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裁女兒短線交易獲利153元,東阿阿膠致歉:誤操作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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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阿阿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7月17日發佈《關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親屬短線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公告顯示,東阿阿膠副總裁丁紅巖的近親屬丁子璇於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13日存在買賣公司股票行為,產生的收益為人民幣153.00元,上述收益已於2023年7月17日全部上繳公司,丁子璇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
東阿阿膠稱,經核實,本次短線交易為丁子璇誤操作所致,丁紅巖事先並不知曉相關情況,在此次交易前後亦未告知丁子璇關於公司經營情況等相關信息,不存在利用短線交易謀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觀違規的情況。本次交易事項不存在因獲悉內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況,亦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謀求利益的情形。
公告稱,丁紅巖及其女兒丁子璇已深刻認識到本次事項的嚴重性,對本次短線交易造成的不良影響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並將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嚴格遵守證券交易相關規定,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做好個人及親屬的持股管理,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以下為《公告》全文:

東阿阿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副總裁丁紅巖先生出具的《關於本人親屬短線交易東阿阿膠股票的情況及致歉聲明》,獲悉丁紅巖先生近親屬丁子璇女士於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13日存在買賣公司股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等相關規定,上述交易構成短線交易。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線交易的基本情況
經核查,丁子璇女士關於公司股票的具體交易情況如下:
序號 交易時間 交易方向 成交數量 成交價格 成交金額
(股) (元/股) (元)
1 2023 年 7 月 4 日 買入 100 49.80 4980.00
2 2023 年 7 月 13 日 賣出 100 51.33 5133.00
根據《證券法》等相關規定,丁子璇女士上述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產生的收益歸公司所有。本次短線交易產生的收益為人民幣153.00元(計算公式:短線交易的收益=賣出金額總計5133.00元-買入金額總計4980.00元)。
上述收益已於2023年7月17日全部上繳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子璇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事項的處理情況及公司採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後高度重視,及時核查瞭解相關情況,丁紅巖先生及其女兒丁子璇女士積極配合、主動糾正。本次事項的處理情況及已採取的措施如下:
(一)經核實,本次短線交易為丁子璇女士誤操作所致,丁紅巖先生事先並不知曉相關情況,在此次交易前後亦未告知丁子璇女士關於公司經營情況等相關信息,不存在利用短線交易謀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觀違規的情況。本次交易事項不存在因獲悉內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況,亦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謀求利益的情形。
丁紅巖先生及其女兒丁子璇女士已深刻認識到本次事項的嚴重性,對本次短線交易造成的不良影響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並將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嚴格遵守證券交易相關規定,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做好個人及親屬的持股管理,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二)《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根據上述規定,丁子璇女士已將本次交易所得收益人民幣153.00元上交公司。
(三)公司董事會將進一步加強合規培訓和宣導,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加強學習《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股份變動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審慎操作。公司將持續督促相關人員嚴格規範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三、備查文件
(一)丁紅巖先生出具的《關於本人親屬短線交易東阿阿膠股票的情況及致歉聲明》;
(二)公司收回短線交易收益的憑證。
特此公告。
東阿阿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