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總經理與女子牽手逛街被拍,攝影師是立功還是該擔責?
None
近日,“國企總經理與女子牽手逛街被拍事件”引發網友熱議。事發後,中國石油北京項目管理公司回應稱,涉事人員胡繼勇已被免去寰球工程項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執行董事、黨委書記、總經理職務,並接受紀委核查。涉事女子董某某也已被停職,接受紀委調查。
除了對視頻中男女當事人的關注,“街拍的攝影師是立功還是該擔責”問題也引發網友討論。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璐律師接受觀察者網採訪時表示,對於胡繼勇而言,因其系公眾人物,其在公眾場合的不當言行受社會監督,攝影師行為屬於輿論監督,不會侵犯其肖像權和名譽權。但對於視頻中出現的其他人員,並非屬於公眾人物的,攝影師的拍攝行為可能會侵犯他人肖像權和隱私權。
牽手視頻引公司紀委調查,涉事兩人均被停職
近日,四川一名街拍攝影師拍攝的一段一中年男子與年輕女子街頭牽手視頻引發關注。視頻中男子被指是寰球工程項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執行董事、黨委書記、總經理胡繼勇。而有知情者透露,視頻中與胡繼勇牽手的女子不是其妻子,也不是其女兒。

網傳視頻截圖
6月7月下午,中國石油北京項目管理公司公開回應稱,目前,胡繼勇已被免職。
該公司發佈的情況通報顯示,根據網上關於該公司所屬寰球項目管理公司員工胡繼勇的相關信息,公司黨委高度重視,立即組織核實瞭解。目前,涉事人員胡繼勇已被免去寰球項目管理公司執行董事、黨委書記、總經理職務,並接受公司紀委核查。公司將根據結果進一步作出處理。

另據南方都市報7日報道,記者從中央第十巡視組巡視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的值班工作人員處獲悉,巡視組已關注到網傳信息,“正在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從中國石油北京項目管理公司獲悉,涉事兩人均被停職,接受紀委調查,公司領導正在開會研究。
企查查網站顯示,寰球工程項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大股東為中國石油集團工程有限公司(100%持股),成立於1995年,企業註冊資本3000萬人民幣。胡繼勇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據奔流新聞報道,6月7日上午,寰球工程項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認證微信公眾號“北京項目管理公司寰球項目公司”中,關於胡繼勇的活動報道被刪除。12時許,該賬號被自助註銷、停止使用。
拍攝該視頻的攝影師是立功還是侵犯他人權利?要擔責嗎?
上述視頻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表示,攝影師立功,“沒他,大家都還不知道這位國企領導的秘密要藏多久”“以為去了外地沒人知道,無奈街拍上頭條”。

也有網友認為,在網上曝光涉及個人隱私問題,侵犯了他人的權利。

目前,發佈上述視頻的街拍攝影師已將其賬號改為私密賬號。
據大河報報道,視頻發佈後收到當事人的私信,目前視頻已刪除。其稱,當時街拍的時候,兩人並沒有拒絕,很多攝影師都在拍,正大光明地站在他們面前追着拍,他們並沒有拒絕,“如果拒絕了,我們都不會拍,不會發。”
而據@九派新聞 報道,另一段視頻顯示,與胡繼勇牽手的女子疑似曾與街拍攝影師揮手打招呼。
涉事攝影師被網友稱為“立功”的行為,從法律上來講是否合法?
劉璐律師向觀察者網表示,涉事人員胡繼勇作為國企管理人員,屬於我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公職人員”,公職人員與普通公民不同,公職人員屬於公眾人物,其言行尤其是負面言行,更加受到社會公眾和輿論的關注與監督。對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保護,相較於普通公民而言,更為弱化。
劉璐指出,本事件來看,由於胡繼勇作為公職人員系公眾人物,其不當行為理應受社會監督,攝影師的行為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中規定的行使輿論監督行為,不會侵犯其肖像權和名譽權。
同時,劉璐也表示,對於視頻中出現的其他人員,並非屬於公眾人物的,攝影師的拍攝行為可能會侵犯他人肖像權和隱私權。
據劉璐介紹,《民法典》對肖像作出了明確定義,並非僅臉部屬於肖像,而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都屬於肖像,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前提條件,“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而隱私權,除私密空間外,公民的私密活動亦屬於隱私權範疇,私密活動的範圍不侷限於私密空間,也可在公眾場所。未經允許拍攝短視頻的行為,可能會導致被拍攝者的私密活動被公開,從而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權和肖像權均屬於人格權,侵犯人格權的,侵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例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公職人員出軌屬於個人行為還是違法行為?如果調查確認涉事人員行為屬於出軌,涉事人員需要面臨怎樣的處罰?對此,劉璐表示,公職人員出軌屬於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一)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六)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如果調查確認涉事人員行為屬於出軌,可能會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成都太古裏2019年就已限制“街拍”,路口設告示牌:**禁止未經允許的拍攝
觀察者網查詢發現,2019年成都太古裏就開始限制“街拍”了。成都商報當時的報道顯示,在太古裏多個顯眼路口,都立有告示牌聲明“禁止未經允許的拍照/拍攝”,並提醒路人“提高防範意識,保護個人肖像權”。在太古裏街拍,需聯繫太古裏管理方市場部以獲得授權。

而成都商報2020年的報道顯示,在成都遠洋太古裏,遊客拍攝、公司組織視頻錄製和個人直播並未被制止。工作人員表示,太古裏並沒有不允許所有拍攝行為,而是針對於之前現場攝影人員在未得到顧客允許下,直接拍攝的“粗暴”行為。“這是一項商場日常管理的措施,主要是為顧客提供更好的購物體驗。”

成都太古裏內張貼的禁止拍攝海報。圖自紅星新聞
劉璐介紹説,對於可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而進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有明確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顯然街拍並不屬於前列情形之一。”劉璐説,“因此,街拍攝影師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拍攝前獲取肖像權人同意,並在肖像權人要求刪除時,及時予以配合。若公民發現被侵權,最快速的應對方法為,第一,取證,第二,聯繫侵權人要求刪除侵權作品,若對方不配合,可向平台方舉報要求平台刪除,第三,訴訟維權,要求對方承擔責任,若平台方未予以刪除,亦可起訴平台方要求承擔責任。”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