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對涉黑涉惡、犯罪動機、手段惡劣的輕傷害案件,要依法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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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發布《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為便於司法實踐準確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公安部法制局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最高檢、公安部專門針對輕傷害案件的辦理聯合發佈《意見》,主要是出於什麼考慮?
**答:**輕傷害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去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達到7萬餘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或者偶然事件等引發。從刑法規定來看,輕傷害案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輕罪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可以自訴。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可見,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我國法律強調要在注重促進矛盾化解、促進刑事和解的基礎上依法從寬處理。
輕傷害案件雖是發生在人民羣眾身邊的“小案”,但對不少當事人來説,卻可能是“天大的事情”。如果處理不當,就容易埋下隱患或者激化矛盾引發更大的惡性事件。2021年以來,最高檢就對輕傷害案件的辦理進行了調研。調研發現,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輕傷害案件過程中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做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等制度的適用還需進一步加強。從調研情況看,有的檢察辦案人員還存在構罪即捕、構罪即訴的辦案理念,對於促成刑事和解、矛盾化解的積極性有待提升。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的案件中,當事人和解的比例不到20%,個別地區刑事和解率不到2%,且其中七成以上是當事人自行和解。二是當事人申訴信訪比例較高。有的當事人因矛盾未化解或者對案件處理不滿提出了申訴,從調研情況看,輕傷害申訴案件數量佔到刑事申訴案件總數的四分之一左右。三是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一定偏差。有的案件在正當防衞與故意傷害的認定、在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以及共同犯罪的認定上還存在偏差。這些問題都影響了輕傷害案件的辦案質效。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輕傷害案件的依法妥善處理,直接關係到人民羣眾對公平正義的感受,關係到人民羣眾的法治獲得感。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有力提升輕傷害案件辦案質效,積極促進矛盾化解和訴源治理,最高檢、公安部經充分研究,聯合發佈《意見》。
《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對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明確了有關意見,並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法、司法部等有關部門,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注重從實際出發,既保持與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一致性、協調性,又注重借鑑吸收基層經驗做法,該明確的明確,該細化的細化,力求務實管用;強調以寬嚴相濟為指導,規範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明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的,應當儘量從矛盾化解、分化犯罪、減少對立、促進和諧角度規範適用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依法不捕,能不訴的依法不訴,能不押的依法不押。對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嚴重影響人民羣眾安全感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決定不起訴的,也要根據案件不同情況,依法落實不起訴後非刑罰責任。
問:請介紹一下《意見》的主要內容?
答:《意見》分為六部分共24條。第一部分為基本要求,內容包括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注重矛盾化解、訴源治理,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其中,明確強調要依法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係作為履職辦案的重要任務。
第二部分是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審查案件。針對司法實踐中只看傷害後果,而忽視對案件起因、背景等整體情況的考察,對鑑定意見只看鑑定結論而缺少實質審查,“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以及如何準確區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準確區分正當防衞與互毆型故意傷害、準確認定共同犯罪等問題明確提出了意見。同時,針對司法實踐中輕傷害案件中證人多是親友、鄰里,往往不願作證或者證言呈現一對一的情況,提出要注重收集客觀性較強的證據,儘量減少對言詞證據過度依賴。
第三部分是積極促進矛盾化解。這是辦理輕傷害案件最顯著的特點之一。司法實踐中,輕傷害案件常因民間糾紛引發,如果簡單地“捕”“訴”,可能會激化矛盾,甚至演變成重大惡性事件,所以,《意見》強調要做好矛盾化解、訴源治理工作,要求依法充分適用刑事和解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同時,積極推廣實踐中的經驗做法,如檢調、公調對接機制,以充分發揮各方面力量促進矛盾化解,尤其明確了在偵查、檢察環節都要積極開展矛盾化解工作。此外,《意見》還強調了要注重通過不起訴釋法説理修復社會關係,強化不起訴宣佈效果。
第四部分是規範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意見》結合刑事訴訟法等規定和司法實踐情況,列舉了可以依法不批捕、不起訴的情形,並提出具備規定的情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再提請批准逮捕。同時,《意見》明確強調,對輕傷害案件並非一概不加區分地從寬處理,對那些涉黑涉惡、犯罪動機、手段惡劣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處理的,也不能“不訴了之”,如果需要予以行政處罰、處分的,要依法提出檢察意見。此外,還強調了要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減少“一押到底”的情況。
第五部分是健全完善工作機制。《意見》規定了要注重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作用,加強案件會商與協作配合,共同開展類案總結分析。對於不批捕、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並與其所在單位、現居住地村(居)委會等進行溝通,共同做好風險防範工作。同時,《意見》還規定,要以公開聽證促進案件公正處理,堅持“應聽盡聽”。
第六部分附則。明確了輕傷害案件的界定、《意見》的施行時間等。
問: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意見》旨在解決哪些突出的問題?
