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國家豁免法》出台:不排除有些國家成為被告,為我國對等反制提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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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外國國家豁免法》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全面規定外國國家豁免制度的法律,是我國涉外法治建設的里程碑。這部法律為我國法院管轄、審判以外國國家為被告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馬新民接受《藍廳觀察》記者獨家專訪,權威解讀《外國國家豁免法》。
涉外法治建設的里程碑
《外國國家豁免法》出台後,意味着我國以往的絕對國家豁免政策將調整為限制國家豁免制度。根據《外國國家豁免法》,我國法院可以依法在一定條件下受理、審判以外國國家為被告的案件。為我國公民和企業增加救濟渠道,為維護我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馬新民介紹説,在《外國國家豁免法》出台之前,我國長期實行絕對國家豁免政策。我國法院不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針對外國國家財產的案件,這帶來了兩方面不利影響:首先,我國公民、企業與外國國家發生商業糾紛後,無法通過我國法院維護正當權益。另一方面,近年來,一些外國法院頻頻受理和管轄針對我國國家的誣告案和濫訴案,而我國法院卻不能管轄外國國家,就造成了這種不對等局面。為了改變這種不對等、不利的局面,我國確有需要調整政策,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

近年來,一些外國法院受理反華勢力針對我國國家的誣告濫訴,甚至叫囂要剝奪我國根據國際法應享有的國家豁免。馬新民指出,制定出台《外國國家豁免法》,為我國進行對等反制提供堅實法律依據,並可發揮防範、警示和震懾作用,是在更高水平上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的必然要求。
同時,馬新民也強調,外國國家豁免問題具有法律和外交雙重屬性。《外國國家豁免法》符合國際通行做法。這部法律確立限制豁免制度,符合公認的國際法,與絕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一致。《外國國家豁免法》體現了國家主權平等這一國際法基本原則,兼顧中國司法主權和外國國家的主權平等。一方面,我國法院依據領土主權原則依法行使司法權,保護我國當事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我國法院充分尊重外國國家的主權平等,對其主權行為及其主權財產給予豁免,促進對外友好交往。

全面規定外國國家豁免制度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馬新民表示,《外國國家豁免法》的出台有重大現實意義。第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外交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成果。第二,是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重要保障。第三,是踐行立法為民,維護公民和企業正當權益的重大舉措。第四,是服務國家高質量發展、助力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手段。
《外國國家豁免法》共23條,主要規定包括六方面內容:
一是確立外國國家管轄豁免的原則與例外。首先確認外國國家原則上在我國法院享有管轄豁免,同時明確我國法院可就外國國家六類非主權行為引發的訴訟行使管轄權,如涉及商業活動引起的訴訟、相關非主權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引起的訴訟等。
二是確立外國國家財產免於強制措施的原則和例外。首先規定外國國家財產在我國法院原則上免於強制措施,但對於外國國家的商業活動財產,我國法院可在一定條件下強制執行。
三是明確該法的適用範圍和例外。該法適用於外國國家,包括三類:國家本身,國家的機構和組成部分,以及代表國家行使主權權力的個人和實體。
四是確認外交部在處理外國國家豁免案件中的作用。主要是兩方面:一是就有關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向法院出具證明文件,二是就涉及外交事務等重大國家利益的問題出具意見。
五是規定對等原則。外國給予我國國家及財產的豁免待遇低於該法規定的,我國實行對等原則。
六是明確了適用於外國國家豁免案件的特殊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