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建議提高“醉駕”入刑門檻,真的可行嗎?
周弋博冲冲冲!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2023年兩會將至,全國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們的提案、建議逐漸公佈,“醉駕”入刑問題再次成為爭議焦點。
近日,有全國政協委員擬向大會提交“關於修改‘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適當提高‘醉駕’入刑門檻”的建議,旨在釋放部分處理此類案件的司法資源,降低犯罪發生率。
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因“醉駕”而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案件數量不斷攀升。自2019年來,危險駕駛罪更是連續四年超過盜竊罪成為當今中國的“第一大罪”。《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全國各級法院在2021年共審結危險駕駛犯罪案件34.8萬件。
龐大的案件數量自然會佔用司法人員大量的時間精力,此前也有全國人大代表曾因此提議取消“醉駕”入刑,一度引起了不小爭議。
那麼,“取消‘醉駕’入刑”或“提高‘醉駕’入刑門檻”的建議,是否合理可行?假如真的採納這種建議,又會對社會產生什麼影響呢?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璐律師向觀察者網表示,這種做法可能會被公眾誤認為放鬆管理,從而降低了對酒駕的威懾力,讓過去十餘年已在公眾心中深刻的“喝酒不開車”印象鬆動。有數據顯示,自“醉駕”入刑以來,全國共減少了2萬餘起交通事故,這種效果也印證了維持“醉駕”入刑的必要性。
同時,劉璐認為,即便“醉駕”導致的大量刑事案件佔用了司法資源,也應該通過“適用速裁程序”,以及在落實好行政處罰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緩刑”與“不起訴”比例等方法加以解決。

“醉駕”入刑12年,產生了哪些影響?
儘管“醉駕”入刑已經12年了,但“醉駕”本身不是罪名。刑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具體明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據測算,80mg/100mL的標準,則相當於成年人飲用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醉駕”所面臨的拘役,則與日常意義上指代有期徒刑的“坐牢”不同:後者通常在監獄執行,且時間長短在6個月至15年不等;拘役則在公安看守所執行,時長原則上只有1個月至6個月左右。
而且,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從刑罰力度來看,“醉駕”所構成危險駕駛罪其實是刑法中的“微罪”,但任何行為一旦構成了犯罪,其影響就遠比一般違法行為要嚴重。
例如,有過故意犯罪的記錄的人,不得從事公務員、律師、公證員、教師等職業,其子女在參軍、考公的政審方面,也會受到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從一般違法到構成犯罪,用嚴厲的刑法規制“醉駕”行為,無疑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深入人心。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21年的一份數據顯示,2020年醉駕比率比“醉駕入刑”前減少70%以上;2011-2021年間,在全國機動車增加1.81億輛、駕駛人增加2.59億,年均增加1800萬輛、2600萬人的情況下,酒駕醉駕肇事導致的傷亡事故相比上一個10年減少了2萬餘起。
據《成都日報》此前報道,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的數據顯示,成都地區10年間(2011-2021年)涉酒交通事故案件數佔道路交通事故總件數的比率下降明顯,涉酒交通事故平均每件案件死亡、受傷人數的比率分別下降77.7%和47.3%。
根據e代駕的統計數據,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10年時間該公司四川省的代駕訂單總數達到6000萬。其中,2020年的代駕訂單是2012年的2400餘倍。
“‘醉駕’入刑以前,針對這種行為的行政處罰較輕,不足以產生產生足夠的震懾,加之當時社會上出現了諸多社會危害性很強的惡性‘醉駕’事件,因此,刑法的介入勢在必行。”劉璐向觀察者網表示,“從當初的立法背景和現如今的實施效果來看,這種做法是很有必要的,我個人是反對取消‘醉駕’入刑的。”
“醉駕”案件激增,佔用了多少司法資源?
與“醉駕”入刑產生極大威懾力相對應的是,危險駕駛罪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加,甚至已經成為當今中國的“第一大罪”。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全國各級法院在2021年共審結危險駕駛犯罪案件34.8萬件。這也意味着,一年就有數十萬起案件需要走完公刑事訴訟的全套程序。
“一個刑事案件到一審法院判決,需要經歷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三個階段,即使適用速裁程序,到一審判決,也通常至少需要三個月左右的時間。”劉璐介紹道,“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的,或者案件無法適用速裁程序的,歷時會更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此外,對“醉駕”的嚴厲查處,也對一線的公安交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018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發佈的數據顯示,在當年5月25日至27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動警力30.2萬人次集中開展酒駕醉駕毒駕統一夜查行動。行動期間,全國共出動檢查車輛229.1萬輛,查處酒駕1.6萬起、醉駕1458起、毒駕65起。
2022年8月19日至21日,廣東省公安機關開展涉車違法犯罪專項整治集中夜查統一行動,累計出動警力32.6萬人次,路查路檢車輛86.4萬輛次,查處酒駕醉駕違法行為4326宗,其中醉駕1422宗。
全國各地類似的消息還有很多,一旦各地公安機關開啓專項整治行動,出動的警力次處總會在數日內達到六位數。

