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致53死露天煤礦坍塌事故原因公佈:44名公職人員被問責,含2名中管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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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13時12分許,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孿井灘生態移民示範區內蒙古新井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發生特別重大坍塌事故,造成53人死亡、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0430.25萬元。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內蒙古阿拉善新井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2·22”特別重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內蒙古阿拉善新井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2·22”特別重大坍塌事故,是一起企業在井工轉露天技改期間邊建設邊生產,違法包給不具備礦山建設資質的施工單位長期冒險蠻幹,相關部門監管執法“寬鬆軟虛”,地方黨委政府失管失察,致使重大風險隱患長期存在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千方百計搜救失聯人員,全力救治受傷人員,妥善做好安撫善後等工作。要科學組織施救,加強監測預警,防止發生次生災害。要儘快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追究責任,並舉一反三,杜絕管理漏洞。強調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全面排查各類安全隱患,強化防範措施,狠抓工作落實,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切實維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應急管理部部長王祥喜率工作組緊急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處置。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立即組織搶險救援和善後處置等工作。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了由應急管理部牽頭,公安部、國家礦山安監局、全國總工會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等方面參加的內蒙古阿拉善新井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2·22”特別重大坍塌事故調查組,並聘請專家參與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測繪試驗、計算分析和調閲資料、詢問談話、座談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發生經過、原因和有關企業情況,查明瞭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履職情況、存在問題和責任,總結了事故主要教訓,提出了整改和防範措施建議。
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未按初步設計施工,隨意合併台階,形成超高超陡邊坡,在採場底部連續高強度剝離採煤,致使邊坡穩定性持續降低,處於失穩狀態,邊幫巖體沿斷層面和節理面滑落坍塌,加之應急處置不力,未能及時組織現場作業人員逃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調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問題是煤礦嚴重違法建設生產,施工單位違法冒險蠻幹,中介機構、監理公司故意弄虛作假,有關部門監管不嚴不實,地方黨委政府失管失察。
事故調查組按規定將調查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公職人員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等線索及相關材料,移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
針對事故中暴露的問題,事故調查組總結了五個方面的主要教訓:安全發展理念不牢固,統籌發展和安全存在嚴重偏差;汲取事故教訓不深刻,屢屢重蹈覆轍;監管執法鬥爭精神不足,隱患排查整治質量不高;企業主體責任嚴重不落實,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無底線;資源規劃佈局不合理,小型礦山安全條件差。同時,提出六項整改和防範措施建議: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全面開展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切實提升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強烈意願和能力水平,全面提高企業安全條件和管理水平,嚴格整頓規範中介機構從業行為,加快推動礦山高質量發展。
2名中管幹部被問責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對第二十屆中央候補委員、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黃志強,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代欽在內蒙古阿拉善新井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2·22”特別重大坍塌事故中的失職失責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該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是問題長期發展積累的結果,內蒙古自治區和相關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均負有責任。
黃志強同志作為分管能源部門和安全生產的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的指示要求存在差距,對自治區煤炭行業管理和監管部門未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等問題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應予嚴肅問責。
代欽同志在2018年9月至2023年2月先後擔任阿拉善盟盟長、盟委書記期間,對阿拉善盟行署及有關單位、部門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等問題失管失察,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應予嚴肅問責。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分別給予黃志強同志黨內警告處分、代欽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內蒙古:公安機關對19名涉案人員立案偵查,42名公職人員被追責
記者近日從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獲悉,內蒙古阿拉善新井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2·22”特別重大坍塌事故發生後,黨中央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對現場救援、傷員救治、安撫善後和事故調查處置等作出部署。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的19名企業人員立案偵查。內蒙古自治區紀檢監察機關、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應急管理部紀檢監察組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系統紀檢機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對事故中涉嫌違紀違法的42名公職人員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涉事企業股東韓建華、內蒙古宏鑫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興洪等19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等,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其中13人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阿拉善盟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孿井灘生態移民示範區發展改革和經濟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阿拉騰巴根,孿井灘生態移民示範區發展改革和經濟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張中元,孿井灘生態移民示範區發展改革和經濟統計局黨組成員、統計調查中心主任梁瑋,孿井灘生態移民示範區發展改革和經濟統計局能源科科長詹惠敏,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副處長吳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二級主任科員井甜等6名公職人員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同時,對該事故中存在失職失責的阿拉善盟盟委、行署,孿井灘生態移民示範區黨工委、管委會,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自然資源廳及盟、示範區相關部門36名公職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其中,給予阿拉善盟盟委副書記、盟長李中增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梁洪利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書記、廳長(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金豹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阿拉善盟行署黨組成員、副盟長孔德貴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調研員;給予孿井灘生態移民示範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田學文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主任科員;給予額濟納旗旗委一級調研員(孿井灘生態移民示範區原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陳佔雲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主任科員;給予孿井灘生態移民示範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額爾登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主任科員;給予阿拉善盟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王宏偉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主任科員;給予阿拉善盟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軍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主任科員。對其他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誡勉、批評教育等處理。責令對此次事故負有責任的12個單位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事故發生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領導同志批示要求,立即啓動應急響應,迅速開展事故救援及善後處置工作。在全區範圍內部署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責成省級領導同志帶隊分赴各地,緊盯礦山、危化、燃氣等重點領域督導檢查,舉一反三清除安全隱患。黨中央、國務院對事故處理作出決定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迅速召開常委會會議貫徹落實、深刻反思,對持續抓好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完善安全生產製度、強化各方責任落實等作出安排部署。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相關負責人就調查工作答記者問
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內蒙古阿拉善新井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2·22”特別重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記者就該事故調查中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採訪了事故調查組相關負責人。
記者:事故調查組是如何組成的?如何確保調查工作科學嚴謹?
