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後當着交警面再喝酒,“刑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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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大家都耳熟能詳,但總有些司機心存僥倖鋌而走險,在法律邊緣瘋狂試探。
關於酒駕,有網友介紹一個逃避處罰的“好方法”——駕駛人酒後駕車被查獲後當着警察的面再喝一瓶,警察就沒轍了,因為無法確認開車時司機到底喝沒喝酒。
當搞笑段子照進現實,後果到底“刑”不“刑”?
微信公眾號“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9月8日發文介紹了下面這個案例,可能會給那些意圖混淆視聽的人,潑一大盆冷水。
案情介紹
2022年12月某晚,張某酒後駕車與另一輛車發生剮蹭,雙方協商未果,對方遂報警。
張某見酒駕事實即將敗露,靈機一動想到網上段子,於是抱着僥倖心理,到附近超市買了兩罐啤酒,並把喝剩下的啤酒倒在停車的路面上,製造酒氣瀰漫的“喝酒現場”,還表現出醉酒狀態。
交警到達現場後,張某雖口齒不清卻一直強調自己是停車後才喝的酒。在採集血樣過程中,張某拒不配合並一再強調“我是停車後喝的酒,不是事故發生前喝的酒,我沒有酒駕。”
經檢測,事發時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34.1mg/100ml,已屬於醉駕範疇。
2023年6月,成都市温江區法院開庭審理張某被控危險駕駛罪案。被告人張某堅決辯稱自己“駕車在先,飲酒在後”,不承認自己醉酒駕車。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再次飲酒,其血液酒精含量已達醉酒標準,應認定為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依法懲罰。被告人張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且明知他人報警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再次飲酒,依法從重處罰。結合其當庭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取得諒解等情節,最終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劃重點!
企圖通過再次飲酒,掩蓋酒駕的違法事實,依法按照飲酒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認定是否構成醉酒。若當真相信了網上的段子並效仿,酒駕後再飲酒不但不能逃脱處罰,後果可能更加嚴重。
會加重處罰後果!
首先,繼續喝酒,血液裏的酒精含量就會變得更高。按照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裏面的規定來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mg/100mL,就算飲酒後駕駛;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算是醉酒後駕駛了。如果當着警察的面喝酒,不僅不能逃避處罰,還很有可能從飲酒後駕車,變成醉酒後駕車!
還可能涉嫌違反其他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當場喝酒、撒潑打滾拒不配合警察正常執法等行為,還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