答:《意見》強化問題導向、突出重點,針對司法實踐中辦理輕傷害案件時存在的問題作出了指引。
一是強調對輕傷害案件要全面取證、全面審查。以往,司法實踐中取證、審查主要集中在傷害事實,強調“有沒有傷”“誰實施的致傷行為”,在法律文書中對案件起因等也往往簡單表述為“因故”“因瑣事”,缺少了對案件的全面調查、審查,導致當事人對案件處理不滿意。此次,《意見》強調,要全面調查取證,要對案發背景、案發起因、當事人的關係、案發時當事人的行為、傷害手段、部位、後果、當事人事後態度等方面全面審查,要注重查清事實、釐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
二是強調準確區分罪與非罪。以往,司法實踐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誰鬧誰有理”的傾向,導致對個別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傷害故意、傷害行為的案件不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犯罪。此次,《意見》明確規定,對被害人出現傷害後果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時,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準確認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與被害人發生輕微推搡、拉扯的,或者為擺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實施甩手、後退等應急、防禦行為的,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
三是強調注重矛盾化解和訴源治理。輕傷害案件的發生大多是因為婚姻、家庭、鄰里或者偶發矛盾,矛盾積聚到一定程度就演化為傷害犯罪。如果只是簡單處理案件,矛盾就會被掩蓋下來,隨時可能再出問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有的當事人不斷申訴,也是因為矛盾沒有化解,如一起姐弟之間發生的輕傷害案件中,弟弟將姐姐打傷後,檢察機關沒有做矛盾化解工作,就將弟弟提起公訴,後弟弟被判刑,姐弟二人的關係由此徹底惡化。後姐姐不斷到檢察機關申訴,反映當時檢察機關沒有聽取她的意見,更沒有做矛盾化解工作,導致姐弟之間反目成仇。所以,《意見》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要把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係作為履職辦案的重要任務。要通過化解矛盾,促進訴源治理,實現社會內生穩定。
問:除聯合發佈《意見》外,最高檢此次還專門配套下發了典型案例,請介紹一下典型案例的有關情況?
**答:**為促進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意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最高檢選編、發佈了“焦某、李某故意傷害案”等5件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具有以下共性特點:
一是注重查清事實、釐清原委。在這些案件中,辦案人員並沒有因為是輕傷害的“小案”而“簡辦”,對當事人存在的質疑和案件存在的事實、證據問題,以求極致的精神探求事實真相,釐清案件來龍去脈。如案例一焦某、李某故意傷害案中,當事人對對方的傷情均提出了疑問,辦案人員通過對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進行清晰化處理、走訪當事人雙方的主治醫生等方式準確認定事實,消除了當事人雙方的疑慮。案例二盧某故意傷害案中,盧某提出,是被害人先夥同兩個兄弟打自己,自己是出於防衞推倒的被害人。為此,辦案人員進一步補充了在場人員的證言,並通過證據開示,讓盧某心服口服。而案例四敖某故意傷害案中,辦案人員通過查看現場、走訪當時在場人員、多次聽取當事人意見,查清敖某主觀上沒有傷害故意,拉扯行為也非刑法意義上的傷害行為。在此基礎上,對被害人及家人耐心細緻釋法説理,從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逐一解釋。最終,被害人及家人認可檢察機關的處理意見。這些案件通過清晰的事實認定、紮實的證據梳理,為案件處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是通過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促進矛盾化解,實現訴源治理。辦案人員辦理案件時,沒有簡單化作出捕、訴的決定,而是對因為民間矛盾引發的案件,依法充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等促進當事人雙方和解諒解。如案例三王某故意傷害案中,辦案人員認為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的刑事和解案件範圍,且發生在親屬間,有和解基礎。於是,多次聽取雙方意見,積極開展和解工作。最終在與人民調解工作室專職調解員的共同努力下,雙方達成和解諒解,冰釋前嫌,緊張的家庭關係得以恢復。在案例二盧某故意傷害案中,當事人雙方也是鄰居關係,盧某認為被害人家中作坊生產有噪音、影響自己生活經常與之爭吵。案發後,辦案人員走訪當地村委會,深入瞭解當事人的情況和矛盾緣由,通過公開聽證聽取公安機關、當事人意見,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恢復了和睦鄰里關係。
三是以寬嚴相濟為指導,規範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辦理輕傷害案件中,辦案人員全面準確把握政策內涵,以寬嚴相濟為指導,規範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諒解的,堅持依法從寬處理;另一方面,對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的,嚴重影響人民羣眾安全感的,即使是輕傷害案件,也要依法從嚴懲處。如案例一焦某、李某故意傷害案,案例二盧某故意傷害案,案例三王某故意傷害案,都屬於鄰里、親屬之間因民間糾紛或者偶發矛盾引發,案發後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積極賠償,當事人雙方和解諒解,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訴處理。但案例五石某故意傷害案中,石某在與朱某分手後仍多次糾纏,兩次深夜闖入朱某家中滋擾,造成年邁且有殘疾的汪某輕傷,案發後缺乏真誠悔罪表現,一直拒不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主觀惡性較大,情節惡劣。對此種犯罪動機、手段惡劣,傷害老年人的輕傷害犯罪案件,辦案機關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對石某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提起公訴。後石某被判處實刑。
問:為貫徹落實《意見》和典型案例,下一步有什麼工作打算?
