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其剛:中國不是發展中國家?美國遏制中國的又一行徑罷了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袁其剛】
當地時間2023年3月27日,美國國會眾議院以415票支持、20票棄權和0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發展中國家法”的草案,要求將中國修改為“中高收入國家”、“高收入國家”或“發達國家”,並反對在美國簽署的國際協議和條約中繼續視中國為“發展中國家”。
該草案本質上是美國遏制中國的又一行徑,不管其最終是否獲得立法通過,都需要我們客觀冷靜理性分析和應對。
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重視“發展赤字”問題,強調所有國家都要參與到全球治理中去,切實保護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本文將詳細闡述發展中國家爭取“發展權”的歷程,在不同發展階段發展權的意義和內涵,以及美國移除中國“發展中國家”標籤後中國的應對之策。
“發展權”是一項基本的國際準則
20世紀40-50年代,在“發展中國家”一詞出現以前,國際社會用“不發達國家”或“欠發達國家”來稱呼落後國家。由於“不發達”(underdeveloped)與“發達”(developed)這組概念存在對立色彩,under有貶低和消極之意,改用“發展中”(developing)一詞則含有動態和積極意思;因此,“發展中國家”概念在20世紀60年代後被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
生存和發展是人類的兩大主題。“發展權”是個人或國家在國內或國際參與和享受經濟社會全方面發展的權利,這包含發展機會的均等和發展利益的共享。“發展權”體現了所有國家應平等相待、和平共處的理念,是馬克思主義國際政治經濟學的重要立場,也是應遵循的一項國際準則。
1969年阿爾及利亞正義與和平委員會在《不發達國家發展權利報告》中首次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需求上升為權利要求的“發展權”。1986年,《構建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國際公法原則宣言》明確將“發展權”作為維護世界經濟秩序的國際法。1993年,《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同樣將“發展權”定義為“一項普遍的、難以割裂的權利”。
“發展權”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進行貿易談判時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基礎和依據,並以“特殊與差別待遇”方式加以體現。尊重和維護“發展權”理應成為解決國際經濟貿易議題的重要指導原則,但是由於歷史原因,貿易機會的缺失與不公平的事實嚴重侵蝕了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
發展中國家爭取“發展權”的歷程
自15世紀以來,發展中國家爭取“發展權”的歷程大致可分四個階段。
(一)“發展權”缺失階段(15世紀—19世紀末)
15世紀的地理大發現為西方列強通過佔領殖民地完成其原始資本積累提供了便利。殖民地的奴隸、原材料和初級產品成為宗主國攫取財富的主要來源。英國產業革命帶來了社會生產力的極大提升。
19世紀末,世界市場和世界經濟體系形成,英國處於國際貿易中的壟斷地位。這階段的全球化是由少數霸權國家主導的,廣大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國家沒有貿易的話語權。與英國奉行的自由貿易政策不同,貿易保護主義學者李斯特(1841)提出的“幼稚產業保護論”在為德國政策制定者所採納的同時,也為歐洲和北美大陸國家提供了借鑑。

19世紀,英國在東印度公司的殖民貿易
整體看來,此階段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基本處於缺失狀態,殖民地國家沒有能力擺脱來自宗主國的貿易控制和壟斷,實現國家獨立是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國家首要解決的問題。
(二)“發展權”訴求提出階段(20世紀初—20世紀70年代)
20世紀上半葉的兩次世界大戰給世界帶來了深重的災難,亟需構建新的國際秩序。一方面聯合國成立,為廣大發展中國家追求獨立優化了外部環境,為其贏得“發展權”奠定了組織基礎;另一方面美蘇冷戰導致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被弱化。
二戰後成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簡稱IMF)、世界開發復興銀行(簡稱WB或世界銀行)、關税及貿易總協定(簡稱GATT)構成的“國際經濟秩序”是美西方國家所主導的。
雖然簽署GATT的締約方只有23個國家;但GATT通過削減關税和非關税壁壘,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加快了經濟全球化進程,貿易自由化成為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陣營貿易政策的主流。與之相對應,以前蘇聯為主建立的經濟互助委員會(簡稱經互會)構成了社會主義陣營的“國際經濟秩序”。
普雷維什(1949)的“中心—外圍”理論認為不平等的國際分工關係將世界經濟格局劃分為“中心國家”和“外圍國家”。由於初級產品與工業製成品的貿易條件不同,發展中國家貿易條件不斷惡化,導致貿易得益從“外圍國家”流入“中心國家”。這種不利於發展中國家的國際經濟體系進一步加深了“中心國家”和“外圍國家”之間的不平等。
