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警員及家人情況,亂港分子黃之鋒因藐視法庭罪被判入獄3個月
None
(觀察者網訊)據香港“東網”4月17日報道,亂港分子黃之鋒因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被控藐視法庭罪成,被判處入獄3個月。
報道稱,亂港分子黃之鋒被指控於2020年在網上發文,公開2019年11月西灣河向黑暴分子開槍的警員及其家人姓名、資料及行蹤等,涉嫌違反法院禁止對警員“起底”的頒令,以及保守該警員身份的命令。
香港特區律政司就黃之鋒的行為與其他作出類似行為的人士,向特區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交付程序,控告他們藐視法庭及違反法官就涉事警員頒發的匿名令。特區高等法院4月17日開庭處理案件,判處黃之鋒監禁3個月,押後頒發書面判詞解釋、裁決理據及處理訟費問題。
本案的申請人為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申請方表示,警方於2020年8月16日發現黃之鋒同年8月14日曾在社交平台上,披露了西灣河向黑暴分子開槍警員的中文全名,並轉載在論壇討論區及其它網站上。發文中還包含該警員與家人的照片及個人資料等。
2019年,針對香港特區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被人在網上非法披露並廣泛發佈,法庭在同年10月頒發禁制令,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起底”警務人員。西九龍裁判法院早前也已就西灣河案頒佈命令,禁止任何人發佈或報道開槍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

資料圖:黃之鋒入獄服刑。圖自中新社
目前黃之鋒正被羈押,他曾多次因違反法令被判刑,可謂案底累累。除本案外,黃之鋒被判刑的案件還包括:
2014年11月黃之鋒因違反禁制令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2019年5月上訴後減刑為2個月,但須即時服刑。
於2019年6月非法包圍香港警察總部,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兩項罪成,被判囚13.5個月;
因2019年10月在銅鑼灣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的案件,被判囚4個月;
涉及2020年6月在維多利亞公園非法集結案,被判囚10個月監禁,上訴後縮減為8個月。
此外,2021年2月28日,包括黃之鋒在內的47人因非法“初選”案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目前該案件仍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