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運用禁令,及時制止造謠中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侵權行為

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法院”7月31日消息,2023年7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人民法院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林文學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付金聯出席發佈會並回答記者提問,發佈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王斌主持。
圖為發佈會現場。胥立鑫 攝
黨中央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展。習近平總書記曾在不同時期、不同場合、反覆強調民營經濟的重要作用和重要地位。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決策部署。7月31日,最高法發佈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11個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能動司法,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持依法平等保護,服務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工作成效。
**一是積極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這次發佈的大通公司實際控制人偽造企業印章罪一案,法院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措施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聯合檢察院監督企業合規改革,指導企業加強內部治理;綜合考量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社會危害及企業合規整改等情況,依法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既挽救了企業,又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實現涉企犯罪源頭治理。通過這一典型案例,推動各級人民法院切實轉變辦案理念,治罪與治理並重,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
**二是運用禁令,及時制止造謠中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侵權行為。**本次發佈的小米公司訴網絡侵權案,法院依申請及時裁定被申請人立即刪除侵權文章及視頻,防止進一步擴大對民營企業名譽權的損害,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惡意損害企業名譽權的司法態度,推動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社會輿論環境。
**三是全面貫徹依法平等保護原則。**7月31日發佈的電力諮詢公司與農業局合同糾紛案,法院判令農業局承擔違約責任,並採取有力執行措施,及時兑現民營企業勝訴權益。在文旅公司一案中,法院判令違約國有企業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通過這兩個典型案例,推動各級人民法院有效落實平等保護原則,機關法人、國有企業違約毀約、拖欠民營企業賬款的,同樣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四是依法挽救陷入財務困境的民營企業。**這次發佈的系列破產重整案,法院通過引進重整投資人,改善企業流動性,“破產不停產”,在維持企業營運價值的同時,債權得到了高比例清償,實現企業、上下游債權人、股東、職工和近10萬名燃氣用户雙贏多贏共贏。通過這一系列典型案例,引導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使企業獲得新生。
**五是堅持善意文明執行。**這次發佈的案例中,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對案涉爛尾樓沒有簡單一拍了之,而是依法引資恢復項目建設,1472套房產竣工交付,一攬子執結近500件關聯案件,妥善化解了近900個債權人的8億多元債權,農民工工資全額支付,職工就業得以穩定。通過這一系列典型案例,引導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多做“放水養魚”之事,少行“竭澤而漁”之舉,在實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嚴格公正司法、能動司法,通過一個個案件的審理工作,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決策部署,營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附:人民法院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典型案例目錄
案例1:寧波東錢湖文化旅遊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寧波東錢湖文旅景區管理有限公司訴寧波巨大商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2: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行為保全裁定
案例3:瀋陽電力工程諮詢有限公司與瀋陽市渾南區農業農村局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4:濮陽市華龍區華隆天然氣有限公司、濮陽華潤燃氣有限公司訴河南省濮陽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政府確認行政協議無效案
案例5:涉“萬糯2000”育種材料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例6:樂清市寶樂能源實業有限公司等破產重整系列案
案例7:上海三岔港實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案例8:老河口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肖某等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案
案例9:九江大洪鋼鐵有限公司經理劉某職務侵佔案
案例10: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助力東營鵬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健康發展系列執行案
案例11:唐山成唐商貿公司與天津喜津混凝土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
附:案例2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行為保全裁定
【案例索引】
北京互聯網法院(2021)京0491民初51722號
基本案情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公司)系由知名民營企業家雷軍創建,並由雷軍擔任其法定代表人,其名下商標“小米”是馳名商標,手機、電視等產品多次獲獎,所代表的小米系企業是中國知名科技創新企業。被申請人是專業自媒體從業人員,專門從事科技類公司資本市場研究,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被申請人在微信公眾號、鳳凰網、騰訊新聞等多個平台發佈了多篇關於“小米”“雷軍”“小米科技”的評論文章及視頻,稱“小米”為“……”,稱其創始人“雷軍”為“……”,稱“小米科技”為“……”(此處隱去諸多涉貶損性言辭)。小米公司認為,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名譽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申請人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被申請人則認為,一方面小米公司並非提起訴訟的適格主體,另一方面對小米公司進行報道是其日常工作,其發表的關於小米公司的文章均根據公開信息撰寫,並未侮辱或誹謗雷軍和小米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2022年3月30日,小米公司在訴訟期間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裁定被申請人立即刪除部分被訴侵權文章及視頻。北京互聯網法院於2022年4月3日就行為保全及時組織談話。
一是依法審查案涉文章及視頻內容,準確認定侵害小米公司名譽權的較高可能。法院詳細審查被訴侵權文章及視頻內容,識別有關內容主要是對小米公司的經營模式、企業風險、企業價值觀等方面的評論以及對其法定代表人雷軍的評論,查明在被申請人發佈的案涉文章和視頻中,含有“……”等涉貶損性言辭。法院認為案涉文章及視頻已經引發了廣泛社會輿論關注,且雷軍為小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針對其職務行為的言辭直接影響小米公司,依法據實認定上述言辭對小米公司具有明確的指向性,可能造成小米公司社會評價降低,存在侵害小米公司名譽權的可能性。
二是依法認定行為保全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充分發揮保全制度在保護民營企業名譽權中的緊急救濟功能。案涉文章和視頻發佈於互聯網上,具有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等特徵,且被申請人在訴訟中仍針對小米公司持續發文,關注度進一步提高、不良影響持續擴大。法院在談話中當庭登錄案涉文章和視頻鏈接,及時認定如不立即停止案涉文章和視頻的傳播,將嚴重影響小米公司商譽和正常經營活動,從而造成難以彌補、無法救濟的損害。在小米公司提供100萬元擔保的情況下,法院依法適用行為保全制度,準確判斷採取行為保全的緊迫性和必要性,裁定被申請人立即刪除被訴部分侵權文章及視頻,且已於2022年8月2日執行完畢,消除對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不良影響。
社會影響
本案當事人訴中申請行為保全,針對企業網絡名譽侵權糾紛,法院在審查後發現相關網絡言論構成較高侵權可能性時,及時適用保全救濟制度,依法限制網絡不當言論持續發酵,避免損害後果繼續擴大,緩解了受損害企業維權成本高、週期長等困難,有效地防止了民營企業因名譽持續受損而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該行為禁令的發佈極大地增強了企業及企業家維護自身名譽的信心,同時也警示網絡自媒體在對企業經營進行輿論監督時應誠信客觀發聲,為企業的發展營造誠信、文明、有序輿論環境。
典型意義
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民營企業是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重要力量,民營企業家特別是具有示範作用的民營企業家對於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本案中,小米公司是高科技領域知名民營企業,對小米公司和其創始人、法定代表人雷軍的貶損性言論不僅影響小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還影響民營經濟科技創新的輿論環境。相較於傳統媒體,網絡自媒體傳播速度更快、受眾人羣更廣,其針對企業及企業創始人發佈的言論對於企業經營發展影響更大,可能使得民營企業迅速因負面評價而處於劣勢地位,從而喪失投資、交易等方面公平競爭的機會,甚至影響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創新創業的輿論環境。法院認定針對企業及其創始人所發佈的言論構成較高侵權可能性時,依法及時適用訴訟保全制度,強調網絡自媒體在對企業經營進行輿論監督時應誠信客觀發聲,限制貶損性言論的發酵和損害後果的擴大,嚴格禁止故意誤導公眾認知、刻意吸引眼球的極端言論,減輕和消除影響,切實對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名譽權提供司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