此外,發展中國家還要面對勞動力身體健康和資源環境惡化等問題。長此以往,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的利益分配更加失衡、發展赤字逐步加大。由於忽視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國際經貿合作方面相互依存、共同發展的現實,將發展和貿易合作看成兩個不同的議題,嚴重弱化了發展中國家在全球貿易中的地位。
隨着獲得民族獨立的國家紛紛提出“發展權”的積極訴求,國際發展法逐漸適用於調節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經濟體之間的關係,發展中國家開始享有“發展權”。
1964年,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第一屆大會通過了《77國聯合宣言》。77國集團是發展中國家為改變國際經濟貿易中的被動地位,改善日益惡化的外部環境,為阻止發展中國家國際收支逆差不斷擴大而建立起來的。

1964年,77國集團建立,目的是改變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貿中的被動地位
1965年GATT新增的“貿易和發展”部分規定,各締約方承諾做出努力,保證欠發達的締約方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需要的份額。
1968年第二屆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上通過了建立普惠制(GSP)的決議,普惠制的主要原則是工業發達國家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非歧視、非互惠的關税待遇,其目標是增加發展中國家的外匯收入,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進程和經濟增長。
1974年4月,77國集團推動第6屆特別聯大通過了由它起草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發展中國家經濟合作行動綱領》。
在發展中國家積極訴求下,“發展權”得以提出併為國際發展法所規範。為此,國際社會做出了種種制度安排;然而,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商品若想進入發達國家市場,仍然需要面對關税及政治等方面的限制,貿易壁壘限制成為“發展”的障礙。因此,追求實質上的貿易公平和差別待遇,真正分享自由貿易的成果,勢必成為發展中國家的新訴求。
(三)“發展權”上升為人權階段(20世紀80年代—21世紀初)
1979年和1986年聯合國大會先後通過了《關於發展權的決議》和《發展權利宣言》決議。《關於發展權的決議》規定“發展權”是一項人權,而全球貿易則是實現“發展權”的方式和途徑;《發展權利宣言》將“發展權”視為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各國人民都有權參與和共享發展紅利。
“發展”概念在多邊貿易立法中被簡化為“特殊與差別待遇”原則,它使發展中國家免於履行貿易協定規定中的某些義務,每個WTO成員國都有參與發展、促進發展和共享發展的權利;在世界銀行,發展中國家可以享受優惠的低息貸款條件等;在國際組織中可以獲得技術援助。
隨着美蘇冷戰結束,世界銀行的眾多貿易和經濟學家發表了大量學術論文討論發展中國家開放經濟和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路徑問題;受此影響廣大發展中國家紛紛引入市場經濟體制、積極參與到經濟全球化進程中。
以1973年在東京開啓的GATT第七輪談判為例,有73個締約方參與了談判;到了1986年開啓的GATT第八輪烏拉圭回合談判,又稱為“發展回合談判”,參與談判的成員方增至125。13年間,世界上新加入多邊貿易談判的國家和地區增加了52個,其中包括中國。
1991年6月28日,在布達佩斯舉行的經濟互助委員會第46次會議上,經濟互助委員會正式宣佈解散。經互會絕大部分成員參與了烏拉圭回合談判,併成為WTO成員。1995年,WTO成為管理多邊貿易體制運行的國際組織。
由於發展中國家存在競爭能力先天不足的缺陷,WTO給予了發展中國家更多特殊優惠。廣大發展中國家對烏拉圭回合談判寄予厚望,關於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議題成為談判爭議的焦點;發展中國家向WTO提出亟待解決“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的執行問題。發展中國家希望參與多邊貿易談判和呼籲WTO重視發展中國家發展權的決心彰顯。
(四)“發展權”進入新階段(21世紀初—至今)
發展中國家“發展權”得以重視促進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社會全方面的進步。特別是進入21世紀,中國等新興經濟體的崛起,通過承接大量初級產品和工業製成品的生產和出口,在對外貿易中處於順差狀態。相比之下,美國霸權地位陷入“結構性衰弱”和內部經濟結構的失衡,長期處於貿易逆差狀態。

庫克參觀蘋果ipod位於崑山的工廠。中國便宜的人力、土地等資本為蘋果賺取了豐厚的利潤。
由此,美國在WTO改革中指責中國等新興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模式偏離了自由貿易原則,知識產權保護、政府幹預、國有企業補貼等造成了貿易扭曲,並藉此以WTO現有規則適用於發展中國家、不利於“美國優先”的政策導向,阻撓並揚言退出WTO,單方面否認中國等一批發展中國家的發展中國家身份。
此次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的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發展中國家法”的草案表明,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問題已進入新階段。