答: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了由應急管理部牽頭,公安部、國家礦山安監局、全國總工會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等方面參加的內蒙古阿拉善新井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2·22”特別重大坍塌事故調查組,並聘請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本着對黨和人民負責、對社會和歷史負責的態度,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通過現場勘查、測繪試驗、計算分析和調閲資料、詢問談話、座談交流等方式,調閲文件資料1300餘冊、實地勘查17次、詢問談話231人次,查清了事故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發生經過、原因和有關企業情況,查明瞭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履職情況、存在問題和責任,總結了事故主要教訓,提出了整改和防範措施建議。
事故調查組通過深入細緻調查,認定了事故直接原因:未按初步設計施工,隨意合併台階,形成超高超陡邊坡,在採場底部連續高強度剝離採煤,致使邊坡穩定性持續降低,處於失穩狀態,邊幫巖體沿斷層面和節理面滑落坍塌,加之應急處置不力,未能及時組織現場作業人員逃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調查認定,這是一起企業在井工轉露天技改期間邊建設邊生產,違法包給不具備礦山建設資質的施工單位長期冒險蠻幹,相關部門監管執法“寬鬆軟虛”,地方黨委政府失管失察,致使重大風險隱患長期存在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記者:如何實事求是、科學精準認定責任?
**答:**為實事求是精準認定責任,事故調查組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等相關規定,堅持全面、歷史、客觀地看問題,認真梳理事故發展脈絡,查清直接責任、領導責任。重點聚焦兩個關鍵節點:一是2012年新井煤礦井工轉露天技改項目建設過程中,暴露出的設計單位技改項目相關方案造假,有關部門行政審批層層失守,對新井煤礦技改項目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露天地表境界超出採礦許可範圍漏管失察等問題。二是2021年對新井煤礦復工驗收過程中,在超範圍剝離、邊坡管理等問題沒有整改到位的情況下批准復工,及復工後企業違法違規建設、施工、監理、生產,相關部門監管執法“寬鬆軟虛”,地方黨委政府失管失察等問題。
事故調查組緊緊抓住這兩個關鍵節點,重點調查了自治區、阿拉善盟、孿井灘示範區黨委政府及能源、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公安和礦山安監等部門單位,對負有責任的人員提出追責問責建議。
記者:事故單位及相關單位存在哪些違法違規行為?
答:事故調查組調查發現,涉事煤礦、施工單位和中介機構、監理公司存在諸多違法違規行為。
煤礦嚴重違法建設生產。一是邊建設邊生產。新井煤礦處於建設階段,但無視法律法規要求,大肆違法違規組織開採,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實際生產原煤245萬噸。二是越界開採。採礦證面積1.3448平方公里,實際採場剝離面積已經達1.698平方公里;採場東南部區域超越採礦證礦界和設計批准範圍剝離,面積約2.9萬平方米。三是違法發包給無資質企業施工。新井煤礦將土石方剝離工程先後發包給無任何資質的宏鑫垚公司和不符合礦山建設承包資質的寧夏固本公司。四是嚴重違規組織生產形成重大隱患。為了多出煤、降成本,違反設計組織施工,形成超高超陡台階,人為製造重大事故隱患。五是安全管理流於形式。股東及其代表直接指揮生產作業,“五職礦長”和職能部門等不履行法定職責,未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統一協調、管理,存在“以包代管”現象。六是技術管理缺失。沒有地質測量、生產技術管理部門及人員,未編制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剝採作業計劃和邊坡工程監測方案,未對邊坡穩定性進行分析。
施工單位違法冒險蠻幹。一是無資質施工。寧夏固本公司、宏鑫垚公司均無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違法承攬工程施工。二是不顧安全冒險作業。隨意佈置鑽孔,頻繁組織在高陡台階坡底實施爆破,採用“掏根”式剝挖,對經常性發生的地表變形、浮石滾落等邊坡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三是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規章制度不完善,長期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從未組織開展過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四是應急處置不力。2023年2月19日、20日西區邊坡已發現有落石、傘檐等險情,不做處置繼續作業;事發當日,發現事故徵兆後沒有及時有效組織現場作業人員逃生。
中介機構、監理公司故意弄虛作假。一是評價報告造假。內蒙古煤科院針對能源、自然資源部門編制了開採境界不一致的初步設計、開發利用方案;出具的邊坡穩定性評價報告與實際嚴重不符。二是監理合同造假。天柱銀川分公司私刻山東天柱公司印章與新井煤礦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實際由寧夏正信公司負責工程監理。三是礦山儲量年報造假。億誠勘查公司編制的新井煤礦2021年度、2022年度礦山儲量年報動用資源儲量為0萬噸,與實際嚴重不符。
記者:有關部門及地方黨委政府存在哪些問題?
