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税務總局等再發布5項税收優惠政策
None
據國家税務總局網站消息,近日,財政部、税務總局等再發布5項税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7號
為引導企業加大設備、器具投資力度,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公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
税務總局
2023年8月18日
財政部 商務部 税務總局關於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商務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
為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税。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税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税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製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税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税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税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税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技術類);
(八)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以教育部門户網站公佈名單為準);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十)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二、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800萬美元。
(二)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80人。
(三)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
三、經核定的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發生重大涉税違法失信行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體退税管理辦法由税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相關研發機構的牽頭核定部門應及時將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的新設、變更及撤銷名單函告同級税務部門,並註明相關資質起止時間。
四、本公告的有關定義:
(一)本公告所述“投資總額”,是指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或發放的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回執或企業批准證書或設立、變更備案回執等文件所載明的金額。
(二)本公告所述“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包括即將投入並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產(應提交已採購資產清單和即將採購資產的合同清單)。
(三)本公告所述“研發經費年支出額”,是指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發經費年均支出額;不足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可按外資研發中心設立以來任意連續12個月的實際研發經費支出額計算;現金與實物資產投入應不低於60%。
(四)本公告所述“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五)本公告所述“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採購國產設備的原值一併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並於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上述採購國產設備應屬於本公告《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所列設備。對執行中國產設備範圍存在異議的,由主管税務機關逐級上報税務總局商財政部核定。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税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商務部
税務總局
2023年8月28日
財政部 税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於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税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號
為繼續鼓勵創業創新,現將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有關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税。
本公告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鑑證諮詢服務。
二、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三、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佈;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佈。
本公告所稱在孵對象是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四、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税政策,並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税務部門依法加強後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2024年1月1日起繼續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税收優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税收優惠政策。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税收優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務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相關信息,加強協調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六、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
財政部 税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税政策問題的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23年第38號
為鼓勵污染防治企業的專業化、規模化發展,更好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本公告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託,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下同)運營維護的企業。
二、本公告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註冊的居民企業;
(二)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三)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四)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五)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範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
(六)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納税信用,近三年內納税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
三、第三方防治企業,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上述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享受税收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税務部門依法開展後續管理過程中,可轉請生態環境部門進行核查,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相關核查工作,具體辦法由税務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2023年8月24日
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延續對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減徵資源税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6號
為了鼓勵煤炭資源集約開採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税減徵50%。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