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證監局:對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處以7368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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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浙江證監局網站公佈對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 22號(螞蟻基金銷售、林思思)
當事人: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螞蟻基金銷售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
林思思,女,1987年9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我局對公司基金銷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螞蟻基金銷售或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違反代銷基金產品准入、宣傳、檔案管理有關規定。
二、違反基金銷售機構人員管理、內部控制有關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宣傳推介材料、公司制度、合作協議、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公司情況説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螞蟻基金銷售上述行為反映出公司在開展基金銷售業務過程中,未能恪盡職守,未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公司總經理林思思對公司開展基金銷售業務負有管理責任,是公司前述違法違規行為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7368萬元罰款;
二、對林思思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