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生4個女兒被丈夫遺棄3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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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和李女士人到中年一直沒有孩子。六年前,王先生的母親張某撿回了一個漂亮女嬰,交給了兒子兒媳撫養。後來孩子要落户口,當地派出所民警發現孩子不是二人所生,因此牽出一樁遺棄案。山東省莘縣檢察院針對該遺棄案融合履職,幫王先生和李女士依法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近日,該院組織幹警回訪時,夫妻二人激動地拉着檢察官的手説:“孩子的户口已經解決了,我們這個家完整了。”
為孩子上户口牽出遺棄案
2017年8月的一天,王先生的母親張某去親戚家串門,在回家的路上發現有個快遞公司的紙箱子,她湊近一看,裏面放着一個被粉紅色被子包裹的孩子。張某怕出現意外,就抱着孩子在原地等到天黑,可孩子的父母卻沒有出現。於是,她把孩子抱回了家,交給王先生夫妻二人撫養,取名小石榴(化名)。
2021年春天,小石榴到了上學的年紀,臨開學時,幼兒園通知上學需要提供孩子户籍等證明材料。於是,夫妻二人領着4歲的小石榴來到派出所上户口。
像往常一樣,户籍民警先詢問二人的信息,並要求對方提供孩子的出生證明。但是二人稱,孩子是撿來的,沒有出生證明。户籍民警立刻將該線索轉交給刑警隊,同時採集了孩子的DNA入庫比對,並進行刑事立案,邀請莘縣檢察院未檢部門檢察官提前介入。
很快,DNA數據比對結果出來了。數據顯示,小石榴的親生父親是四川籍的爾某。2020年,爾某曾因涉嫌遺棄罪被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上網追逃。檢察官建議民警迅速趕赴浙江、四川,調取遺棄案的相關材料,同時對小石榴遺棄案展開調查,抓捕犯罪嫌疑人。
發現遺漏犯罪事實
2021年10月,爾某被莘縣公安局抓獲歸案。他交代,其出生於四川的一個小山村,18歲那年,他與隔壁村的女孩補某結婚。婚後二人去外地打工,生活條件也好了起來。2015年,二人的大女兒出生,後交由老家的父母撫養。
2017年,夫妻二人在莘縣務工。不久,補某在莘縣鄉鎮醫院生下二女兒(小石榴)。由於重男輕女,爾某瞞着補某將小石榴遺棄在村頭路邊。然後兩人輾轉到浙江打工。2020年,補某在浙江生下三女兒,爾某再次瞞着補某將孩子扔在一個橋下。但由於孩子被人發現,且拍了視頻發到網上,當地醫院的一個護士認出了孩子系其接生,通過出生記錄找到了生母補某的住院信息。爾某到案後將孩子領回,因此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作撤案處理。
2022年4月,莘縣公安局以爾某涉嫌遺棄罪移送莘縣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在審查卷宗材料時發現,補某稱,一共生了四個女兒,目前在老家養着的只有大女兒。補某還稱,她在山東一共生過兩個女兒,一個是在2017年8月,一個是在2019年1月,爾某説兩個孩子都送人了。在浙江生下的這個女兒,爾某也説送人了。“每次都是剛生完孩子他就送人,具體孩子被送給誰,我也不知道。”補某説。
為查清補某是否為共謀、在浙江出生的小女兒的下落,以及是否存在第三個被遺棄的孩子等,莘縣檢察院檢察官建議公安機關對補某在山東的住院記錄、爾某2017年離開莘縣後的軌跡以及在浙江被遺棄孩子的下落進行補充偵查。
經查,爾某遺棄兩個孩子時,補某都在住院,因為剛經歷生產處於極度虛弱狀態,沒有可能共同實施遺棄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二人事前是共謀。但是,對於爾某將孩子“送人”的行為,補某是默認的,也沒有主動要求尋找孩子。經再次訊問爾某,偵查人員得知,當年嵊州市公安局把孩子交還給爾某後,他再次將孩子“送”給別人撫養,而且拒不交代對方是誰,目前孩子下落不明。在山東菏澤一個縣城醫院,民警找到2019年1月補某生孩子的記錄,在證據面前,爾某也承認了這起遺棄罪的犯罪事實。但是,爾某對於遺棄孩子的地點説不清楚,也沒有報案記錄,這個孩子同樣下落不明。
2022年6月,莘縣檢察院將該案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爾某對於剛出生的三名女嬰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遺棄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2022年12月,法院以遺棄罪判處爾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依法變更監護權
爾某受到了懲罰,案子宣判了,但事情卻並未結束:還有兩個孩子下落不明,小石榴何去何從也還未落定。2022年12月,莘縣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繼續全力查找在山東、浙江被遺棄孩子的下落。而針對小石榴監護權的問題,檢察官早就做足了功課。
通過實地走訪,檢察官瞭解到小石榴在王先生家中備受關愛。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官聯繫到爾某、補某的父母和兄弟姐妹,瞭解到這些人均不願意撫養小石榴。
為保障未成年人生活在健康的環境中,2022年5月,該院舉行不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和關工委、民政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參加,對小石榴的監護權歸屬問題開展研討。檢察官介紹了基本案情,出示了相關證據。各單位參會代表分別結合各自職能和不同角度發表了意見,經討論,大家建議撤銷爾某、補某對孩子的監護權,一致認為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孩子更適宜在養父母的家中生活。
2022年6月,莘縣檢察院結合聽證會意見,書面建議縣民政局提起撤銷監護權訴訟。2022年6月、9月,縣民政局分別向法院提起撤銷爾某、補某監護權申請。今年3月,法院對該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縣民政局代表出庭參加訴訟。莘縣檢察院未檢部門檢察官出庭支持訴訟,宣讀支持起訴書,為民政局提供案件證據支持。今年5月,法院作出判決,撤銷爾某、補某對小石榴的監護資格。
判決生效後,莘縣檢察院積極幫助王先生、李女士申請辦理合法收養小石榴的相關手續,並與縣民政局開展座談,督促民政局積極履職。
案件雖已辦結,但檢察官的腳步並沒有停歇。辦案中,檢察官對小石榴的成長環境委託專家進行評估,利用該院2022年3月與縣婦聯等部門簽訂的家庭教育指導聯動機制,邀請專業的家庭教育指導師對王先生和李女士進行家庭教育指導,並不定期跟蹤回訪成效;並以本案辦理為契機,與縣法院、縣民政局就撤銷監護權訴訟中線索移送、支持起訴流程、監督職能部門後續履職等,建立了規範化協同辦理機制。
莘縣檢察院檢察長牛廷彪告訴記者:“監護侵害案件是檢察機關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過程中重點關注的情形之一。這類案件中,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難點就是監護權適格的考量與監護權歸屬問題。檢察機關應當綜合考慮監護侵害案件中的多種因素,通過自行社會調查、不公開聽證等,將‘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最大化地應用在監護權適格問題考量中。”

(盧金增 王楊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