錯失對被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被害人開展暴露後預防的24小時黃金時間。存在此問題的原因主要在於公安機關和衞生健康部門之間對案發後第一時間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缺乏有效溝通核查機制,對性侵害被害人健康權、生命權保護存在安全漏洞。某縣人民檢察院隨即向縣公安局制發檢察建議並抄送縣衞生健康局,建議完善相關信息溝通核查機制,對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應當第一時間開展艾滋病信息核查,對被害人開展艾滋病暴露後預防時間一般應當在案發後24小時之內。檢察建議引起相關部門高度重視,縣檢察院會同縣公安局、衞生健康局多次進行研究磋商,三部門聯合制定《關於建立性侵害案件艾滋病信息核查制度的意見》,明確了對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進行艾滋病信息核查的時間要求和方式、對被害人開展暴露後預防的用藥時間,以及持續跟蹤關愛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等措施,切實預防艾滋病病毒通過性侵害等行為向被害人特別是未成年被害人傳播。
指導意義
(一)對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受邀介入偵查時應當同步開展未成年被害人保護救助工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發現難、取證難、危害大的特點,檢察機關在受邀介入偵查時,應當建議偵查機關圍繞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作案手段、被害人遭受侵害後身心狀況等進行全面取證。同時,建議或協同公安機關第一時間核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確定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應當立即協同公安機關和衞生健康部門開展艾滋病暴露後預防,切實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健康權益。檢察機關應當發揮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作用,從介入偵查階段就及時啓動心理干預、司法救助、家庭教育指導等保護救助措施,儘可能將犯罪的傷害降至最低。
(二)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姦淫幼女,造成艾滋病傳播重大現實風險的,應當認定為姦淫幼女“情節惡劣”。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仍對幼女實施姦淫,放任艾滋病傳播風險的發生,客觀上極易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嚴重後果,主觀上體現出行為人對幼女健康權、生命權的極度漠視,其社會危害程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項至六項規定的情形具有相當性,應當依法認定為姦淫幼女“情節惡劣”,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罰。對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綜合考慮案件性質、主觀惡性、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等因素,從嚴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於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嚴重、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依法不予從寬。
(三)辦理案件中發現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存在漏洞的,應當着眼於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推動相關領域制度機制完善。對於案件中暴露出的未成年人保護重大風險隱患,檢察機關應當深入調查,針對性採取措施,促進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完善,促使職能部門更加積極有效依法履職盡責,推動形成損害修復與風險防控相結合,事前保護與事後救助相結合的未成年人綜合保護模式。艾滋病暴露後預防有時間窗口,及時發現和確定性侵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人或感染者是關鍵。辦案機關同衞生健康部門之間建立順暢有效的相關信息溝通核查機制是基礎。檢察機關針對這方面存在的機制漏洞,會同相關部門建章立制、完善制度措施,有利於最大化保護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權。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條
《艾滋病防治條例》(2019年修訂)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2013年施行)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2019年施行)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2019年施行)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