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企業不滿徵收補償提起行政訴訟,二審未判廠區卻已被建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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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山東臨沂平邑縣一家公司提起行政訴訟,然而案件二審仍未有結果時,案涉廠區的土地上就蓋起了住宅樓。
2019年10月,平邑縣政府決定對平邑縣興水河沿岸片區進行改造,並對改造範圍內所涉及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構築物等進行徵收。平邑縣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簡稱“平邑新能源”)的部分廠區在徵收範圍之內。
2021年5月,平邑縣政府向平邑新能源出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平邑新能源認為補償金額過低,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2022年5月,臨沂中院認定補償決定沒問題,駁回了平邑新能源的訴訟請求。後平邑新能源向山東高院提出上訴。
但在2022年8月,在行政訴訟二審尚未判決的情況下,“挖機推翻廠區院牆,開進了工廠,工程隊進來蓋起了住宅樓”。平邑新能源相關負責人宋樹君稱,據他了解,這些住宅樓屬於政府的棚改安置房項目。一年來多次與縣領導溝通無果,目前仍在施工。
8月21日,澎湃新聞先後聯繫該改造項目總指揮部及平邑新能源所處片區的指揮部,未獲有效回應。
補償款引爭議
平邑縣政府2021年5月14日向平邑新能源出具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顯示,為改善平邑縣興水河沿岸片區居民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加快縣城舊城區改造進程,平邑縣人民政府於2019年10月15日作出了《平邑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平邑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公告》,決定對平邑縣興水河沿岸片區進行改造,並對改造範圍內所涉及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構築物等進行徵收。
平邑新能源的被徵收房屋處於平邑縣蒙陽片區,房屋編號XNY-X1。
決定書顯示,徵收人平邑縣政府為平邑新能源提供了貨幣補償方式,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徵收實施單位經多次協商,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簽約期限30日,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為確保該片區項目工程順利建設和廣大被徵收户的安置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平邑縣興水河沿岸片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的規定,經房屋徵收部門報請,決定給予平邑新能源15213822.03元補償,另外,給予搬遷補助費51929.44元。
決定書寫明,平邑新能源的被徵收房屋位於平邑縣蒙陽片區,應當自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搬遷手續,並與企業實際使用人一併搬離騰空,騰讓房屋編號為XNY-X1的被徵收房屋及其院落,交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驗收拆除。
宋樹君提供的評估報告書顯示,這一千五百多萬的補償款,包括企業廠房、水房等多間房屋,生產設備的附屬物,以及4塊土地。宋樹君稱,評估報告出具機構為“政府指定的”臨沂邦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
決定書寫明,被徵收人如不服,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宋樹君告訴澎湃新聞,他們不服這份補償決定,便向臨沂中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補償無誤
臨沂中院2022年5月出具的判決書顯示,平邑新能源認為,政府在評估過程中有財產遺漏,且對企業房地產的價值評估過低,遠低於市場價值。
平邑新能源提到,公司被徵的70多畝土地,平均每畝補償價格只有20多萬。而隔壁A公司,23畝土地卻獲補償3000餘萬元,均價差距明顯。
判決書顯示,臨沂中院查閲了A公司的評估報告,並不存在平邑新能源主張的其房地產評估過低問題。“我父親親眼在A公司辦公室看過他的合同。”宋樹君稱,“我們一直要求參考A公司的補償標準來進行補償,要求政府出示對A公司的補償書,政府不理睬我們。”
對於平邑新能源提出的有漏評問題,法院認為,其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其主張。且案涉評估經過兩次複核,原告均未在複核過程中主張該權利,亦未申請專家委員會予以鑑定。因此,法院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兩次複核分別發生在2020年11月和2021年3月。判決書顯示,2020年11月9日那次的評估價值合計為1478萬餘元,後平邑新能源提出複核。後經複核,2021年3月5日,複核評估價值較之前增加了約8000元。平邑新能源仍不服,再次申請複核。2021年4月,經再次複核,評估價值漲到了決定書中的15213822.03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平邑新能源還提出對自身停產停業的損失賠償。法院認為,平邑新能源已於2007年被吊銷營業執照,即意味着無法進行生產經營,且平邑新能源亦未提交可以證明其正常經營的相關證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宋樹君則稱,2007年平邑新能源確實已被吊銷,“但後來辦了新照,還是同一撥人,在平邑新能源的廠區經營生產”。
臨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平邑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補償範圍的確定以及補償方式、補償價格合理合法,駁回平邑新能源的訴訟請求。
之後,平邑新能源向山東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未判決,涉案廠區土地上已蓋樓
宋樹君提供的查詢記錄顯示,他們上訴後,山東高院於2022年6月8日立案,目前未有判決。
宋樹君稱,2022年8月,在二審審理期間,平邑縣政府派出挖機推翻平邑新能源廠區院牆,“開進了工廠,工程隊進來在我們廠區蓋起了住宅樓”。
宋樹君稱,目前施工方仍在施工。他提供的照片顯示,已有三棟幾乎完工。
“建的是安置房。”宋樹君告訴澎湃新聞,據施工現場信息牌顯示,該住宅樓項目系平邑縣蒙陽社區棚户區改造項目七標段。建設單位為平邑縣宜居基礎設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天眼查信息顯示,該公司的股東為平邑財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平邑縣國有資產管理服務中心是平邑財金的股東。
宋樹君稱,近一年的時間裏,他們多次想找縣長和縣委書記溝通,“但見不到人”。
8月21日,一名曾與宋樹君溝通過徵收房屋補償事宜的權威人士向澎湃新聞表示,自己已調任人大,對具體情況不清楚,他説,“我瞭解得很少,但確實是有點糾紛。”
同日,澎湃新聞致電興水河沿岸片區改造項目指揮部,指揮部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這個事已經走法律程序了,不方便再説什麼情況。”對於平邑新能源一方所説的在二審結果出來前政府就開始施工一事,該工作人員表示並不清楚,需諮詢蒙陽指揮部,並提供蒙陽指揮部一閆姓負責人電話。
後澎湃新聞致電該閆姓負責人,接通電話後,該工作人員在記者未詢問具體事宜時就表示,“搞新聞的你找宣傳部門,我沒法給你答覆。”在記者打算詢問情況時,該工作人稱“別問了,別問了”,後掛斷電話。
針對此事,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丁金坤律師認為,政府出具的補償決定書是單方決定,具有爭議,雙方尚未達成補償協議,故可訴至法院。法院一審雖已經判決,但目前在二審程序中,一審判決並未生效,故政府不得單方面強制作為,而是要尊重法院的二審判決。
丁金坤説,即便二審維持一審判決,企業不配合,政府想強制執行也應該是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非其自己去強制作為。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令也認為,平邑縣政府涉嫌程序違法,因為徵收補償決定還在司法審查期間。而強制執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如果二審否定了徵收補償行為,政府的強制執行就會涉及國家賠償。如果二審予以維持,那麼也是一個程序的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