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果農田裏搭窩棚遭街道警告拆除?雙方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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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網民“公子馨YA”發帖稱,其在深圳一家荔枝園內搭建的窩棚被拆,相關單位未給説法,一時引起輿論關注。
事件發酵後,7月29日,有媒體發佈題為《果農自家田間搭窩棚遭警告拆除,街道辦:政策有規定,基層無能為力》的相關報道。 對此,深圳市南山區西麗街道辦事處於7月30日發佈情況説明,從三方面回應該報道存在不實情況:報道中提及該辦工作人員接受採訪不屬實;報道中提及“果農自家田裏搭建窩棚遭警告拆除” 不屬實;報道中引述“街道辦:政策有規定,基層無能為力”不屬實。

荔枝園內窩棚是否違規住人?
當事雙方回應處置過程
7月31日凌晨,深圳衞視&壹深圳客户端記者連夜採訪事件雙方,釐清事實。
據西麗街道辦事處相關負責人介紹:5月18日下午,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位於麻磡社區麗康路的後山荔枝園內正在搭建棚架,涉嫌存在違建行為。該荔枝園負責人王女士當時回應稱,擬在荔枝園內搭建臨時窩棚,用於收果期間工人住宿使用。工作人員當即告訴她,荔枝園不得有違法搭建住人、生火、破壞土地原貌(硬底化) 等行為,一旦發現,將依法處理。

據街道辦工作人員介紹,考慮到當時正處於荔枝收成期以及果農對荔枝採摘、選果、銷售的需求問題,工作人員允許王女士暫時繼續使用窩棚,明確要求她待荔枝收果結束後,自行拆除。王女士現場表示同意,並口頭承諾不違法搭建、不住人、不破壞土地原貌(硬底化)。
但是在後續的巡查中,工作人員注意到前期發現的設施位置已搭建為窩棚。

執法人員向記者出示了一份由王女士於6月14日簽訂的《關於請求支持果園臨時搭建荔枝園窩棚的申請》,她在申請書中承諾臨時窩棚內不住人、不生火,將在荔枝收成過後一週內自行拆除果園內臨時搭建的窩棚,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窩棚將積極配合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據西麗街道辦工作人員介紹,針對果園臨時搭建情況,西麗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先後與包括王女士在內的多位果農簽訂了28份自行拆除協議,多個場地在荔枝摘採結束後履行承諾,按時自行拆除臨建,但王女士除外。

為此,執法人員致電要求王女士儘快自行拆除窩棚,但王女士 表示自己不在深圳,同意由執法大隊組織人員依法拆除。
搭建窩棚的用途是什麼?期間是否有存在違規住人的情況? 從執法人員展示的現場視頻和照片來看,該荔枝園內的臨時搭建物中,確有擺放上下牀鋪,蚊帳、枕頭、席子一應俱全,存在明顯的住人生活痕跡。
(圖片由執法人員提供,拍攝於6月13日。)
王女士承認,窩棚確實存在臨時住人的情況,這是因為荔枝收果期間需要大量人手,工人的住宿問題一時之間難以妥善解決。
據記者瞭解,一般果農在清晨摘果,白天銷售,並不需要採摘工人住在果園裏,但王女士通過網絡直播帶貨,全天銷售,所以養着工人在果園裏隨時採摘。
為何不允許果林裏搭窩棚住人?西麗街道辦事處的説法是深圳夏季颱風多發,強雷雨天氣密集,果林窩棚住人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據西麗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副隊長張發華介紹,該荔枝園屬於羊台山森林公園藍線管理範圍內,屬於農業用地的一種,目前的臨時搭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4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臨時建設應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次處罰的依據,是第六十六條提到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張發華説,“對於有新舊棚被拆的情況,經過我們的核實,因為她在搭建新棚的時候與舊棚是連在一起了,裏面住有看管人員,並且存在生火做飯的情況,安全隱患較大,所以我們對新舊棚連成一體的位置一併拆除,現場仍然留有足夠的臨時搭建農業用房,這部分我們沒有拆除。”

王女士告訴記者,雖然雙方在溝通中存在分歧,但南山區政府包括執法隊人員曾提出通過舉辦多種活動幫助果農拓寬銷售渠道,讓她感受到了政府部門的善意和關心。
王女士回憶道,執法過程中雙方的溝通總體平和,於她個人而言不希望事情再持續發酵。“我自己認為深圳的執法偏向於更人性化的,當時並沒有過激行為。深圳是一個很文明的城市,也是我很喜歡的城市,我特別希望這個事情可以平息下去。”
(記者 王羽豐 劉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