**答:**習近平總書記反覆強調,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意見》的聯合發佈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體現,對於提升輕傷害案件辦案質效,促進矛盾化解和訴源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下一步,將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認真組織學習。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把學習《意見》納入到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的整體工作部署中去,結合最高檢下發的《檢察機關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典型案例》,組織辦案人員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意見》的精神實質、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切實把《意見》作為辦理輕傷害案件的重要依據,不斷提升能力水平。
二是加強普法宣傳。要通過宣傳《意見》、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導犯罪嫌疑人積極認罪認罰,開展賠償、和解工作,爭取從寬處理,引導廣大人民羣眾增強法治觀念,理性、平和解決矛盾糾紛,同時強化警示教育,明確對情節惡劣的輕傷害犯罪,將受到法律嚴懲。
三是推動形成合力。《意見》的落地落實,健全完善工作機制是關鍵。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不斷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互通,推動細化、完善工作機制,並充分發揮好檢調、公調對接機制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推動輕罪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
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積極促進矛盾化解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印發《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意見》共六部分24條,從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審查案件,積極促進矛盾化解,規範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機制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定。
據瞭解,《意見》的制定是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舉措。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輕傷害案件7萬餘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或者偶然事件引發。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我國法律強調要在注重促進矛盾化解、促進刑事和解的基礎上依法從寬處理。為有力提升輕傷害案件辦案質效,最高檢、公安部經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對輕傷害案件辦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後製定了《意見》。
《意見》指出,辦理輕傷害案件必須遵循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注重矛盾化解、訴源治理,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意見》明確,要堅持全面調查取證,注重對案發背景、起因、當事人的關係、案發時當事人的行為、傷害手段、部位、後果、當事人事後態度等方面全面審查,釐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強調對鑑定意見要進行實質性審查,不能簡單地只看結論。要準確區分罪與非罪、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正當防衞與互毆型故意傷害,準確認定共同犯罪。
《意見》強調,要牢牢把握輕傷害案件的案發特點,把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係作為履職辦案的重要任務。充分適用刑事和解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發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作用,促進當事人的矛盾化解、糾紛解決,並注重通過不起訴釋法説理修復社會關係。
《意見》要求,必須堅持以寬嚴相濟為指導,規範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當事人達成和解諒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另一方面,對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的,嚴重影響人民羣眾安全感的,即使是輕傷害案件,也要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比如,與《意見》同步下發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石某在與朱某分手後仍多次糾纏,兩次深夜闖入朱某家中滋擾,造成年邁且有殘疾的汪某輕傷,案發後缺乏真誠悔罪表現,一直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主觀惡性較大,情節惡劣。辦案機關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對石某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並提起公訴。後石某被依法判處實刑。同時,《意見》提出,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後,也不能“不訴了之”,對被不起訴人需要承擔非刑罰責任的,要依法發出檢察意見。
《意見》提出,要健全完善工作機制,注重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作用,加強案件會商與協作配合,注重以公開聽證促進案件公正處理。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長期以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輕傷害案件中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保證了輕傷害案件的依法妥善處理,但在執法司法理念、證據審查判斷、促進矛盾化解、法律適用等方面還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影響了辦案質效。《意見》從司法實際出發,既保持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一致性、協調性,又注重總結近年來輕傷害案件辦理中積累的經驗做法,力求解決目前辦案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用心用情辦好人民羣眾身邊的“小案”,促進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印發《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有力提升輕傷害案件辦案質效,積極促進矛盾化解和訴源治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2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升輕傷害案件辦案質效,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實現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基本要求