提高“醉駕”入刑門檻,真的可行嗎?
“醉駕”案件的激增與司法資源的消耗,讓部分全國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聯想到了提高“醉駕”入刑門檻或者乾脆取消“醉駕”入刑的方案。
今年兩會前夕,就有全國政協委員建議,可以將刑法目前規定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即構成危險駕駛罪,修改為“醉酒駕駛機動車並導致不能安全行駛、對公共安全產生緊迫現實危險的”,才構成危險駕駛罪。
如此一來,並不是只要醉酒後駕車就會構成危險駕駛罪,而是醉酒達到一定程度之後,導致行為人無法安全駕駛的,才能構成犯罪。
同時,該委員還建議,可以將“醉駕”的標準從原來的80mg/100mL以上提高到200mg/100mL以上。
對此,劉璐認為,雖然這種修改會讓“醉駕”的入刑標準更加嚴苛,但“不能安全行駛”與“緊迫現實危險”的情況如何認定,也是需要統一入罪與量刑標準的,“否則各地執法不一**,勢必會影響公眾對法律公平、正義的信賴。**”
另一方面,即便是目前的刑法規定,也並不是但凡駕車者血液酒精含量不低於80mg/100mL時就一律入刑。
“根據最高法量刑指導意見,對‘醉駕’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劉璐表示,例如挪動車位,或者隔夜酒駕車仍達“醉駕”標準等情況,是可以不按危險駕駛罪處理的,“但實踐中,各地司法機關掌握的具體標準可能有所不同”。

觀察者網注意到,2019年10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發佈《關於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為怎麼判斷“醉駕”的“情節輕微”提供了參考標準。
該文件指出,醉酒駕駛汽車,且無致人輕傷、無證駕駛、在高速公路“醉駕”等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若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若血液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認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此外,對於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後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後即交由他人駕駛的,不屬於刑法中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不會因此構成危險駕駛罪。
“對於提高‘醉駕’入刑門檻的提議,我個人認為並不必要。”劉璐説道,“這一行為可能會被公眾誤認為放鬆管理,從而降低了對酒駕的威懾力,讓過去十餘年已在公眾心中深刻的‘喝酒不能開車’印象鬆動。”
“當務之急,我認為應明確入罪標準,如何認定情節輕微,應有明確的標準,而不應完全基於地方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對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適用速裁程序,減少對司法資源的佔用,對這類案件,也應提高不起訴、緩刑的適用比例。”

“醉駕**”入刑後,如何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
儘管反對“取消‘醉駕’入刑”或“提高‘醉駕’入刑門檻”,但在劉璐看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於“醉駕”案件的處理仍舊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集中在“刑行”的銜接上。
目前我國法律對飲酒後駕車的規制,分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其中血液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的,即為前文提到的“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除了本應判處的刑罰外,“醉駕”行為人還會被公安交管部門吊銷駕照,且在5年內被禁止重新取得駕照。
但對於血液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但小於80mg/100mL,則認定為“酒駕”,不會構成犯罪,只會面臨暫扣駕照、吊銷駕照、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立法設計上來看,根據行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區分“酒駕”和“醉駕”,採取輕重不同的法律制裁,本身並沒有什麼問題。
但劉璐表示,對於達到“醉駕”標準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特殊情況,在檢察院作出不起訴處理後,對行為人是否還應再按酒駕標準被作出行政處罰,實踐中各地處理不一。
“若不再作行政處罰,那麼‘醉駕’的被不起訴人僅僅只被吊銷了機動車駕駛證,而‘酒駕’行為人可能面臨包括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在內的等多種行政處罰——此時,‘醉駕’所受到的處罰明顯比‘酒駕’更輕。”劉璐表示,“**由此,極容易形成一種逃避處罰的‘**倒掛’現象,顯然是不合理的。”
劉璐認為,在實踐中,可推行行政處罰前移,即對醉駕案件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可由公安機關先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在刑事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隨卷附上行政處罰材料。
“這樣操作,就可以避免‘醉駕’行為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未能再被行政處罰的情況,從而出現的逃避處罰的‘倒掛’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