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枯死樹木是否構成犯罪?最高法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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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處長喻海松出席發佈會。發佈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王斌主持。
1.我們看到《解釋》內容十分豐富,如何確保《解釋》能夠充分發揮有效保護森林資源的作用?
答:《解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問題導向、堅持依法解釋、堅持寬嚴相濟,對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統一規定。為確保《解釋》最大限度發揮保護森林資源的作用,起草過程之中着重把握瞭如下幾點:
一是依法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強化森林生態安全司法保護。考慮到森林資源由林木和林地共同構成,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既包括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盜伐林木、濫伐林木等林木犯罪,也包括非法佔用林地犯罪。為全面有效保護森林資源,便於司法實務辦案,《解釋》對既有多個涉林犯罪司法解釋加以整合,形成了統一的司法解釋,強化對森林資源的一體保護。在此基礎上,《解釋》根據刑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全面、系統規定,將“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落到實處,嚴密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刑事法網,彰顯了嚴懲相關犯罪、全面保護森林資源的堅定立場。
二是明確從重處罰情形,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和教育功能。《解釋》針對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實踐情況,設置了五項從重處罰情形,即對所涉行為在法定刑幅度以內判處較重的刑罰。例如,非法採伐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林木的行為,較之非法採伐其他地方的林木,對森林資源的破壞程度更為嚴重,故設置為從重處罰情形之一。又如,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相關行為的,明顯屬於主觀惡性較大,故亦設置為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是貫徹從“治罪”到“治理”理念,促進森林生態有效修復。為推動對森林生態的有效保護,《解釋》專門將“積極通過補種樹木、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等方式修復生態環境”明確為從寬處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以引導行為人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從“森林資源破壞者”轉變為“森林生態修復者”。這既是落實從“治罪”到“治理”理念的具體舉措,也是寬嚴相濟、恢復性司法的當然要求,對促進森林生態有效修復具有重要意義。
2.近年來,媒體報道了一些灌注農藥毒害古樹牟利的案件,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請問《解釋》對依法懲治包括毒害古樹在內的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有何規定?
**答:**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是自然界的活化石、森林資源的瑰寶,具有極其重要的生態價值。近年來,非法採伐、毀壞古樹的案件時有發生,甚至採用灌注毒藥的方式毀壞古樹,給古樹生長造成難以修復的損害,危害十分嚴重。本次發佈的“何某長等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這一典型案例,就是跨湖南、江西兩省六市九區縣的多團伙、成批量毒害古樹系列犯罪案之一。人民法院對該案三名被告人判處實刑,且均升檔量刑,彰顯了依法嚴懲危害古樹犯罪、加強古樹資源司法保護的堅定立場。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對象為“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包括古樹在內。對於非法採伐、毀壞古樹的行為,應當適用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基於此,《解釋》針對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作了專門規定。
第一,全面規定了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範圍較大,既有喬木,也有灌木、苔蘚等植物。對於後者,難以適用立木蓄積或者株數的標準。基於此,《解釋》針對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入罪,既設置了立木蓄積、株數標準,也設置了價值標準,以防止形成處罰漏洞,進一步嚴密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司法保護。
第二,區分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保護級別設置差異化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同保護級別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在珍稀、瀕危程度,以及生態、文化、科研價值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一律適用相同的定罪處罰標準,難以實現罪刑均衡,亦不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基於此,《解釋》區分保護級別,分別設置定罪量刑標準。例如,危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入罪標準為一株或者立木蓄積一立方米以上,而危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入罪標準則為二株或者立木蓄積二立方米以上,二者之間為兩倍的倍數關係。可以説,設置差異化的定罪量刑標準,既是落實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也有利於推動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科學管理和精准保護。
第三,針對危害古樹名木行為專門規定定罪量刑規則。古樹名木具有特殊的歷史、文化、科研和生態價值。對於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古樹名木,可以依據其保護級別分別適用相應的株數、立木蓄積標準。但還有很多古樹名木未列入上述名錄。基於此,《解釋》針對危害古樹名木的行為,專門規定“根據涉案樹木的樹種、樹齡以及歷史、文化價值等因素,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依法定罪處罰”,以依法嚴懲危害古樹名木犯罪,切實加大保護力度。
3.實踐中,有些樹木被大風吹倒或者已經枯死。對於擅自砍伐這些樹木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存在不同認識,部分案件處理引發了爭議。請問《解釋》對此有何考慮和規定?