(一)堅持嚴格依法辦案。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嚴格遵循證據裁判原則,全面、細緻收集、固定、審查、判斷證據,在查清事實、釐清原委的基礎上依法辦理案件。要堅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正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準確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慎重把握逮捕、起訴條件。
(二)注重矛盾化解、訴源治理。輕傷害案件常見多發,如果處理不當,容易埋下問題隱患或者激化矛盾。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要依法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係作為履職辦案的重要任務。要充分藉助當事人所在單位、社會組織、基層組織、調解組織等第三方力量,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和方法,促進矛盾糾紛解決以及當事人和解協議的有效履行。
(三)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對因婚戀、家庭、親友、鄰里、同學、同事等民間矛盾糾紛或者偶發事件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結合個案具體情況把握好法理情的統一,依法少捕慎訴慎押;對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的輕傷害案件,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當捕即捕、當訴則訴。
二、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審查案件
(四)堅持全面調查取證。公安機關應當注重加強現場調查走訪,及時、全面、規範收集、固定證據。建立以物證、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客觀性較強的證據為核心的證據體系,避免過於依賴言詞證據定案。對適用刑事和解和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也應當全面調查取證,查明事實。
(五)堅持全面審查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注重對案發背景、案發起因、當事人的關係、案發時當事人的行為、傷害手段、部位、後果、當事人事後態度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綜合運用鑑定意見、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等,準確認定事實,辨明是非曲直。
(六)對鑑定意見進行實質性審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注重審查檢材與其他證據是否相互印證,文書形式、鑑定人資質、檢驗程序是否規範合法,鑑定依據、方法是否準確,損傷是否因既往傷病所致,是否及時就醫,以及論證分析是否科學嚴謹,鑑定意見是否明確等。需要對鑑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材料進行專門審查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檢察、偵查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對同一鑑定事項存在兩份以上結論不同的鑑定意見或者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不同意見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注意對分歧點進行重點審查分析,聽取當事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開展相關調查取證,綜合全案證據決定是否採信。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七)準確區分罪與非罪。對被害人出現傷害後果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時,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準確認定,避免“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與被害人發生輕微推搡、拉扯的,或者為擺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實施甩手、後退等應急、防禦行為的,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
(八)準確區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對出現被害人輕傷後果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質,查明案件發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動機、是否有涉黑涉惡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等,依法準確定性,不能簡單化辦案,一概機械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犯罪嫌疑人無事生非、藉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的,屬於“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從嚴懲處。
(九)準確區分正當防衞與互毆型故意傷害。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蔘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藉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衞。
(十)準確認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對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實施傷害行為,無論是否能夠證明傷害結果具體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造成的,均應當按照共同犯罪認定處理,並根據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節等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實施傷害時,對雖然在場但並無傷害故意和傷害行為的人員,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
對雖然有一定參與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訴處理。
三、積極促進矛盾化解
(十一)充分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對於輕傷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建議當事人進行和解,並告知相應的權利義務,必要時可以提供法律諮詢,積極促進當事人自願和解。
