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擬實施人才房票制度:最高抵扣購房款的50%,10年內不得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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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浙江省瑞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通過政府網站,發佈關於公開徵求《瑞安市人才房票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根據《關於大力實施“才聚智造·築夢雲江”行動加快構建人才集聚發展新高地的20條意見》(瑞委人〔2022〕1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推進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現將《瑞安市人才房票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於2023年8月10日前反饋至瑞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科。聯繫電話:65827388、65890213;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瑞安市人才房票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瑞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8月3日
瑞安市人才房票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並舉實施辦法》(温委辦發〔2022〕69號)、《關於大力實施“才聚智造·築夢雲江”行動加快構建人才集聚發展新高地的20條意見》(瑞委人〔2022〕1號)等文件精神,為打造更優人才生態環境,提供更好人才住房服務,加快建設區域重要人才中心,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人才房票是指人才購買商品住房(含政府房源和新建商品住房,可帶車位)時抵扣房款的憑證。
人才房票屬於享受政府購房類優惠政策,並按人才住房配售工作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人才房票申請對象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本市户籍,經認定的温州市人才分類目錄ABCDEF類人才和瑞安市“菁英人才”計劃入選者。
(2)全職在我市用人單位工作且已與在瑞用人單位簽訂3年(含)以上全職工作合同、已以在瑞用人單位為主體繳納社保(職工養老、職工醫療、機關養老至少繳納一種)6個月以上。其中F2、F3類為2019年6月11日以後首次在瑞全職工作(含創辦企業)並首次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且正常繳費的人才。
(3)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過温州政府購房類優惠政策;其中F類人才和瑞安市“菁英人才”計劃入選者均要求“無住房”,即本人及配偶自2019年12月24日起在温州均未擁有過住房或累計擁有過的住房面積少於60㎡。
第四條 向A、B、C、D、E、F1、F2(與瑞安市“菁英人才”計劃入選者)、F3類人才分別發放800萬元(含税,具體由“一事一議”明確)、160萬元、130萬元、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人才房票。其中非“無住房”的E類人才只可購買政府房源;BCDEF類人才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按80%比例享受房票金額。
**人才房票當年有效,使用時間以實際簽訂購房合同協議書為準。人才房票抵扣金額不高於所購住房房款的50%,不得套現,提現、轉讓、贈與等。**使用人才房票所購的商品住房應是人才本人完全產權或夫妻雙方共有產權。使用人才房票購買商品住房後,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補貼賬户的,在簽訂購房合同後,不再向本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補貼,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補貼可按規定提取。
若夫妻雙方均滿足申領條件的,需同時申領使用。其中一方按規定標準全額享受,另一方按規定標準的50%享受,雙方人才房票抵扣總額不得高於所購住房房款50%。
第五條 人才房票辦理流程如下:
人才房票實行常態化網上申請,根據年度財政預算和申請資格核定情況,市委人才辦、市住建局制定人才房票相關公告,並在市人民政府官網發佈。
(一)申請申報。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人才資格、住房資格,可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用人單位受理後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人員應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若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及配偶均需提供材料且在各自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再由用人單位填報申請。
用人單位登錄“温州人才之家”(網址:https://reward.wenzhou.gov.cn/wzrc/)--“申報事項”--“人才住房配售”,點擊“調取人才碼信息”,獲取人才資格信息(人才碼需先行登錄“温州人才之家”認定獲取),按提示填報單位信息、申請人信息,並如實上傳以下附件(經單位審核蓋章和負責人簽字):(1)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護照);(2)與在瑞用人單位簽訂的3年以上全職工作合同或相應證明材料;(3)以在瑞用人單位名義繳納社保(職工養老、職工醫療、機關養老至少繳納一種)6個月以上且目前為在保的證明材料(申請人可在浙裏辦查詢下載);(4)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相關法人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以及用人單位近6個月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證明;(5)申請人婚姻狀況材料;(6)單位公示無異議情況説明;(7)F1類人才需提供中小學(幼兒園)、醫療衞生機構貢獻積分值計算表及證明材料、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近兩年年工資薪金所得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證明材料(《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表》和《個人所得税繳納記錄》)。
(二)房票核發。各審核職能部門統一登錄審核系統,在受理後30 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審核工作,其中人才部門會同人社、教育、衞健等部門審核人才資格條件;住建部門負責審核人才住房資格條件。擬通過資格條件審核的人員名單由屬地人才、住建部門審查確認,併發放《瑞安市人才房票》。
(三)房票使用。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攜本人身份證、《瑞安市人才房票》,與房源產權單位(公司)簽訂人才房票使用承諾書、房屋買賣合同(參照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和補充協議,並按合同要求繳納房款。人才購房時將房票憑證交付房源產權單位(公司),抵扣等額的購房款。
對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開發樓盤,使用《瑞安市人才房票》購房網籤後,即視作人才房票抵扣資金已經進入銀行監管賬户,可以辦理備案手續。
(四)產權限制。人才住房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起10年內實行產權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週轉、不得辦理抵押貸款(用於購買本套住房的公積金和商業按揭貸款除外)。人才住房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起滿10年的,購房人可申請解除產權行政限制。不動產登記部門憑市住建部門出具的函件予以限制、解除。
發生購房人離瑞、離職未就業創業6個月以上、違反合同約定等情形的,人才應退回人才房票剩餘價值。剩餘價值按產權行政限制剩餘月份比例計算。
(五)房票結算。本條款適用於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人才房票結算。購買政府房源的人才房票結算另行規定。
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在人才辦理不動產登記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憑接收的人才房票憑證及相關材料,與市住建部門結算。房票結算所需材料:①《瑞安市人才房票》;②市住建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③購房發票;④不動產權證書;⑤人才房票使用承諾書;⑥瑞安市人才房票兑現聯繫函。市住建部門在確定人才購房實際抵扣金額和產權限制後,及時撥付至房地產開發企業銀行監管賬户。
第六條 申請人及用人單位應如實填報信息,用人單位共擔管理服務責任。對於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等騙取人才住房優惠政策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追回人才房票全部價值,並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單,取消個人和單位此後3年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資格,情節嚴重的報送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本細則由市委人才辦、市住建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參照温州市人才住房有關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