**答:**正如這位記者朋友所指出的,對於盜伐林木、濫伐林木的對象系“風倒、火燒、水毀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林木,是否構成犯罪,如何追究責任,實踐中確實存在不同認識。為統一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解釋》堅持問題導向,對所涉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明確對盜伐此類林木的,在決定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裁量刑罰時,應當從嚴把握,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濫伐此類林木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寬處理。作出以上規定,主要是考慮:
一方面,《國家林業局關於未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火燒枯死木”行為定性的覆函》(林函策字〔2003〕15號)明確提出:“根據《森林法》的規定……凡採伐林木,包括採伐‘火燒枯死木’等因自然災害毀損的林木,都必須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並按照林木採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據專家介紹,之所以對已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林木仍實行採伐許可,主要是因為,森林資源具有整體性,已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林木仍具有一定的生態功能,仍可防風固沙,或者為野生動物提供棲息之所;森林資源具有自然恢復的彈性,嚴重毀損甚至看似已經“死亡”的林木仍然可能萌發新芽、恢復生機;林木是否在採伐前就已死亡或者嚴重毀損,有時難以識別,如規定此類林木不需採伐許可,則難以避免“渾水摸魚”,不利於嚴格保護森林資源。
另一方面,從社會危害性來看,如果林木確實已經死亡或者嚴重毀損,則其生態價值相對有限,有關的非法採伐行為對森林生態的破壞相對較小。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神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確保相關案件處理讓人民羣眾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對盜伐、濫伐風倒、火燒、水毀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林木的,不能與盜伐、濫伐正常生長的林木“一視同仁”,而應實事求是、體現區別對待,追究刑事責任應當嚴格控制,必要時可予以行政處理。
4.“徒法不足以自行。”《解釋》發佈後,最高人民法院對貫徹實施工作有何考慮?
答:《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舉措。《解釋》的公佈施行,對於依法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必將發揮重要作用。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以《解釋》的公佈施行為契機,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不斷強化對森林資源的刑事司法保護,助力美麗中國建設。
一是依法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將採取有力措施,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準確適用刑法和《解釋》規定,依法辦理非法佔用林地、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盜伐林木、濫伐林木、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等各類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突出打擊重點,彰顯嚴懲立場,回應社會關切。
二是有效強化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源頭治理。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健全完善森林資源領域行刑銜接機制建設,助力相關行政部門強化森林資源行政執法和管理,“抓前端,治未病”,通過移送行政處理、提出司法建議等多種方式,推動從源頭上有效預防、減少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的發生。
三是切實加強普法宣傳工作。人民法院將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結合相關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的審理,深入細緻開展法治教育工作,深化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大眾化傳播,提高全社會生態文明意識,引導廣大羣眾增強保護森林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念,以釘釘子精神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不斷取得新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將8月15日設立為全國生態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活動。”8月15日,將迎來首個全國生態日。為切實宣傳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司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發佈《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明天8月15日起施行。
一、《解釋》的制定背景
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和重要資源,是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生態屏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站在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高度,大力推動生態文明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形成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森林資源保護,在參加首都義務植樹活動時指出:“森林是水庫、錢庫、糧庫,現在應該再加上一個‘碳庫’”,並要求“把我國森林資源培育好、保護好、發展好,努力建設美麗中國”。
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森林資源司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佈《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6號)、《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等多部司法解釋,對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原為“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等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懲治各類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近五年來(2018年—2022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相關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決人數82704人:其中,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案件4171件、5521人;盜伐林木刑事案件8239件、11622人;濫伐林木刑事案件30711件、40104人。為有效保護森林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涉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規範日趨完善。例如,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對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和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作了修改完善。2019年修訂的《森林法》對森林權屬、森林分類、林木採伐等方面的規定作出重要調整。法律修改後,司法解釋需要作相應調整。與此同時,實踐反映,涉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有多樣性、複雜性,已有司法解釋在有的方面不完全適應此類案件特點,也需要作出修改完善。
鑑此,為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司法保護,同時,有效解決司法實踐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反覆論證完善,制定了《解釋》。
