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針對香港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終極上訴案宣判,5名法官一致駁回“港獨”分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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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者網訊)綜合香港大公網、文匯報等港媒22日報道,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去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行,按照香港國安法判其5年刑期。呂方主張認罪行為應獲減刑三分之一,不服判決,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22日上午,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呂世瑜將繼續服刑。
終審法院裁定,被告適時認罪不屬於香港國安法規定的減刑情形,香港國安法第21條關於“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行的條款,明確規定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強制性規定;且當香港國安法與本地律法存在分歧時,優先採用香港國安法規定。
港媒指出,這是首宗針對香港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終極上訴案件,香港終審法院做出的這項裁決具有里程碑意義,確認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最低刑期。大公報報道稱,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對判決結果表示支持,認為其具有指導性、權威性和約束性,為法庭日後在國安案件量刑的運用提供參考。

穿紅條紋T恤者為呂世瑜 資料圖
據港媒報道,今年26歲的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於2020年9月24日在家中被捕,警方在其住所檢獲胡椒彈氣槍、伸縮棍、刀具等武器,並發現他曾於2020年9月兩度在社交媒體發帖出售胡椒球彈氣槍。
此外,呂世瑜還是社交媒體telegram某“港獨”公開頻道的管理者之一。該頻道中的發帖和轉帖多為煽動暴力,以及向黑暴示威者販賣裝備對抗警方等內容,呂世瑜也多次在其中發佈鼓吹“港獨”等言論。
2022年4月,呂世瑜在案件審理期間承認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原審法官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因其認罪行為扣減三分一刑期至3年8個月。
控方隨後指出,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者必須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呂世瑜因此被改判監禁5年。
呂方對此主張,香港法律允許主動認罪者獲減刑待遇,不服刑期判決一路上訴,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敗訴後,又提出終極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案本月9日在終審法院審理,並於22日頒佈判決,終院五位法官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終院法官在判決中指出,香港國安法第21條寫明,情節嚴重者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認為該條款是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刑罰性質和刑期。
此外,香港國安法第33條已經將減刑情形寫明,只有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提供重要破案線索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這三種情形可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官認為這三項情形,目的是要為犯人和可能犯罪的人提供誘因,鼓勵他們放棄犯罪,協助當局遏制危害國安活動等,並不可解讀為調整罰則,因此駁回呂世瑜上訴,其需繼續服刑。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早前駁回呂世瑜訴求時還強調,香港本地法律認可的認罪求情因素必須與香港國安法中有效懲治危害國安行為的立法目的一致。遇有不一致時,應按香港國安法第62條優先採用香港國安法條文,本地量刑的法律和原則必須在香港國安法定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因此即使被告適時認罪,亦不能被減刑至低於“最低刑期”的要求。
大公報等港媒指出,香港終審法庭做出的這項裁決具有里程碑意義,確認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最低刑期,實際上為今後的國安法案件審理制定了具有約束力的判決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司法機構信息顯示,呂世瑜上訴案的5名終院審理法官均為本地法官,是繼黎智英保釋案後,第二宗沒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的國安法終極上訴案件。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執業律師周浩鼎表示,這次判決彰顯法治及維護國家安全的精神,凸顯香港國安法的阻嚇性,這次判決絕對有助法庭日後在國安案件量刑的運用。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亦指出,終院判決清晰向公眾傳遞了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呂世瑜犯下了“情節嚴重”的罪行,若可以扣減刑期反而司法不公,不符合法治精神。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認為,強制性刑罰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這個裁決具有指導性、權威性和約束性,弘揚法治精神,意義重大,值得廣大市民的支持。
據港媒統計,截至今年6月,已有260人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而被警方逮捕,其中大約60%的人已被起訴。其中最受關注的國安法審理案件,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黎智英案將於今年12月受審。另外,還有47名反對派人士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正在接受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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