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和稀泥式執法”,委員建議治安管理處罰法增設正當防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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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首次亮相,於近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在對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時,委員們認為,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懲治違法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值得關注的是,多位委員在發言中都關注到了有關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等問題,建議在修訂草案增加“對於因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等造成損害的,不屬於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內容,防止出現“壯漢被打不敢還手”的怪象,解決基層執法簡單化的問題。
“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關係特別密切。基層派出所執法有時相對比較簡單,老百姓反映強烈。最突出的問題就是輕傷害。一旦有傷害,動不動就認定為互毆,這會導致正當防衞的觀念在實踐中完全落空。”周光權委員指出,實踐中,因尋釁滋事被處罰的案件數量很大,但這些案件也得分是非,讓防衞的人安心,讓正義佔上風。這樣,處罰結論才能讓人心服口服。
周光權進一步指出,正當防衞、緊急避險在刑法、民法典中都有規定。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增設相關規定就能夠提示一線執法的民警,雖然案件看起來是糾紛,造成後果,表面上有違法行為,但如果有正當理由,行為就是合法的。
“必須通過這樣的規定來弘揚核心價值觀,而不是説一旦打架鬥毆、雙方動手,就都送到看守所去關幾天,這個邏輯一定要糾正。”周光權説。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不規定正當防衞問題,是因為有時候辦案機構搞不清楚到底誰先打誰。但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弘揚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部重要法律,不能因為不好甄別就不作規定。”叢斌委員強調指出,立法不能只便於法律主體的管理,也要考慮到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要本着公平正義的原則去立法。
衞小春委員也建議結合實際辦案的需求,在修訂草案中增加正當防衞相關的實用情形。“按照現行的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為了避免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必要明確正當防衞,從輕減輕以及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反而要從重的情形以及不同的處罰標準,為基層執法提供有力的支撐。”
劉修文委員在發言中特別提及了“和稀泥式執法”導致執法的權威和公信力受損害的現象。
以典型的“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案件為例,劉修文説,在基層執法中往往出現為了調解而調解,甚至在一些社會輿論關注案件中,為了儘快息事寧人向一方當事人施加壓力迫使其接受調解。這種過度重視調解的運用,容易導致事實和法律不清,給社會公眾留下“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了事”的印象。更為重要的是,這種做法壓縮了公民“正當防衞”的空間。“‘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正當防衞是人類的本能,當受到不法侵害時,不能要求正常人罵不還口、打不還手、在現場忍氣吞聲看着自己的利益受侵害。但是在現實的執法中,被打的一方只要還手,就會被認定為互毆,進而進行調解,相互賠償、道歉取得諒解。”
在劉修文看來,“和稀泥式執法”本質是執法理唸的落後和制度的缺失。在執法實踐中仍有“搞定就是穩定、擺平就是水平”的慣性思維。“要維護好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必須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使人民羣眾由衷地感受到權益受到了公平對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維護。”
為此,劉修文建議在本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過程中高度重視並研究解決“和稀泥式執法”問題,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明確“正當防衞”條款,鼓勵和支持公民維護合法權益、同不法行為作鬥爭,弘揚社會公平正義。
(記者 朱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