2023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要始終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本《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認真學習、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健全美麗中國建設法治保障的具體舉措。《解釋》的發佈施行,對於進一步提升依法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成效,進一步加大森林資源司法保護力度,紮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建設美麗中國,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二、《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對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十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非法佔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針對司法實踐情況,《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佔用並毀壞公益林地五畝以上、商品林地十畝以上的,即構成犯罪;針對屢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內曾因非法佔用農用地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佔用的,規定入罪標準減半計算。
二是明確了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解釋》第二條區分保護級別,按照立木蓄積、株數和價值,對危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作出規定。根據《解釋》規定,危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數量達到上述標準五倍以上的,升檔量刑。
三是明確了盜伐林木罪的行為方式和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盜伐林木罪有三檔法定刑,最高可以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針對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解釋》第三條明確盜伐林木的認定,要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此基礎上,第四條根據立木蓄積、株數和價值,對盜伐林木罪的三檔量刑標準“數量較大”“數量巨大”“數量特別巨大”的認定作了規定。
四是明確了濫伐林木罪的行為方式和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的,構成濫伐林木罪;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解釋》第五條列舉了濫伐林木的認定情形;在此基礎上,《解釋》第六條根據立木蓄積、株數和價值,對濫伐林木“數量較大”“數量巨大”的認定標準作了規定。
五是明確了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主觀明知和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以“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為前提要件。為便於司法實踐操作,《解釋》第七條採取“概括+列舉”的方式,對該要件的認定規則作了明確:一方面,要求從涉案林木的銷售價格、來源以及行為人的職業要求、經歷經驗等方面,作出綜合判斷;另一方面,列舉了五項推定“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具體情形,如收購價格明顯過低、交易方式明顯不符合正常習慣等。在此基礎上,《解釋》根據林木的立木蓄積、株數和價值,對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規定。
六是明確了涉林業證件、文件犯罪的處理規則。《解釋》第十條明確,偽造、變造、買賣採伐許可證,森林、林地、林木權屬證書以及佔用或者徵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等國家機關批准的林業證件、文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擇一重罪處斷。
七是明確了涉林木盜竊行為的處理規則。《解釋》第十一條明確,盜竊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以及偷砍他人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樹木的,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八是明確了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其他法律適用規則。辦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除了上述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外,還涉及諸如數量、數額累計,單位犯罪的處理,林木及其製品價值、種屬類別認定等共性問題。為統一司法適用,《解釋》對上述問題亦作了相應規定,明確法律適用規則。
九是明確了辦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寬嚴相濟的政策要求。《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根據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危害後果、行為對象、主觀惡性,設置了從重處罰情形;第二款則綜合行為人認罪認罰、修復生態環境以及涉案植物的種類、數量、價值等因素,規定了從寬處理規則,以準確貫徹寬嚴相濟的政策要求,依法妥當處理相關案件,確保良好效果。
十是明確了行政與刑事雙向銜接規則。為進一步完善行刑雙向銜接的治理體系,避免“不刑不罰”,《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對於實施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此外,與本《解釋》同步發佈的,還有一批依法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91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林地“毀壞”:
(一)在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設的;
(二)在林地上實施採石、採砂、採土、採礦等活動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廢棄物或者進行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被嚴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業生產條件被嚴重破壞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公益林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商品林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數量雖未分別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標準的;
(四)二年內曾因非法佔用農用地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佔用林地,數量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採伐、毀壞的上述植物及其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
(一)危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數量雖未分別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標準的;
(四)涉案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製品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危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數量雖未分別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標準的;
(四)涉案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古樹名木,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採伐、毀壞的古樹名木及其製品,涉案樹木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根據涉案樹木的樹種、樹齡以及歷史、文化價值等因素,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依法定罪處罰。
