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個人政績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鄭建華被控受賄1.56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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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9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鄭建華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鄭建華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至2021年,鄭建華利用擔任上海電機廠有限公司廠長,上海電氣電站集團總裁,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董事長,上海電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產品購銷、項目承接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56億餘元。
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鄭建華與特定關係人鄭曉虹(另案處理)分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違反上海電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薪酬發放規定,多次套取公款共計723萬元用於發放獎勵,鄭建華、鄭曉虹二人從中侵吞公款215萬元。
2018年,鄭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決定將單位公款借給他人使用,截至案發,尚有7億餘元未歸還。
2015年至2021年,鄭建華為營造個人政績與謀取個人私利,違反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對被告人鄭建華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行為定性、犯罪形態、犯罪數額等問題發表了相應意見。
本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