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穩定法》列入立法規劃,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呼之欲出
邹煦晨好好写稿

【文/觀察者網 鄒煦晨 編輯/張廣凱】
金融安全是國家經濟社會健康平穩運行的重要前提和基礎,事關國家根本利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務。
9月8日,全國人大官微發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明確三類立法項目。其中《金融穩定法》被歸為第一類項目,即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摘要,數據來源:全國人大官微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呼之欲出
資料顯示,《金融穩定法》已經醖釀多年,旨在健全金融風險事前防範、事中化解和事後處置全流程全鏈條的制度安排,目前已經通過全國人大的第一次審議。
英大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大霄對觀察者網表示,《金融穩定法》的意義重大。它是在需要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這樣的一個大背景下產生,比如説房地產問題、金融市場問題等。它主要是保障金融系統的穩健運行,其中一個重點是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下稱“草案”)的第29條顯示,國家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統籌協調機制統籌管理,作為處置金融風險的後備資金。金融風險嚴重危及金融穩定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經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可以用於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

金融穩定基金摘要,數據來源:中國人大網
李大霄對觀察者網表示,期待呼籲已久的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就要到來,這對穩定股票市場是一個重要利好。和平準基金類似,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目的是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對投資者信心有莫大的幫助,也對金融系統和經濟運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不過,也有資深投行人士對觀察者網表示,《金融穩定法》主要是銀行市場和金融機構的規範,對於證券市場的影響力有限。
關於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使用,草案顯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等償還。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借款的,借款方應當採取提供合格擔保品等措施保障資金償還。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和監督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統籌協調機制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對觀察者網表示,近年來,我國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基礎法律為統領,以金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為重要內容、地方性法規為補充的多層次金融法律體系。但市場上仍有突出的系統性金融風險事件不斷產生,其背後與缺乏統一的多部門統籌管理安排有着密切的聯繫,甚至在也因此導致追責存在困難。因此,《金融穩定法》在當下推出的意義重大,加強頂層設計,細化監管職責。
草案的第5條顯示,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 (下稱“統籌協調機制”)負責統籌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研究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以及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部署開展相關金融風險處置工作。涉及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事項報黨中央、國務院決定。統籌協調機制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等成員單位組成,統籌協調機制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統籌協調機制成員單位依照法定職責分工履行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責任,落實統籌協調機制議定事項。

統籌協調機制摘要,數據來源:中國人大網
知名律師嚴義明對觀察者網表示,《金融穩定法》將可能使得不同的金融部門,如銀行、保險、證券之間對監管金融風險更加協調,該法草案第十七條規定中央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及中央各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風險監測預警協調機制 ,第十八條則是信息共享協調機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的第27條顯示,金融風險處置職責存在重大爭議的,由統籌協調機制確定牽頭處置部門。金融風險外溢性強、涉及範圍廣、影響程度深,嚴重危及金融穩定的,處置方案應當由統籌協調機制議定,按照程序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情況特別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統籌協調機制應當快速議定,按照程序請示報告後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地方政府不得違規干預金融機構
董毅智對觀察者網表示,從上而下的治理結構來説,第一層面是統籌協調機制辦公室;第二層面是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第三層面是地方政府。
除前文談及的統籌協調機制辦公室外,草案對後兩者也有諸多表述。
關於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草案第26條顯示,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處置所監督管理行業、機構、業務、市場的金融風險,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履行最後貸款人職責。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參與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並按照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國務院其他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配合處置有關金融風險。
關於地方政府:草案第26條顯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轄區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牽頭處置統籌協調機制指定處置的其他金融風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處置金融風險的,應當牽頭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履行組織清產核資、挽回損失、協調處置資金、追責問責、維護社會穩定等職責。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並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董毅智對觀察者網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風險防範這一章中,單獨一條列明“地方人民政府不得違反規定干預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和人事任免等事項”。以某地信託為例,當地政府應當積極利用市場化方式進行化解風險,整體貫徹“堵不如疏”的理念,同時明確當地政府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邊界劃分問題。

草案第16條,數據來源:中國人大網
這裏有人可能會問,如果地方政府為了不干預,直接“躺平”怎麼辦?
需要指出的是,草案第41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等及其工作人員有五種情形之一的,對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分、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包括,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造成金融風險或者金融風險隱患的;不積極主動化解風險,未及時實施處置措施,導致風險擴大的;在風險處置過程中推卸責任、不按照要求落實處置工作部署,造成危害後果的。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建新對觀察者網表示,金融穩定法會對健全金融風險事前防範、事中化解和事後處置提供製度安排,有利於更好地保護老百姓、中小投資者、被保險人的利益,有利於平台企業金融業務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