第三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許可證,擅自採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違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擅自採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進行開墾、採石、採砂、採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毀壞,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第四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立木蓄積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樹二百株以上的;
(三)數量雖未分別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標準的;
(四)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十倍、五十倍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數量特別巨大”。
實施盜伐林木的行為,所涉林木系風倒、火燒、水毀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在決定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裁量刑罰時,應當從嚴把握;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地點、數量、樹種、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違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任意採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超過規定的數量採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權屬存在爭議,一方未取得采伐許可證擅自砍伐的,以濫伐林木論處。
第六條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立木蓄積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三)數量雖未分別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標準的;
(四)價值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實施濫伐林木的行為,所涉林木系風倒、火燒、水毀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寬處理。
第七條 認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應當根據涉案林木的銷售價格、來源以及收購、運輸行為違反有關規定等情節,結合行為人的職業要求、經歷經驗、前科情況等作出綜合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但有相反證據或者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的除外:
(一)收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林木的;
(二)木材經營加工企業偽造、塗改產品或者原料出入庫台賬的;
(三)交易方式明顯不符合正常習慣的;
(四)逃避、抗拒執法檢查的;
(五)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八條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涉案林木立木蓄積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涉案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三)涉案林木數量雖未分別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標準的;
(四)涉案林木價值五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且依法應當追訴的,數量、數額累計計算。
第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採伐許可證,森林、林地、林木權屬證書以及佔用或者徵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等國家機關批准的林業證件、文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下列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一)盜竊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的;
(二)偷砍他人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樹木的。
非法實施採種、採脂、掘根、剝樹皮等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以盜竊罪論處。在決定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對涉案林木資源的損害程度以及行為人獲利數額、行為動機、前科情況等情節;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十二條 實施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造成林地或者其他農用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二)非法佔用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內的林地或者其他農用地的;
(三)非法採伐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林木的;
(四)暴力抗拒、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的;
(五)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相關行為的。
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破壞森林資源行為,行為人系初犯,認罪認罰,積極通過補種樹木、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等方式修復生態環境,綜合考慮涉案林地的類型、數量、生態區位或者涉案植物的種類、數量、價值,以及行為人獲利數額、行為手段等因素,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十三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針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和其他林木實施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應當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十五條 組織他人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應當按照其組織實施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受僱傭為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提供勞務的人員,除參與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曾因破壞森林資源受過處罰的除外。
第十六條 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相關行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涉案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價值,可以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市場價格認定。
第十八條 對於涉案農用地類型、面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種類、立木蓄積、株數、價值,以及涉案行為對森林資源的損害程度等問題,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偵查機關依據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出具認定意見;難以確定的,依據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或者下列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一)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報告;
(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
(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
