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瑋:“能理解不開槍,那警械咋不用?”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左瑋】
近日,湖南一民警被嫌疑人持刀刺傷不幸犧牲,年僅43歲。許多網民痛心之餘,也在思考警械與執法武力的使用。其實此前討論警察配槍用槍問題時,很多網民就有進一步提出疑問:“能理解不開槍,那警械咋不用呢?”

部分網友評論
一線民輔警在執法過程中受到侵害並非稀罕事。僅重慶一地,2019年至2021年,已共計查辦1358起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涉及2030名民警、639名輔警,其中1人犧牲、2人重傷、輕傷及輕微傷2024人。這些人裏,派出所、交警等一線崗位佔絕對比例。
“這個數據是刑法標準的傷。如果算上吐口水、推搡掌摑,包片警員幾乎沒有沒捱過打罵的。”另一位所長老關補充。前不久他在處理一起KTV酒後吵架糾紛時,上演了“空手奪白刃”,手掌的傷口至今仍未康復。
而在2月的傍晚,民警小R在高速公路卡口排查酒駕時,被醉酒司機扇了四次耳光。在警車開往醫院、民輔警依法對劉某進行強制驗血的過程中,民輔警均遭到劉某不同程度的辱罵襲擊,但始終“罵不還口、打不還手”。
對於部分同行“任打任罵、忍辱負重”,一名所長心情矛盾,他告訴我:“雖然突出了執法武力的剋制和温情,但有損執法權威和國家暴力機關的形象;另一方面,我也理解程度較輕的襲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能是目前最穩妥的處理方法。”
“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矛盾心情因何而來?當執法權威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時,警員該如何控制局面?
01
討論維護執法權威繞不開警察武力使用,而討論警察武力使用情況,得先簡單瞭解一下派出所單警裝備。單警裝備俗稱“八大件”,即手銬、對講機、強光手電、醫護包、警用水壺、警棍、警用制式刀具、催淚噴射器(辣椒水)。

警用腰帶及其裝備“八大件”(資料圖)
在調研採寫中得知:各地配備及使用情況千差萬別。
首先明確的是,出警裝備“六大件”(有些地區配不齊“八大件”),全國派出所幾乎都是配置齊全的,也是各級督導的必檢項目,要求民警出警原則上必須佩戴。
“但實踐中帶不帶用不用,那是另外一回事了。”一名城市民警解釋,“八件套穿戴都得半小時,警用水壺、甩棍重的不行,更別説常規的防刺馬甲,穿戴完就像帶着幾十斤啞鈴負重訓練一樣。處警時,我一般只帶執法記錄儀,但會把警械都放車上以備不時之需。”
守護大山平安的民警老胡被這個問題逗得笑出了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接警時,問清警情細節很重要。比如甲打傷乙後在街頭逃竄,處警就得帶上警械。抓個電信詐騙嫌疑人,還有上山下河去幫村民找牛羊的警情,帶警械不是自討苦吃嘛。”
其次,警械種類數量豐富但使用頻率不一:執法記錄儀出警必備,警用手電及辣椒水使用頻率最高,水壺、急救包則比較雞肋。
一名警察告訴我:“我個人把警棍、急救包清出了裝備的,一是因為警棍太長、懸掛位置在腰上,奔跑抓捕時不方便,二是它長得比較嚇人,掏出來容易引發騷動和炒作,第三是它沒有明確的使用綱領,用起來結果不可控。至於醫護包,實操中都知道它是個雞肋。”
最後,各地警械存在明顯斷檔問題。
東部沿海民警小樂説:“我們防刺服、防割手套配置齊全。”西南某城區派出所的所長阿蘭告訴我:“就我們分局來説,防割手套在每年下拔的經費中自助選購,辣椒水供應也充足。”某西部山區派出所所長阿鑫,對此羨慕不已:“我們別説防割手套了,六件套有時都配不齊。”
在統戰訓練及比賽時,各地警械差異顯得更為突出。進行戰訓射擊比賽,部分省會城市的警隊,槍上能配置上萬的輔助瞄準設備。而周邊一些地區,片警是網上防刺服的自購主力。一位屢獲表彰的基層公安骨幹坦言:“羨慕一下就算了,畢竟還是經濟差距的問題。”

佩帶新型單警裝備的民警整齊列隊(圖/中國警察網)
此外,一線雖已養成出警必帶執法記錄儀的習慣,但是在個別地區,執法記錄儀仍配發不到位,或因記錄儀“內存太小、一摔就壞”等質量問題產生隱患。同時,東中西部皆有民警反饋,目前警服沒有掛牢執法記錄儀的位置,即使勉強掛住,拍攝角度也欠佳。“有時處突,一手拿通訊器呼叫支援,一手拿執法記錄儀錄像,那不只能打不還手、被動防禦了嗎?”
