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光發展收到終止上市監管工作函,已觸及退市指標
解红娟

5月10日,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發的《關於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相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公司股票將被交易所摘牌。
《工作函》顯示,藍光發展股票2023年5月9日收盤價為0.40元/股,已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人民幣1元,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9.2.1 條第一款規定的交易類退市指標。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2.1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終止上市交易。
此外,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藍光發展股票自2023年5月10日(週三)開市起停牌。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9.2.7條的規定,上交所自上市公司觸及第9.2.1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日後15個交易日內,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根據《股票上市規則》9.2.9條的規定,上交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之日後5個交易日內對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上交所提醒,根據《股票上市規則》9.6.1條第二款的規定,交易類強制退市公司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其中,投資者或託管券商等市場主體在股票終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時了結股票質押式回購、約定購回、融資融券、轉融通、滬股通等業務:對於自股票終止上市暨摘牌後至進入退市板塊辦理股份登記、掛牌期間到期的司法凍結業務,建議有權機關在股票終止上市日前通過原協助執行渠道提前辦理續凍手續。
上交所同時表示,根據《股票上市規則》9.1.15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股票被強制終止上市後,應當聘請具有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在上交所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立即安排股票轉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股份轉讓相關事宜,保證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個交易日內可以轉讓。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