第十九條 本解釋所稱“立木蓄積”的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釐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當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第二十條 本解釋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濫伐自己所有權的林木其林木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批覆》(法復〔1993〕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法釋〔200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同時廢止;之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2023年8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處長喻海松出席發佈會。發佈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王斌主持。
依法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典型案例
1.於某鵬等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2.徐某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3.何某長等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4.陸某州等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5.旦知某旦盜伐林木案
6.彭某祥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案
一、於某鵬等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非法佔用林地,進行非林作業的,屬於“毀壞”林地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於某鵬、黃某鳳、盧某祥、馬某發租賃位於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大西岔鎮的多處林地,後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翻整涉案林地,並使用挖掘機清理林地內的樹根、石塊後,自已或者轉租他人種植人蔘,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嚴重毀壞。經鑑定,被告人於某鵬、黃某鳳、盧某祥、馬某發分別非法佔用林地183.8畝、51.6畝、65.1畝、24.2畝。
【裁判結果】
遼寧省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於某鵬、黃某鳳、盧某祥、馬某發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種植人蔘,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決被告人於某鵬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四千元;被告人黃某鳳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二千元;被告人盧某祥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五千元;被告人馬某發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四千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林地是依法規劃確定的用於發展林業的土地。根據《森林法》規定,喬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均屬林地範疇。保證林地專門用途,對於有效保護地上原有植被,維持森林生態系統的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從而確保森林資源發揮應有生態功能,至關重要。本案被非法佔用的林地位於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大西岔鎮,該鎮地處長白山餘脈、鴨綠江畔,依法保護當地林地資源,對於維持森林蓄積、促進綠色發展,防範、抵禦山洪、泥石流等常見自然災害,具有重要意義。本案被告人為牟取利益,非法佔用並毀壞林地,總量超過300畝,嚴重毀壞林地原有植被和林地生態功能。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依法定罪處罰,並根據犯罪情節,對三名被告人判處實刑,彰顯了依法嚴懲非法佔用林地犯罪,有效保護森林資源,築牢綠色生態屏障的堅定立場。
二、徐某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非法佔用林地,嚴重破壞原有植被的,屬於“毀壞”林地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徐某成承建陝西省商南縣趙川鎮文化坪村某標段道路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在未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情況下,非法佔用涉案道路所在區域內的林地,並採用爆破、挖掘等方式施工,造成林地上原有植被大量毀損。經勘驗,被告人徐某成共佔用國家重點公益林、用材林林地62.66畝,毀壞程度為重度。案發後,被告人徐某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陝西省商南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徐某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數量達62.66畝,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綜合考慮涉案道路工程的性質,以及被告人徐某成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林地是森林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人口規模巨大,林地資源相對短缺。當前,非法佔用林地進行非林生產、建設,破壞林地資源的情況仍然多發。依法懲治破壞林地資源犯罪,推動森林生態嚴格保護,是人民法院踐行“兩山理念”、服務保障綠色發展的內在要求。林地上的林木等植被承載着保持水土、防風固沙、匯聚生物多樣性等重要生態功能。在全球氣候變化的背景之下,森林植被作為重要的“碳匯”資源,對實現“雙碳”目標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林地原有植被直接影響林地生態系統的結構和生態功能的有效發揮,是評價林地“毀壞”及其程度的依據之一。本案造成原有植被大量毀損、被佔林地重度毀壞後果,是典型的非法佔用林地犯罪。而且,行為對象兼具公益林地和用材林地,生態價值較為重要;行為手段採爆破、挖掘方式,對土壤功能、質量以及地上植被破壞更加嚴重。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依法定罪處罰,彰顯了對森林生態的有力司法保障。
三、何某長等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毒害古樹牟利的,屬於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12月,被告人何某長夥同歐陽某甲,在湖南瀏陽、江西宜春等地尋找古樟樹,並僱請陶某福、歐陽某乙等人(均另案處理)及被告人李某生,在樹蔸部位鑽孔並灌注草甘膦農藥,欲待古樹被毒死後採伐出售牟利。其間,何某長、歐陽某甲二人與謝某生(另案處理)約定,以33.8萬元價格交易其中一棵古樹,並收取謝某生定金8萬元。何某長、歐陽某甲共毒死古樟樹7株,其中6株有李某生參與實施。經鑑定,除兩株古樟樹樹齡在300年以上外,其他5株樹齡均在500年以上。2022年1月5日,被告人何某長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被告人歐陽某甲、李某生被傳喚到案,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何某長、歐陽某甲、李某生違反國家規定,鑽孔灌毒致古樟樹死亡,屬於毀壞古樹名木,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自首、坦白等情節,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何某長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歐陽某甲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李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是自然界的活化石、森林資源的瑰寶,保存了珍貴的物種資源,記錄了大自然的歷史變遷,具有極其重要的生態價值。近年來,有關部門採取措施,組織開展資源調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機制,落實管護責任,切實加強古樹保護管理工作。但受利益驅動,非法採伐、毀壞古樹的案件也時有發生,甚至形成非法產業鏈,亟需加大懲治力度。有的採用灌注毒藥的方式毀壞古樹,給古樹生長造成難以修復的損害,危害十分嚴重。本案即是跨湘贛兩省六市九區縣的多團伙、成批量毒害古樹系列案件之一。人民法院對三名被告人判處實刑,且均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彰顯了嚴懲危害古樹犯罪、加強森林資源司法保護的堅定立場。