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並已實際履行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事後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不同意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調查瞭解原因,認為被害人理由正當的,應當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對和解系自願、合法的,應當維持已作出的從寬處理決定。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開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相關證據和材料,應當隨案移送。
(十二)充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規定,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促成當事人矛盾化解,並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十三)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於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被害人,應當及時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在解決被害人因該案遭受損傷而面臨的生活急迫困難的同時,促進矛盾化解。
(十四)充分發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作用。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充分利用檢調、公調對接機制,依託調解組織、社會組織、基層組織、當事人所在單位及同事、親友、律師等單位、個人,促進矛盾化解、糾紛解決。
(十五)注重通過不起訴釋法説理修復社會關係。人民檢察院宣佈不起訴決定,一般應當在人民檢察院的宣告室等場所進行。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村、社區、單位等場所宣佈,並邀請社區、單位有關人員參加。宣佈不起訴決定時,應當就案件事實、法律責任、不起訴依據、理由等釋法説理。
對於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應當以不公開方式宣佈不起訴決定,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訓誡和教育。
四、規範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十六)依法準確把握逮捕標準。輕傷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認罪認罰,且沒有其他犯罪嫌疑;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賠償義務;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確有悔罪表現等情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再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犯罪嫌疑人因其傷害行為致使當事人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社會危險性情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十七)依法準確適用不起訴。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願意積極賠償,並提供了擔保,但因被害人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和解諒解的,一般不影響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十八)落實不起訴後非刑罰責任。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輕傷害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被不起訴人在不起訴前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或者當事人雙方已經和解並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檢察意見。
(十九)依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已經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釋放、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建議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釋放、變更強制措施。
(二十)對情節惡劣的輕傷害案件依法從嚴處理。對於雖然屬於輕傷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涉黑涉惡的,僱兇傷害他人的,在被採取強制措施或者刑罰執行期間傷害他人的,犯罪動機、手段惡劣的,傷害多人的,多次傷害他人的,傷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婦、殘疾人及醫護人員等特定職業人員的,以及具有累犯等其他惡劣情節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五、健全完善工作機制
(二十一)注重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作用。辦理輕傷害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的作用,加強案件會商與協作配合,確保案件定性、法律適用準確;把矛盾化解貫穿偵查、起訴全過程,促進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協同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共同開展類案總結分析,剖析案發原因,促進犯罪預防,同時要注意查找案件辦理中存在的問題,強化監督制約,提高辦案質量和效果。
對於不批捕、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並與其所在單位、現居住地村(居)委會等進行溝通,共同做好風險防範工作。
(二十二)以公開聽證促進案件公正處理。對於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和鄰里、律師等其他相關人員意見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擬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可以組織聽證,把事理、情理、法理講清説透,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對其他擬作不起訴的,也要堅持“應聽盡聽”。
辦理審查逮捕、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聽證,按照《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六、附則
(二十三)本意見所稱輕傷害案件,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損傷程度達到《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輕傷標準的案件。
(二十四)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印發檢察機關依法妥善
