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影子糧庫”,四川一“碩鼠”啃噬國糧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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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號“廉潔四川”5月24日消息,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以案為鏡,可以正風紀。利用反面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是一體推進“三不腐”的重要舉措,是推動黨員幹部築牢思想防線的有力抓手。為用好用活身邊案例,做深做實紀法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幹部受警醒、明底線、知敬畏、存戒懼,“廉潔四川”網站、微信公眾號自2023年2月14日起推出《以案為鏡》欄目。
該欄目聚焦發生在羣眾身邊、蠶食羣眾切身利益的“蠅貪蟻腐”,通過多角度剖析基層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違紀違法典型案件,既做到警鐘長鳴,又開展釋紀釋法,持續發揮用身邊案教育、警示身邊人的作用,不斷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敬請關注!
【案卷】
陳林,男,1965年9月生,四川瀘州人,1982年12月參加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瀘州市龍馬潭區天綠糧油購銷有限公司總經理。
2022年7月,陳林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瀘州市龍馬潭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2年12月,陳林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23年4月,陳林因犯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案探】
“我在糧食部門工作了40年,本應該為國家、為人民當好‘守糧人’。但一次次物質金錢的誘惑,卻讓我在違紀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在貪慾的泥潭裏越陷越深……”看守所裏,年過半百的陳林回首過往,言談舉止中滿是痛苦和悔恨。

瀘州市龍馬潭區天綠糧油購銷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陳林接受庭審。
陳林出生於瀘州市龍馬潭區一個普通工薪家庭,1982年,17歲的他進入龍馬潭區原石洞糧站工作,之後又考入原四川省糧食學校糧食儲藏與檢驗專業,進行為期兩年的專業知識學習。掌握了專業的理論知識,加上勤懇踏實,陳林逐漸成長為當地糧食領域的業務尖兵、行業骨幹,還多次獲得上級表彰、表揚。
2002年8月,陳林開始擔任瀘州市龍馬潭區天綠糧油購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綠公司)總經理。上任之後,很多負責糧食業務的老闆陸續找到陳林,希望其給予關照和幫助。多次權衡之後,陳林選擇和經營糧油購銷業務的老闆胡某某“合作”。
天綠公司是在原石洞糧站基礎上成立的國有控股企業,公司成立之初均使用原糧站的老舊場地和設備,缺乏專業技術人員,更缺乏市場經營理念和經驗,所以遲遲沒有開展糧油加工生產。“如果和胡某某合作,就可以完成上級對我們的考核。”陳林心想,天綠公司和胡某某“合作”都是為了“方便工作開展”。
經過多次“合作”,陳林和胡某某逐漸建立起“密切”的信任關係。2007年,彼時的胡某某需要資金擴大規模,於是兩人一拍即合,開始了“合作經營”。當年7月,陳林第一次向胡某某違規借出4萬元,按月利率10‰至20‰不等收取利息。除了按時結算利息,胡某某還不時給陳林送上額外的“感謝費”,陳林也盡其所能為胡某某的生意提供關照。
為“安全”起見,陳林放貸和收息大都在自己家裏進行,以其妻子名義與胡某某現金結息,並將利息轉為本金繼續出借給胡某某以獲取高額利息。
從此,陳林利用手中的職權,成為了胡某某公司的“影子股東”,胡某某的糧油購銷公司也甘於成為陳林假借投資攫取利益的“影子糧庫”,在放貸與收息之間,陳林和胡某某一直維持着這種畸形的關係。直至2022年,陳林共違規向胡某某放貸120萬餘元,從中獲得利息160萬餘元。
除了違規放貸,陳林還不斷把天綠公司的商標以及運輸廊道、托盤等設施設備無償或低價提供給胡某某使用,也將天綠公司的資質、資金等借用給胡某某,把糧食加工、糧食存儲輪換等業務交由胡某某承接實施,想方設法幫助胡某某發展壯大他們的“影子糧庫”。
“陳林表面上借出的是設備、資質、資金等,實質上輸出的卻是權力。胡某某本可以通過更低利率的銀行貸款等方式籌措資金,但之所以向陳林借款並支付高額利息,正是為了讓自己的公司變身為陳林的‘影子糧庫’,從而在資源和業務上尋求陳林更多的支持和幫助。”經辦該案的瀘州市龍馬潭區紀委監委第二紀檢監察室主任李瑜説道。經查,胡某某長期通過贈送禮品、禮金等形式向陳林表示“感謝”,2006年至2020年期間,陳林違規收受胡某某“感謝費”共計54.5萬元。此外,陳林還利用其職務之便,與他人共謀通過虛列費用支出、收入不入賬等方式套取、截留國有資金83萬餘元並予以私分,本人分佔錢款近10萬元。
【案析】
糧食領域腐敗嚴重損害人民羣眾切身利益,“影子糧庫”問題往往隱藏更深、難以發現,對國家糧食安全危害極大。陳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背離初心使命,毫無敬畏之心,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為他人在業務承攬、資金需求等方面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數額巨大;夥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對該公司的資產嚴重不負責任,損公肥私,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動搖了國家糧食安全的根基,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瀘州市龍馬潭區紀委監委給予陳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規定,陳林的行為應當認定構成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八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條: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
第三十四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