四、陸某州等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製品的,屬於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陸某州、張某富、張某忠、熊某龍、陸某在貴州省台江縣、劍河縣等地的多處山場,使用電鋸盜割楠木樹塊,並出售給被告人羅某正、楊某永、王某亮、王某明等人,被告人王某亮、王某明收購楠木後,通過郵寄方式又出售給被告人翁某生、劉某權等人。經鑑定,涉案樹木為野生閩楠,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被告人盜割閩楠共30餘株,並致其中7株死亡,導致樹齡2600餘年的“古楠木王”被嚴重毀壞;非法交易楠木板料200餘塊,折算立木蓄積2.28餘立方米,累計獲利41萬餘元。
【裁判結果】
貴州省雷山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陸某州、張某富、張某忠、熊某龍、陸某,非法毀壞野生閩楠、出售野生閩楠板料,被告人羅某正、楊某永、王某亮、王某明、翁某生、劉某權,非法收購涉案閩楠板料,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綜合本案行為對象及被告人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陸某州、張某富、張某忠、熊某龍、陸某等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四年不等,對其中兩名被告人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六萬元;判令刑事附帶公益訴訟被告陸某州等十五人認購98萬餘元碳匯替代對致死楠木的修復,對“古楠木王”繳納救治修復費29萬餘元,按份承擔懲罰性賠償金15萬餘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珍稀植物是野生植物中相對脆弱的部分,一旦滅絕,不僅本身基因、文化和科學價值將喪失,還會引發其他多物種連鎖衰退、甚至滅絕,影響生態系統的穩定。我國一貫重視生物多樣性保護,通過積極履行國際公約義務,實施國家公園體制建設和生態保護紅線劃定等重要舉措,將生物多樣性保護上升為國家戰略。然而,當前危害珍稀植物的行為仍時有發生,影響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本案即是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以及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製品的案件,被告人通過盜割方式毀壞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閩楠,涉案樹木多達30餘株,致7株死亡,並嚴重毀壞被稱為“古楠木王”、樹齡2600餘年的閩楠古樹。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十一名被告人刑事責任,對罪行最為嚴重的升檔量刑;同時依法判令十五名刑事附帶公益訴訟被告就毀壞珍貴樹木、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承擔生態修復和懲罰性賠償責任,是嚴懲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犯罪、嚴格保護珍貴樹木資源的具體舉措,對切實貫徹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促進森林生態有效修復具有重要意義。
五、旦知某旦盜伐林木案
——對於盜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林木的,應當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旦知某旦為修建房屋,攜帶油鋸、斧子進入甘肅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洮河保護區),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採伐保護區內車巴保護站某林班某小班雲杉(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26棵,並製成原木26根運至車巴保護站其他林班內存放。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經測量、核算,涉案26根雲杉立木蓄積為17.5立方米。
【裁判結果】
甘肅省洮河林區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旦知某旦違反森林法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進入甘肅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盜伐雲杉,涉案林木立木蓄積17.5立方米,達到盜伐林木罪“數量較大”的標準。綜合本案行為對象以及被告人自首、認罪認罰等因素,以盜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旦知某旦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900元;按照生態修復方案,異地補植雲杉苗木260株,恢復林地面積1.6畝,並對補植的林地進行管護,保證成活。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自然保護區是是自然保護地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更為重要的生態功能,依法實行更為嚴格的保護措施。依法嚴厲懲治破壞自然保護區的環境資源犯罪、有效修復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應當履行的政治責任、法治責任、生態責任。案涉洮河保護區位於青藏高原、黃土高原和秦巴山地的過渡地帶,屬森林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天然原始山地寒温性暗針林生態系統、珍稀野生動植物資源及其棲息地。洮河保護區生態區位特殊,生態環境相對脆弱,保護區內的森林資源對於涵養水源、匯聚生物多樣性、維持生態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本案被告人盜伐洮河保護區內雲杉,立木蓄積超過17立方米,嚴重破壞保護區內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同時,根據當地林業技術部門制定的專業修復方案,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補植苗木、恢復林地,通過“刑罰+修復”裁判模式實現附帶公益訴訟功能,彰顯了恢復性司法的理念。
六、彭某祥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案
——對於鏈條化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行為,應當從嚴懲治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起,被告人彭某祥在江西省貴溪市開辦鋸板廠加工木材。同年,彭某祥與吳某(另案處理)口頭約定,向其提供闊葉樹鋸材,吳某按每立方米900元至1070元收購。2020年1月至9月,被告人彭某祥明知當地禁伐闊葉樹,附近村民無採伐許可證從自留山上零星砍伐闊葉樹,仍予收購,並收購部分為修建花橋水庫樞紐工程而合法採伐的闊葉樹。彭某祥對上述林木進行加工後,陸續向吳某銷售闊葉樹鋸材84055根,摺合立木蓄積642餘立方米(包括合法採伐的闊葉樹87餘立方米)。同年9月,公安機關在該廠查獲尚未銷售的闊葉樹原木524段、鋸材453根,摺合立木蓄積33餘立方米。此外,2020年3月,貴溪市林業局在彭某祥鋸板廠查獲非法收購的闊葉樹木材487根,摺合立木蓄積28餘立方米;被告人彭某祥繳納罰款人民幣16320餘元。案發後,被告人彭某祥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後其親屬積極退賠贓款。
【裁判結果】
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彭某祥收購明知是濫伐的林木,立木蓄積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標準。綜合考慮被告人自首、認罪認罰以及其親屬退賠情況,以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判處被告人彭某祥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相對於盜伐林木和濫伐林木犯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作為銷贓環節的犯罪類型,不直接實施非法採伐、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但不容忽視的是,少數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件,存在一對多、一對眾,甚至是職業化、鏈條化的情況,行為輻射範圍廣,涉案林木數量多,非法獲利數額大,社會危害遠超分散、偶發的一般盜伐、濫伐行為。對於此類涉森林資源銷贓犯罪行為,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評估實際社會危害,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的要求。本案即是專門實施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並通過固定渠道加工轉賣的情形,且呈規模化運作,不到一年時間內非法收購林木的立木蓄積就超過600立方米,對當地林業資源造成嚴重損害。受利益驅動,行為人被行政處罰後,仍然繼續非法收購,在當地普遍禁伐闊葉樹的情況下,成為持續誘發非法採伐的因素。人民法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對本案行為人依法定罪並在第二檔法定刑幅度內量刑,有力懲治、有效震懾鏈條化非法收購林木行為,對於剷除非法採伐誘因,斬斷不法利益鏈條,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