辦理輕傷害案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提升輕傷害案件辦案質效,積極促進矛盾化解和訴源治理,2023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注重問題導向,結合輕傷害案件的特點和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從基本要求,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審查案件,積極促進矛盾化解,規範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機制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對辦理輕傷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為促進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意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焦某、李某故意傷害案”等5件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共性特點:一是注重在查清事實、釐清原委的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二是注重藉助各方力量,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促進矛盾糾紛解決和訴源治理;三是注重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當寬則寬、當嚴則嚴。這些案件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深刻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用心用情辦好人民羣眾身邊的“小案”,切實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的生動實踐,實現了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現印發你們,供參考借鑑。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年1月13日
檢察機關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焦某、李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焦某,男,無業。
被不起訴人李某,男,無業。
焦某酒後駕駛兩輪電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過北京市朝陽區一十字路口時,與李某駕駛的正常行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焦某不道歉且欲離開,雙方發生口角,焦某先推了李某一把,李某打了焦某胸部一拳,二人撕扯、糾打在一起。其間,焦某打了李某鼻部一拳,李某打了焦某面部一拳。後經他人勸阻停止打鬥。李某報警。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焦某負全部責任。
李某當日就醫,診斷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經鑑定為輕傷二級。焦某事發後第三日就醫,三個月後診斷出左耳感音神經性耳聾,後鑑定為輕傷二級。
公安機關對焦某、李某故意傷害案分別刑事立案,並對二人取保候審。2019年12月4日,公安機關將焦某、李某故意傷害案移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開展自行偵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焦某、李某均不承認打過對方面部,並對對方傷情提出疑問。為查明案情,檢察機關自行偵查,對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進行技術處理,查清焦某用拳頭打了李某面部正中位置,以及李某用拳頭打了焦某面部右側。對焦某提出的懷疑李某初次就醫材料造假的問題,檢察機關從李某處調取其全部就診材料,對接診的多位醫生詢問,證明李某面部受到外力擊打,導致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對李某提出的案發後焦某沒有第一時間就醫,其左耳聽力障礙與自己沒有關係的問題,檢察機關對接診焦某的醫生詢問,查明焦某左耳感音神經性耳聾可能由於年齡大、自身疾病、擊打等多種因素引發,成傷機制上無法確定是李某造成。

檢察機關利用檢調對接開展矛盾化解工作。
(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制度教育轉化促成矛盾化解。對焦某拒不認罪的情況,檢察機關開展教育轉化,通過開示監控視頻,打消焦某的僥倖心理;通過開示李某的就醫材料和醫護人員證言,消除焦某的疑問;通過釋法説理,宣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消減焦某的對抗情緒。最終,焦某自願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案發後一年多二人矛盾一直未化解且對抗情緒激烈的情況,檢察機關瞭解到,焦某因患疾病、經濟能力有限、擔心無力承擔高額賠償等因素一直拒絕和解,而李某因不滿焦某違章引發事故、先動手打人且不道歉也一直拒絕和解。對李某提出焦某酒後駕駛摩托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而公安機關未立案追究的情況,檢察機關查明焦某所駕駛車輛不屬機動車。檢察機關將調查過程、結果告知李某,消除李某的疑惑。在此基礎上,檢察機關通過向二人宣講刑事和解規定、瞭解雙方訴求,促成焦某向李某賠償人民幣3000元,雙方相互諒解。
(三)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區分情形,依法適用不起訴。檢察機關考慮焦某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取得諒解,於2020年2月28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對李某,經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在案證據仍無法認定李某的行為和焦某的傷情存在因果關係,於2020年4月16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作出不起訴。檢察機關通過釋法説理,二人均認可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一)依法自行開展偵查工作。查清事實、釐清原委是認定案件事實、化解矛盾的根本。輕傷害案件要重點查清案件起因、致傷手段、致傷部位和致傷原因。自行偵查具有可行性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自行開展偵查。
(二)辦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要注重矛盾化解。辦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要注重矛盾化解,依法充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規定,把化解矛盾貫穿辦案始終,明辨是非,使當事人、羣眾明事理、守規矩,發揮法律定紛止爭作用,體現司法公正。
(三)依法敢用、善用、準確適用不起訴。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並取得諒解,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決定不起訴。
案例二
盧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盧某,男,農民。
被害人孫某,男,農民。
二人系鄰居。盧某以孫某家中作坊生產有噪音、影響自己生活為由經常與孫某爭吵。2019年11月26日,盧某再次與孫某發生爭吵,用拳頭打了孫某胸部、頭部等部位,並將孫某推倒在路邊花壇,致孫某受傷。孫某的兩個兄弟獲悉後趕到現場,將孫某送往醫院。經鑑定,孫某左側第4、5、6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後,經電話通知,盧某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預交部分賠償款。後被取保候審。
2020年1月9日,公安機關將盧某故意傷害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通過證據開示,促使犯罪嫌疑人認罪。審查起訴階段,盧某辯稱雖然打過孫某,但準備離開時,孫某夥同兩個兄弟對自己毆打,自己出於防衞將孫某推倒。檢察機關協同公安機關進一步補充了案發時在場人員的證言,並召集盧某及其辯護人、孫某、偵查人員進行證據開示。在證據面前,盧某承認自己的辯解與事實不符,供認案發時孫某的兩個兄弟未毆打自己,自己不存在防衞情形,願意認罪認罰。辯護人對開示的證據及案件定性沒有異議。