最後為避免引起誤會,強調一下警用匕首。它的作用不是“捅刺”而是割斷繩索,有的匕首在握柄處還有一個彈射裝置,用以擊碎玻璃。
以上是受訪者表明的警械配置與使用情況。
02
但不管警械差異如何,全國各地,執法武力的使用都極為剋制。
最主要的原因是“符合國情”。中國治安良好,派出所處理的大多數矛盾衝突發生在民事環境之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大多數情境中,暴露器械反而容易激化矛盾。“中國警察是為人民服務的,武力使用必須高度剋制,警械使用也十分規範嚴謹。畢竟中國警察是與人民打成一片,而不是像美國警察與人民‘打’成一片。”
但治安良好並不意味着突發情況甚至暴力抗法不會發生。社會轉型期,部分民眾法制意識淡薄但權利意識膨脹,發生糾紛時只講權利、不講義務;當意圖不能滿足時,往往將矛頭直指辦案民警,將民間糾紛上升為警民衝突。還有部分當事人為了躲避法律制裁,干擾、抗拒警察執法甚至襲警。
網絡時代,各種聲音的高度關注也對一線執法造成影響,處突輿情中,既有民眾認為不使用警械“專業性不夠”、“缺乏威嚴”;也有民眾認為使用警械“執法有瑕疵”、“不夠温情”。甚至在警察內部,也有不同的聲音,既有“怒其不爭”的聲音責問“慫警”,也有聲音道出無奈“哪有那麼簡單。”
實際上,公安部對於警察武力使用原則,雖嚴謹但並不苛刻。嚴謹在於:能口頭制服的絕不用警械,能用警械制服的絕不用戒具,能用戒具制服的就不用武器。不苛刻是指警務人員可按“危險加一”(《規程》第五、九條)和“武力升級”原則(《規程》十四條,《警察法》第二條、第三條),使用警用催淚噴霧、收縮警棍、手銬等。
簡單來説,如果執法對象出現對抗行為,警械和武力的使用必須遵從升級原則,比如:對方辱罵雖不能還口,但對方辱罵吐口水,可以進行口頭警告;對方動拳頭,警察就可以以制服為目的地使用武力或警棍了,使用過程中要避免擊打動作,多用拉肘別臂、折手腕等相對安全的反關節動作;對方刀械攻擊,原則上就該掏槍了——總而言之,警察武力不能失控,且處於壓制執法對象一個級別的狀況。

犯罪嫌疑人身上有刀,民警及時發現並踢開
但從各地受訪者反映的警械配置與使用上來看,目前警械使用確實存在短板。
首先,公安機關基層人員普遍工作繁重,部分年齡較大,民警缺乏培訓,技戰術水平和戰術素養參差不齊。
其次,目前《刑法》雖將暴力襲警單獨入刑(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但司法實踐對襲警的認定,一般要“造成嚴重後果”。同時,《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法律法規,雖允許警察在自衞的前提下採取行動,但規定過於籠統,缺乏與實戰相結合具體的、操作性強的規定,可謂“限制有餘、保護不足”,無形中助長了抗法人員的囂張氣焰。
對此,不少學者提出,在處置突發對抗事件時,警察應享有“被允許的危險”作為免責事由。但什麼是“被允許”什麼是“過當”很難分清。在沒有明晰“執法正當防衞”以及民間存在大量爭議的情形下,同一件訴訟案件因“天時地利人和”不同,從而產生輕重不一的結果。如此,突發性對抗中,民警對自己動武后果猜疑不定:防衞權行使過頭,有濫用武力之嫌,行使不足也有瀆職風險,兩種情況皆有大量案例佐證。退一步説,民警即使做到了充分注意,也沒辦法完全避免人員在混亂對抗現場中傷亡。例如,老關若沒及時“空手奪白刃”,KTV裏的醉酒持刀者可能將自己誤傷,而醉酒者自傷,涉案警員也可能“吃不了兜着走”。
第三,不實控訴及輿情之憂。案件中對警方的造謠抹黑已非新鮮事,不實控訴的主要原因,多為逃避法律處罰、心態不正為泄私憤的惡意投訴,有的甚至是博眼球的“惡作劇”。其中,一個精心設計、意圖利用網絡輿論嚴重侵犯執法權威的案例,給世人以警醒,有必要單獨提一提。
2022年4月,報警人王某稱,目睹一貨車司機在路上正常送貨,被警察截停毆打、索要錢財。警隊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見一箱式貨車橫停在路上,地上散落大量百元現金,何某、金某兩名男子已被兩名涉案警員控制。現場吸引了不少圍觀羣眾,其中三名“路人”作證“警察搶劫”、“暴力執法”,何某稱民警損毀了其價值二十多萬的名貴手錶。