國際組織的認定並無統一標準
國際組織對“發展中國家”的界定並無統一的認定標準。世界銀行選擇GDP作為衡量標準,按照2022年數據人均國民收入(GNI)達到1.3205萬美元以上為高收入國家(地區);按此標準高收入國家未必是發達國家,石油輸出國組織大部分成員收入超過這一標準,但不是發達國家。而2022年中國人均國民總收入GNI為1.2604萬美元(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和當期匯率換算得出),離世行的發達國家的標準,還有一定差距。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綜合採用人均壽命、國民受教育年限和人均收入三個維度測算了人類發展指數(HDI),達到0.8者為發達國家(地區),根據2021年HDI指數,中國為0.768、排名世界79位;新加坡為0.939、位居世界第12位;中國香港為0.952、位世界第4位。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2021人類發展指數排名,中國位列79名,人均受教育年限相較比較低
GATT及WTO對“發展中國家”的認定標準採用“自我聲明”的方式,例如韓國、巴西、新加坡、烏克蘭等國家加入GATT時自我認定為發展中國家。
然而,這種“自我聲明”的方式正在遭受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的質疑和挑戰。
2019年1月,美國向WTO總理事會提交的《一個無差別的世界貿易組織:自我認定的發展地位威脅體制相關性》報告,通過數據否認部分發展中國家的身份。
2019年2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簡稱“USTR”)發佈公告聲稱,符合以下任意一項者就要從WTO發展中國家名單上“除名”:
第一,世界銀行規定的高收入國家,即人均國民收入(GNI)超過12375美元(2019年標準);
第二,佔全球貿易份額超過0.5%者;
第三,屬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20國集團(G20)成員或歐洲聯盟(EU)成員;第四,其他因素,如自我宣佈是發展中國家或入世時未宣佈自己是發展中國家。
2020年2月10日美國USTR將25個經濟體終止其享有WTO發展中國家“特殊與差別待遇”的權利(阿爾巴尼亞、阿根廷、亞美尼亞、巴西、保加利亞、中國、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喬治亞、中國香港、印度、印尼、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馬來西亞、摩爾多瓦、黑山、北馬其頓、羅馬尼亞、新加坡、南非、南韓、泰國、烏克蘭和越南)。
美國認為,發展中國家從WTO體制獲得了發展機遇,強烈要求實現所謂的貿易對等。
雖然,已有研究發現普惠制等單邊貿易優惠協定對給惠國和受益國的雙邊貿易都產生了積極影響。但是,美國卻以受害者自居,把自身社會發展問題歸根於發展中國家享有的“特殊與差別待遇”,從而單方面採取了諸多不合理的行動。這些做法不僅違背了WTO的基本原則和宗旨,也嚴重侵犯和剝奪了發展中國家的合法權益。
全球發展倡議為“發展權”指明瞭方向
針對美國眾議院通過的立法草案,我們應客觀冷靜理性分析和應對。
習近平總書記在2021年9月21日第七十六屆聯合國大會上提出的全球發展倡議強調包容性和獨立性,特別注重解決發展中國家的獨特需求,解決國家內部及國與國之間發展不平等、不充分的問題。“堅持發展優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普惠包容、堅持創新驅動、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行動導向”為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指明瞭方向。
發展是人類的永恆主題。從新中國成立“站起來”,到改革開放“富起來”,再到十八大以來的“強起來”,我國站到了新的歷史發展起點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我國經濟總量位居世界前列,但人口總量世界第一,人均水平還較落後。“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的地位是客觀事實。
聯合國貿發會議通過的普惠制規定了“畢業條款”,即達到一定標準,發展中國家將不再享有優惠的關税待遇。在WTO內,有韓國(2018年)和巴西(2019年)自動放棄了自我認定的發展中國家地位。
無論韓國和巴西放棄自身發展中國家地位的背後原因如何,我們冷靜理性分析得出,一國(地區)的發展就是要以人民為中心,通過自身的現代化滿足人民對美好幸福生活的嚮往。
美國眾議院不顧中國的客觀事實通過的立法草案,毋庸置疑有遏制打壓之意。對此我們的應對策略有四:第一堅定捍衞自身發展中國家的地位;第二加快制度型開放的步伐,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現代化;第三落實普惠包容發展倡議,始終堅持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第四具體到企業就是要加大科技創新投入,遵守和維護國際規則,實施國際市場多元化策略和更加註重國內市場發展。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平台觀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關注觀察者網微信guanchacn,每日閲讀趣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