(二)組織公開聽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檢察機關走訪當地村委會,深入瞭解當事人的情況和矛盾緣由,並就擬不起訴公開聽證,聽取公安機關、當事人的意見。通過聽證,盧某認可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證據,願意賠償孫某的醫療和誤工損失,孫某也表示諒解盧某,同意對盧某作出不起訴。盧某、孫某自行達成和解,盧某賠償孫某損失11.3萬元,出具書面保證,承諾不再與孫某衝突。雙方簽署和解協議。盧某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4月7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對盧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官公開向盧某、孫某宣佈不起訴決定。
(三)開展不起訴公開宣佈,進行普法宣傳。檢察機關結合走訪情況,在村委會組織盧某及其親屬、孫某、村民代表、村幹部等一同參與,開展不起訴公開宣佈。檢察機關闡述了案件的事實、性質,宣講了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的規定,以及作出不起訴的理由,對盧某進行批評教育。雙方均表示以後會理智做事,維護和諧鄰里關係。
【典型意義】
(一)探索實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證據開示。檢察機關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或者對部分事實不認罪的案件,通過證據開示,使犯罪嫌疑人認可已查明事實,提高認罪認罰自願性。
(二)以公開聽證保證不起訴的公正性和當事人的可接受度。檢察機關對擬不起訴案件,可以組織聽證,充分聽取公安機關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等對案件處理的意見,為案件是否作不起訴處理提供參考。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決定不起訴。
(三)通過不起訴公開宣佈釋法説理。對民間糾紛,特別是發生在鄰里間的輕微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可以組織不起訴公開宣佈,增強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公開性和説理性,並通過以案釋法引導社會公眾平和、理性處理糾紛。
案例三
王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王某(被害人王某香的弟媳婦),女,農民。
被害人王某香,女,農民。
王某的婆婆去女兒王某香家暫住期間,所住偏屋因年久失修在雨中倒塌。王某香送母親回家時發現偏房倒塌,以為王某所為,遂罵王某,二人發生口角。後互扯頭髮、抓扯對方並在地上翻滾,其間,王某將王某香壓倒在地,用膝蓋跪壓在王某香上身,造成王某香右側6根肋骨骨折。王某香也咬了王某右手小指。經鑑定,王某構成輕微傷,王某香構成輕傷一級。
公安機關對王某涉嫌故意傷害案刑事立案。經電話通知,王某自行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後公安機關將王某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公安機關以王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請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訊問、聽取意見,瞭解雙方和解意願。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認為,該案系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的刑事和解案件範圍,且發生在親屬間,有和解基礎。檢察機關訊問王某時,王某認罪悔罪,表示會盡力賠償被害人損失,願意和解。同時,檢察機關聽取了王某香的意見,王某香也表示願意和解。
(二)釋法説理,引導理性對待賠償。雖然雙方有和解意願,但王某香要求賠償數額高,而王某因經營不善經濟較困難。檢察機關向雙方釋明認罪認罰、刑事和解規定和當地司法機關會籤的文件,解釋此類案件最高賠償標準上限,即除犯罪嫌疑人自願支付外,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倍。后王某香自願降低索賠數額。
(三)啓動檢調對接,促成刑事和解。檢察機關啓動檢調對接機制,司法行政機關派駐檢察機關的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專職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專職調解員到當事人村莊瞭解雙方家庭關係、糾紛癥結,以及王某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王某香的治療情況,並聯系當地黨委、政府、村委會負責人,邀請人大代表等參與調解,經多方共同工作,王某香同意接受王某5萬元賠償。當日,王某支付王某香3萬元賠償,王某香對王某表示諒解。2019年3月14日,贛榆區人民檢察院以無社會危險性對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到當事人家中跟蹤回訪。
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後,王某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認為,王某犯罪情節輕微,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諒解,且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依法對王某作出不起訴。後檢察機關和專職調解員對當事人回訪,瞭解到當事人之間真正消除了內心芥蒂,家庭關係得到修復。
【典型意義】
(一)積極促進當事人雙方進行和解。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檢察機關要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釋明刑事和解相關法律規定,引導雙方理性對待賠償問題,積極促進當事人達成和解。
(二)充分發揮第三方調解力量促進和解。對有和解意願,符合和解條件的,可以由第三方調解力量主持當事人雙方調解,以促進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
(三)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應當堅持少捕慎訴。發生在親屬間的輕傷害案件多因瑣事引發,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應堅持少捕慎訴。對達成刑事和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
案例四
敖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敖某,男,農民。
被害人唐某,男,農民。
敖某駕車到貴州省盤州市勝境街道大箐居委會黃坡口處,接叔叔敖某甲(村幹部)去處理本村事務。當敖某甲坐到車上,敖某駕車準備離開時,唐某酒後來到車旁,趴在敖某車副駕駛車門上,要敖某甲安排車第二天給自己拉土,敖某甲答應安排,要他回去休息,但唐某依然趴在副駕駛車門上説拉土的事。於是,敖某下車將唐某拉到一旁,再次準備駕車離開。唐某又趴到副駕駛車門上説安排拉土的事,敖某下車將唐某拉開,二人拉扯時一起摔倒在地,起身後被圍觀羣眾拉開。
當日23時許,唐某到醫院就診,診斷為左側5、6肋骨骨折。次日,唐某到醫院進一步住院治療。後經鑑定,唐某傷情為輕傷二級。2019年2月2日,公安機關對敖某涉嫌故意傷害案刑事立案,後對敖某取保候審,7月2日移送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細緻審查,梳理在案證據。敖某始終稱自己沒有毆打唐某,但考慮到雙方有拉扯行為,且同村熟識,願意給予對方2萬元經濟補償。而唐某稱是敖某用腳將自己肋骨踢骨折,要求嚴懲敖某,並要求賠償6萬元。檢察機關梳理了在案證據:第一,唐某陳述,敖某從車上下來後朝其胸部踢了三、四腳,後又朝其大腿打了幾拳,打完後開車離開,當天自己沒有喝酒;第二,多名證人證實敖某多次下車將唐某拉開,兩個人發生拉扯,有證人證實二人一起摔倒在地,沒有看到敖某打唐某,唐某當時歪歪斜斜,應該喝酒了;第三,敖某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基本一致,其供稱因自己要開車走,唐某趴在車上不讓離開,自己將唐某拉開,沒有打唐某,不知他如何摔倒。