案發後,何某家屬不斷上訪、發聲討要説法。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高度重視,調查涉案多方過往經歷,通過現場影像、電子通訊、行車軌跡、貨運App平台等數據,真相得以浮出水面。
原來,何某曾因盜採原油、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處罰。為打擊報復,何某一方面策反了警方線人李某,又通過李某給線人趙某傳遞假消息,吸引警察介入;另一方面,何某等人在貨運平台提交黃紙訂單並提前找到接單司機金某,讓金某駕車以正常貨物路過設伏區域。
於是,民警接到線人線索,得知何某“涉嫌偷運原油”的時間路線。民警在截停貨車表明身份時,何某金某相繼跳車、分頭逃竄,並拿出大量百元現金拋向空中。民警制服兩人的過程中,兩人激烈反抗,叫嚷“警察搶劫”。同時,與何某串通好的袁某三人拍照錄像、大聲起鬨,吸引羣眾圍觀、意圖擴散負面影響。
查清事實後,市公安局第一時間向兩位涉事民警出具了《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澄清正名通知書》,並將案件信息對外公開,正本清源,很快平息了謠言。何某等人也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對此,一位民警告訴我:“這個事情沒有引發大量輿情,第一是當地公安機關反應快、處理妥當,第二是近幾年網民也踩過不少坑,輕易不再相信小作文或者短視頻,絕大多數民眾對涉警輿情是理性客觀的。”
此類嚴重的案情必然受到高度重視,而程度較輕的襲警事件或不實控訴,大多數受訪者們表示並不主動維權。與小R類似,阿嵐也曾被暴力抗法者掌摑。“把他帶到所裏,告知他襲警的後果,他又求爹爹拜奶奶地賣慘,哭訴不是有意扇我耳光,是激動時手不小心湊到了我臉上。”因種種原因,阿嵐選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沒有維權的警員理由高度一致:首先,傷害警民感情。“絕大多數民眾是明事理的,沒必要盯着極少數不講道理的較真,加重民間誤解和怨念”、“對於民眾來説,警察個體也象徵着團隊且是公權力的代表,警察主動退一步更利於大局”;其次,一線更關注手上的案件偵辦警情處理,部分地區還被無效警情和文山會海嚴重牽制了精力,“程度較輕的事件沒精力處理,團隊或領導安撫一下就好了”;第三是警務督察裏,專職維權崗位很少,若事事較真則正常工作無法推進;第四是襲警罪屬於新的法律條文,“司法解釋和實踐太少,檢察院法院拿着也不好處理。”
與阿嵐等人不同,沿海發達地區的阿樂表示:江浙滬地區,雖更“卷”執法武力的使用規範和細節,但對於襲警辱者也絕不輕縱。阿樂還補充,沿海警力較充沛,城市警務政務有效分離,無效警情及民間糾紛大多由政務中心或調解機構處理。因此,他們處警時,難以體會到內陸同行的糟心甚至無可奈何。
例如,去年阿樂僅使用過一次警械。那是送醉酒鬧事者回所裏醒酒,遭到醉酒者的辱罵及反抗。阿樂口頭警告後,對其使用辣椒水,很快控制了局面。這個事情,在阿樂及所領導心中僅是一個小插曲。
另一地區的小元則百思不得其解。“辣椒水噴了個路邊持刀揚言要砍人的,被人拍了視頻在朋友圈傳播,領導看到了喊寫詳細的情況説明,讓我反思處置是否妥當、有沒有瑕疵。”一位年輕民警説,“這一點我總覺得怪怪的——警校戰訓和一線實戰脱節。比如警校戰訓裏對方襲警我可以把他拿下,但一線處警,很多時候對方拳頭已經招呼過來了,作為警察還得邊躲邊多次警告‘我要使用辣椒水了’,還得同時招呼無關人士閃避。”
對上述區別,一位優秀所長告訴我:“按法規來説當然是警告一次就可以噴,但辣椒水屬於範圍攻擊,最好多次警告再使用。”他補充道,“不僅是告知抗法者,也是説給圍觀羣眾和執法記憶儀聽,畢竟也有噴到圍觀路人,路人鬧到黨委政府要賠償的案例。”
