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志國:把建方艙的錢退回去,那麼難嗎?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趙志國】
近日,東北某地要建設方艙醫院,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尤其是官方人員回覆的一句“項目批下來了,國家給的錢,你就必須要求建這麼個東西,不建不行啊”,更是惹來眾多爭議。
根據最新的消息,當地已經叫停了相關項目的建設招標。儘管項目被叫停,並不影響大家的討論:民眾的生活基本已走出疫情的陰霾,怎麼還有人在這個時候,繼續搞這種費力不討好的事情?就不能把錢退回去嗎?
實際上,這裏頭確實還是有點不太好擺在明面上去説的東西。

方艙醫院建設項目公示
一、專項資金挪用?網傳段子並不怎麼靠譜
這個事情爆出以後,不僅引發了網友的廣泛熱議,很多段子手也跟風創作了許多“膾炙人口”的段子。比如有一個段子是這樣的:家裏要來客人,老爸給我1000讓我買酒。我拿到手後先花了800,本想着剩下的200來買酒對付一下,結果客人不來了,沒辦法交賬啊!
那麼段子裏反映的專項資金挪用問題,現實中有沒有發生的可能呢?筆者雖然不在涉事地區工作,不知道具體情況,但通過向在財政等有關部門工作的同志瞭解,應該説,不排除這種可能,但可能性很小。
持“陰謀論”的有關論調強調,某些地域人膽大、營商環境差,不排除個別“有魄力”的領導欺上瞞下、左右勾連,非法挪用資金甚至中飽私囊。
根據網上的公開資料,該項目的涉及資金規模超過4000萬。這麼大的資金體量,要涉及到嚴格的專項經費審計。這種項目,尤其可能涉及到中央專項資金配套的,審計層級可能要達到中央審計部門,而且可能要多輪審計。就算有人能在短期內串通周圍所有監管人員,但後期異地人員多輪審計一旦查出蛛絲馬跡,那就是嚴重的腐敗窩案,要擔責的人員面太廣。
這種制度設計,基本上杜絕了專項資金挪用的情況。
二、退回專項資金?地方政府動力嚴重不足
按照廣大網友最樸素的情感,既然疫情高峯過去那麼久了,這筆錢使用的合理性就不存在了,就應該把錢主動退回。

這種想法,其實有點不太理解政府部門的運行機制,有點想當然了。
首先從資金申請成本上來説,地方政府向上級部門申請資金,就會產生各種行政成本。咱就不説那些庸俗的請客吃飯,來來回回的溝通需要見面吧?見面得花差旅費、食宿費吧?各職能部門得反覆地做表、打報告、修改報告吧?上級部門得組織專家論證吧?這中間就會產生行政成本。
除了行政成本以外,還有一些隱形的成本。比如,可能有的同志就會顧慮,這次把錢退回去了,可能會給領導留下“給你機會你都不中用啊”的印象,下次再向上級部門申請,自己心理建設這一關都過不了。
其次從可能產生的收益來説,地方政府也不願意將專項資金退回。這麼大的資金量,首先帶動的是地方的就業,以及由此產生的乘數效應,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而且,搞這樣一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既是一個民心工程又是一個政績工程,可謂既有面子又有裏子。
從涉事地方實際來看,其實作為一個經濟相對欠發達的城市,人口存在着淨外流。這種情況下,尤其需要各種上級部門的專項資金扶持,來強化地方基礎設施建設。
有人就分析了,當地醫衞設施可能存在老化等情況,地方財政捉襟見肘的情況下,很難對醫療衞生方面的財政投入進行有效覆蓋。此次有這樣一個專項資金,正好可以籍此來補強一下短板,就算是以“疫情防控”相關的名義,起碼一些設備、一些病房牀位的投入是通用的,這樣也能對緊張的醫衞資源進行一個有效的舒緩。
最後,有些基層政府在項目建設運作中,可能存在一些不規範的情況,如“未批先建”“未建先出資”等。有深諳其中門道的朋友同筆者分析,涉事地方冬季漫長,或許去年冬天已經批下來的項目,因為天氣寒冷想等到春暖花開再興建,誰知道疫情這麼快就過去了,但可能圖紙費、設計費等都提前花出去了。
該朋友指出,在基層,很多項目建設實際上存在着各種“變通”。如某地建設一個民生項目,按照預算安排,到了年底就應該完成項目驗收並打完尾款。但該項目因疫情等原因導致工期遲滯,作為甲方的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為了避免財政資金被收回,情急之下在沒有驗收的情況下,也沒簽補充協議,直接將尾款打入乙方賬户。
換言之,各地政府現在都缺錢,説句不好聽的,“到嘴的肥肉,誰願意吐啊!”更何況,有些項目可能已經把錢花出去一部分了,箭在弦上不得不發。
三、個別地方政府欠缺的是科學決策的能力
其實,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建一個平戰結合的疫情防控中心,未嘗不是一件好事。首先從專業角度來説,誰也無法保證,未來不再出現重大疫情,建一個疫情防控中心,可以做到未雨綢繆。其次正如前文所言,該地財政基礎薄弱,能籍此機會夯實一下當地醫衞投入的地基,可謂一項民心工程。
實際上,絕大多數情況下,上級政府也不會勒令下級地方政府退回某些專項資金,除非是發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通常的做法是,下級地方政府修改一下項目規劃,再逐級申報,得到批准後該專項資金使用用途可以略作調整——當然調整幅度不能太大,你申請的防疫資金調整為拆遷安置費肯定不行。
當然,這項工作也不好做,甚至有時候會卡住。一個項目的立項,往往要經過很多複雜的程序,如政府常務會議、部務會議、專家研討會等等;同樣的,進行項目調整時,往往也要走一遍相應的流程,甚至更復雜,因為有時候要否定一些已達成一致的意見。

但不好做不代表不能做,實際上,在抗疫形勢發生重大變化之後,上上下下也有心理預期,因此申請一些項目調整也是順理成章的。當然,這亦會涉及到各種行政成本的問題——而地方政府需要做的,就是要對原有規劃進行細微調整修改,同時做好與羣眾的溝通以及輿情的回應。換句話説,這本來是有可能做成一件好事的。
關鍵問題是,在某些決策者眼中,這些行政成本值不值得付出?
有位朋友就痛批,説某些地方的領導,揣着明白裝糊塗,既不對上級部門做工作爭取項目調整變更,也不對羣眾做溝通解釋工作,就賭羣眾“眼瞎”看不見,萬一賭贏了,什麼行政成本都不用花了不是?這種心態,簡直和酒後駕駛一樣心存僥倖,只要不被抓,就能省下代駕費。
説到底,還是個別基層政府缺乏科學決策的能力,遇到變故,既不能及時做出相應調整,也欠缺對羣眾知情權的必要尊重,更不要提與羣眾溝通的能力了。
由此可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建設,在很多地方確實是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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