(二)補充偵查,進一步完善證據。檢察官到案發現場查看走訪,並多次聽取當事人意見,希望化解雙方矛盾,但二人始終未能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通過完善證據,補充的證人證實沒有看到敖某毆打唐某。檢察機關梳理出案件關鍵問題:第一,敖某的拉扯行為是否屬於傷害行為;第二,敖某主觀上有沒有傷害故意;第三,敖某要否對唐某的輕傷後果承擔責任。
(三)根據在案證據,準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在案證據證實,唐某多次趴在車門,敖某僅是將其拉開,雖然唐某堅持稱是敖某用腳踢了自己的胸部,並否認當天飲酒,但在場目擊證人證實敖某沒有打唐某的行為,並證實唐某當天走路歪歪斜斜,有飲酒的情況。檢察機關認為,唐某陳述與客觀事實不符,遂採信證人證言及敖某供述,認定敖某客觀上除了拉扯行為外,沒有打唐某,該拉扯行為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傷害行為,且二人同村,素無矛盾,主觀上也沒有傷害唐某的動機、故意。該拉扯行為導致二人摔倒,有唐某酒後自身站立不穩的因素,也有勸架羣眾拉架時人多手雜的因素。而且,唐某酒後失態、無理糾纏,敖某將其拉開的行為具有正當性。因此,不應將結果歸責於敖某。後盤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於2019年10月23日對敖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唐某及其家人表示要申訴,反覆強調是被敖某毆打所致。檢察機關對唐某及家人耐心細緻釋法説理,從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逐一解釋。最終,唐某及家人認可檢察機關的處理意見,未再申訴。
【典型意義】
(一)正確認定刑法意義上的傷害行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往往表現為行為人積極、主動實施侵害行為,為追求傷害後果對被害人實施擊打。如果行為人只是與被害人發生輕微推搡、拉扯,一般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
(二)正確認定刑法意義上的傷害故意。行為人主動攻擊行為不明顯,在出現被害人傷害後果時,不應簡單將結果歸咎於行為人,要看行為人是否有傷害故意,可以結合當事人雙方的關係、案發起因、是否使用工具、受傷部位、具體場景等判斷。
案例五
石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男,農民。
被害人汪某,女,農民。
被害人朱某,女(汪某之女),農民。
石某與朱某2019年8月確立男女朋友關係,2020年12月二人分手後,石某仍心有不甘,多次通過電話及微信等方式糾纏朱某。
2021年1月2日,石某欲再次騷擾朱某及家人,於次日凌晨1時許翻牆進入朱某家院內,又翻窗進入堂屋外封閉的“廈屋”,推開堂屋門進入屋內,在未找到朱某後又欲強行進入卧室。汪某聽見聲響後用身體將卧室門頂住,並質問來人。石某在明知頂門的是年老體弱的汪某的情況下,故意大力撞門致使汪某摔倒在地,造成汪某手部受傷。石某進入卧室發現朱某不在,遂將朱某的行李箱拿走後離開。汪某因手部疼痛入院醫治,經查系右手橈骨骨折,於1月22日報警。1月26日23時許,石某再次到朱某家滋擾,又翻牆進入朱某家中,發現家中無人後,將堂屋內衣櫥中朱某的衣服等物品盜走。後因石某將衣物等丟棄,未能進行價格鑑定。
3月26日,經鑑定,汪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公安機關當日立為刑事案件偵查。4月1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6月7日,公安機關以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盜竊罪移送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全面審查犯罪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在石某衝撞卧室門之前,汪某已出言制止,而石某明知推不動門是因年事已高的汪某在卧室裏用身體擋住的情況下,仍然大力衝撞將門鎖撞斷,將汪某撞倒在地。石某主觀上對汪某受傷是放任的間接故意,客觀上造成輕傷的危害後果,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規定。石某進入朱某家中盜竊衣物並丟棄的行為屬於入户盜竊,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益,依法構成盜竊罪。兩次實施犯罪過程中,石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是故意傷害和入户盜竊的手段行為,不再單獨評價。

檢察官出庭指控犯罪。
(二)注重審查犯罪情節,依法從嚴懲處。石某在與朱某分手後仍多次糾纏,兩次深夜闖入朱某家中滋擾,造成年邁且有殘疾的汪某輕傷,將朱某的衣服等物品放入事先準備的蛇皮袋中盜走丟棄,其行為對兩名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居住安寧及財產安全造成侵害,已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盜竊罪;石某在案發後缺乏真誠悔罪表現,一直拒不賠償被害人的各項經濟損失,主觀惡性較大,情節惡劣,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有再犯可能,對其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發生。檢察機關依法對石某作出批捕決定,並綜合案件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對石某提起公訴。2021年9月2日,沂南縣人民法院對石某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
(三)主動開展司法救助,緩解被害人生活困難。法院判決後,被害人汪某一直未獲得賠償,石某對判決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也未予履行,針對此情況,檢察機關到汪某所居住的村進行實地走訪、調查核實,認為汪某的情況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2022年4月,檢察機關向汪某發放5000元司法救助金,一定程度緩解了被害人的生活困境。
【典型意義】
(一)注重對案件全面審查、準確定性。辦案中,要全面審查案件發生的背景,案發起因、經過、造成的後果等,準確認定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實施傷害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侵入住宅的行為作為手段行為,可不再單獨評價為犯罪,作為故意傷害罪的從重量刑情節考量。
(二)對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的輕傷害案件,要依法從嚴處理。對於雖然屬於輕傷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犯罪動機、手段惡劣的,傷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婦、殘疾人及醫護人員等特定職業人員的,以及具有累犯等其他惡劣情節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三)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要全面瞭解被害人遭受損失情況及生活困難情況,對於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開展司法救助,在解決被害人因該案遭受損傷而面臨的生活急迫困難的同時,促進矛盾化解,增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