答:事故調查組查明瞭有關部門及地方黨委政府在監管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
有關部門監管不嚴不實。一是行政審批層層失守。2013年原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原內蒙古煤礦安監局在審查新井煤礦井工轉露天技改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時,均未發現設計地表境界超出採礦權範圍的問題。2020年以來,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在發現新井煤礦越界剝離的情況下,仍為其辦理井工轉露天變更和延續手續。二是對越界剝離查處不力。2017年原孿井灘示範區國土資源局對礦區超範圍剝離行政處罰後,沒有監督退回批准範圍。2021年以來至事發前,孿井灘示範區自然資源局巡查50餘次,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檢查4次,都未對新井煤礦越界剝離問題進行監督整改,並分別在採礦許可證延續、井工轉露天變更初審時為其出具同意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未發現開發利用方案中存在的礦權範圍和開採方式不匹配、服務年限和資源利用不合理等問題。三是復工驗收把關不嚴。2021年3月24日,孿井灘示範區發展改革和經濟統計局對阿拉善盟安委辦3月12日組織復工驗收核查反饋的問題進行現場督促整改,在超範圍剝離、邊坡管理等問題沒有整改到位的情況下提請復工,4月2日孿井灘示範區管委會批准復工。四是監管監察不實,對重大隱患視而不見。針對媒體報道“13次監管執法均未採取強制措施”的問題,經調查,2021年以來至事發前,孿井灘示範區發展改革和經濟統計局檢查80餘次,阿拉善盟能源局檢查3次,均未對新井煤礦開展露天煤礦邊坡管理專項檢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國家礦山安監局內蒙古局各檢查3次,對採場最下部台階超高問題均只有1次提出責令改正要求,且未跟蹤整改到位。
地方黨委政府失管失察。孿井灘示範區未配備與煤礦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監管力量。未有效監督、檢查示範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未有效制止新井煤礦不按照設計組織施工,批准新井煤礦復工驗收把關不嚴,對新井煤礦長期以來越界剝離、邊建設邊高強度組織生產的問題失管失察。阿拉善盟重發展輕安全,盟行署先後召開兩次會議,決定將正在建設的新井煤礦列為2022年保供煤礦,並下達20萬噸保供任務;未有效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及孿井灘示範區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有關部門未有效制止新井煤礦不按照設計組織施工、越界剝離和長期邊建設邊高強度組織生產的違法違規問題失管失察。內蒙古自治區未有效督促自治區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未有效督促阿拉善盟依法依規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職責。
記者:此次事故暴露出哪些深層次的問題和教訓?
答:這起事故教訓十分深刻,暴露出安全生產領域的諸多薄弱環節和問題短板。
一是安全發展理念不牢固,統籌發展和安全存在嚴重偏差,一些地方和領導幹部,把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煤礦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對煤礦長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視而不見,最終釀成慘痛事故。二是汲取事故教訓不深刻,屢屢重蹈覆轍,全國上一起煤礦特別重大事故就發生在內蒙古,但其對礦山高危行業的風險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汲取事故教訓不深刻。三是監管執法鬥爭精神不足,隱患排查整治質量不高,一些地方和部門缺乏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強烈意願,行政審批層層失守,監管監察不敢動真碰硬,導致一些顯而易見的重大隱患常治長存、長期擺在那裏,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四是企業主體責任嚴重不落實,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無底線,事故煤礦無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盲目要產量、要效益,施工單位違規承包分包,違章指揮、冒險作業,施工隊伍不培訓就上崗,中介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出具虛假設計方案、出借監理資質。五是資源規劃佈局不合理,小型礦山安全條件差,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開發規劃不盡科學,一些礦業權設置不合理,資源利用率低下,礦山“多、小、散”的現象仍然存在,這些小礦山“先天不足”,難以長遠規劃和科學設計。
記者:對進一步加強安全防範工作,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有哪些改進措施建議?
答:為舉一反三,從事故中汲取教訓,深入推進安全防範工作,堅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事故調查組提出六項改進措施建議:
一是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全面深入系統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抓實抓細礦山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積極有效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二是全面開展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壓緊壓實責任措施,加大重大事故隱患整治力度,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三是切實提升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強烈意願和能力水平,強化責任意識和作風建設,堅決整治執法檢查“寬鬆軟虛”等問題,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專業監管力量。四是全面提高企業安全條件和管理水平,研究制定提高礦山辦礦條件的政策措施,加強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全面查清邊坡斷層、採空區等隱蔽致災因素,嚴格落實治理措施。五是嚴格整頓規範中介機構從業行為,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內部審查、職業操守等制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六是加快推動礦山高質量發展,加強礦山規劃管理,加快智能化建設,完善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相關制度,推動礦山行業轉型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