聽起來啼笑皆非,有時就是這樣。各地經濟發展、治安狀況、警務政務分離情況不同,甚至主管領導性格不一,同一類警情涉案人員脾性不一,造就了部分基層“每一次處警,可能都是一次修行”。
03
諸多一線警員提及,警校所學知識與一線實踐存在巨大差異,真到了使用執法武力的時刻,得靠“師徒經驗”和“悟性”。
衝突情況大致分為兩類:羣眾內部矛盾上升為警民衝突,多發生在現場處糾時;暴力抗法、不實污衊則在抓捕和查酒駕醉駕時經常遇到。
首先説説糾紛處理現場。很多時候,基層處理的是民眾間雞毛蒜皮、大事小情,但鬧到報警的糾紛,雙方都認為自己佔理,希望警察對對方重拳出擊、為自己主持公平正義。因此,有必要討論執法警察在糾紛調解時的角色與能力。民眾糾紛現場的警察,扮演着裁判角色,現場事態是否升級、是否引發警民衝突,警察一開始的控場能力極為關鍵。
受訪者中,兩位優秀警員的看法令人深思。
阿德是名屢獲表彰的基層民警,關於無效警情及奇葩報案人,他幾乎沒有怨言,對於警民衝突,他並不完全站在警察的一方,反而對警察處糾展示出了更“苛刻”的態度。對此,我起初較為驚訝,因為他身為一位成績突出、聲望極高的基層警察,也作為一位帶出許多優秀民輔警的“師傅”,他遭遇的奇葩警情與處突現場一定多於大多數同行;但隨着多次深入交流,我逐漸意識到他為什麼在警界民間皆有口皆碑。
例如,他指出“無效警情是政務沒有合理分離的原因,民眾合理訴求在政府有關部門得不到解決,或是被部分領導推諉給派出所,這怨不得民眾”,“一些地方領導處理徵地拆遷、企業改制等問題時,往往指令民警超越職權參與非警務活動,把公安機關和民警推向社會矛盾的焦點,影響了警察在羣眾心中的形象”,“警察是需要情懷和擔當的工作,遇到奇葩警情也是一線常態,發發牢騷也就算了,更重要的還是想想怎麼吸取經驗教訓後成長。”。
阿金則提出了另一個獨特的角度——將突發對抗控制或降級,既維護了執法權威,同時也是對抗法者的一種保護。
“很多人的認知裏,挑釁警察執法權威的事情之所以頻繁發生,原因在於違法成本低,處罰過輕。實際上,在襲警罪入刑後,襲警辱警被拘留的個案,付出的代價並不小,這個記錄會跟隨他一輩子,每一個都後悔不已。”再以開篇的重慶為例,自2019年公安部《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施行以來,截至2021年12月數據中,重慶市公安機關共計查辦1358起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追究刑事責任1059人、行政處罰787人。“所以衝突時警察‘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看似忍讓,實際也縱容了對方犯錯升級,直到他/她觸及刑法。媒體宣傳如果只強調忍辱負重,而不告知羣眾襲警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也是有失公允。”

小結
基層派出所每日面對海量警情,大量執法實踐中,人民警察展現出了為人民服務的職業操守和武力使用的高度剋制。這全球獨一份的優良治安與警民情誼,是中國為之自豪的。
為人民服務、提升自身素質,是新時代人民警察的職業操守。網絡時代,克己奉公、樹立良好形象也是公安團隊必須考慮的事情。由於警械和執法武力的傷害性,我們當然需要對警察執法武力的使用進行嚴格規定,但執法的文明與温度不是低人一等的“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公安團隊的克己奉公也絕不意味着縱容反抗執法、暴力抗法和不實控訴。
而對於普通民眾而言,配合執法是應盡的義務,如果公民對警方的執法行為存疑或不滿,可以向公安系統的督查、政工、紀檢等部門投訴,也可以針對執法結果提出行政複議。切勿以無理糾纏、不實控訴、辱警襲警等行為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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