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税政策,延續至2027年
None
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税務總局發佈關於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5號
為繼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現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5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税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税〔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税率表,計算納税。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一個納税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併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計算納税。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2023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