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這個探索,何以寫下“楓橋經驗”最新樣本?
摘要:法治思維與羣眾路線的並重,指向的正是“法理情”的統一。

法、理、情——基層矛盾糾紛中,三大要素何以充分實現、有效平衡?
在超大城市尤為複雜、多元的基層,這往往是一道難題。種種複雜因素讓矛盾化解常常成為一門遺憾的藝術。其間,能否以更切近、更直觀的方式觀照當事羣體,更高效地排憂解難,同時在此過程中充分發揮法治力量、捍衞法律尊嚴,考驗格外深刻。
虹口區探索並在全市推廣的“三所聯動”糾紛調處機制,給出了一個耐人尋味的“解”——在基層社區,派出所、司法所、律師事務所共同搭建起化解糾紛的“會診室”,努力讓矛盾化於萌芽、止於訴前。這種兼具法治思維和羣眾路線的方式,留下了眾多第一時間巧妙化解矛盾的範例,亦書寫出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最新樣本。
60年前經由毛澤東批示在全國推廣的“楓橋經驗”,無疑是極富中國特色的基層治理經驗,其精髓就在充分發動和依靠羣眾,盡最大可能實現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從而“捕人少,治安好”。
習近平總書記曾明確指出,要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更加重視基層基礎工作,充分發揮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層的作用,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亦明確強調,要在社會基層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機制,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新時代的“楓橋經驗”,或者説不僅限於傳統農村社會、要在更大範圍內奏效的“楓橋經驗”,延續了當年強調羣眾路線,實現就近、就地化解矛盾的特色,同時着重將法治思維注入矛盾化解的前端,以一種極易觸達也極易奏效的方式,提供了最為基礎也最為堅實的一道法律屏障。
法治思維與羣眾路線的並重,指向的正是“法理情”的統一。尤為值得注意的是,在這裏的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絕不只是某種工具化的存在,更不是“錦上添花”或“權宜之計”,而要切切實實地成為一條大家都自覺選擇去走、也容易走通的路。
在虹口的一系列實踐中,我們無疑能夠看到法律的“如影隨形”——過去“清官難斷”的家務事,由專業法律工作者的及時介入,以法律之“剛”和羣眾工作之“柔”,往往能夠給出既有説服力、又能通達人心、且經得起各方檢驗的解決方案。
很大程度上,這也打消了過去人們對“調解”常常存在的誤解——這項出現在傳統法律程序之前或者之外的創舉,絕不是“不要法”,也不是象徵性地用一下法,而恰恰是要用“更好的法”、“更好地用法”。
法治是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這意味着,法治對於全社會規則秩序、公平正義的守護捍衞,需要體現於治國理政的各方面、全過程,要在“國之大者”,也要在“大城小事”。
很多時候,“小事”背後就藴藏着“大者”。對錯綜複雜的矛盾處理來説,能否善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又能否統一“法理情”,不是一道“要不要”的選擇題,而是一道必答題,是關乎“好不好”“管不管用”的探究題。
而在剛性的法治基礎上,充分用好羣眾工作的“法寶”,充分激活各方的積極性、參與度,這樣的剛柔相濟間,我們能夠看到問題的迎刃而解,更能看到一個成熟的“社會”在不斷成長——除了一套日臻完善、行之有效的機制之外,這一點,無疑是“三所聯動”帶來的更深遠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