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高院發佈涉槍爆典型案例:一高校教師校內製槍被判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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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微信公眾號“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公佈五起依法懲治涉槍爆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王運輔、張旭非法制造、持有槍支案為通過網購方式採購零部件而非法制造槍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運輔系某高校教師,被告人張旭為電子儀器技術人員,二人作為高知分子和專技人才,枉顧法律,通過網購零部件,在高校內製造並持有槍支,對校園及社會公共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
法院判決,以被告人王運輔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被告人張旭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將扣押在公安機關的槍支及槍支散件、氣槍彈、射釘彈、發令槍彈、彈藥散件等物品予以沒收。

以下為五起案例詳情:
一、廖建國非法持有槍支、 彈藥案
典型意義:本案系依法懲治涉軍用制式槍支、彈藥犯罪的典型案例。軍用制式槍支、彈藥相較於其他類型槍支、彈藥,其殺傷力更大,一旦被非法使用將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後果。被告人廖建國在明知他人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且因毒品犯罪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情況下,積極轉移、藏匿槍支、彈藥,不僅阻礙公安機關查獲他人犯罪行為,還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該案的依法審理,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切實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消除社會安全隱患的堅定決心。
基本案情:被告人廖建國明知蒙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在蒙某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後,為防止公安機關發現蒙某所藏匿的槍支、彈藥,廖建國通知蒙某的家人、朋友共同前往蒙某住處找尋,後在蒙某家中找到3支軍用制式槍支、312發軍用制式手槍彈。廖建國將前述槍支彈藥裝入桶內並用機油浸泡、封裝,埋放在其經營的度假村後一荒地魚塘角落。2021年10月2日,前述槍支、彈藥被公安機關起獲。
裁判結果: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廖建國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遂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被告人廖建國有期徒刑四年,同時沒收涉案槍支、彈藥。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肖慶國非法運輸、儲存爆炸物案
典型意義:本案系依法懲治非法運輸、儲存爆炸物犯罪的典型案例。爆炸物具有高度危險性與破壞性,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運輸、儲存爆炸物,極易發生嚴重損害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惡性事件。被告人肖慶國通過偽造手續的方式將屬於存儲狀態的爆炸物偽造成需要銷燬處理,將爆炸物從指定銷燬地點駕車運輸至自建倉庫存放,且運輸途中經過人員密集地區,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規定對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是國家堅持嚴管嚴控槍爆物品、嚴打嚴治槍爆犯罪的重要體現,消除了影響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隱患,全力保護了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
基本案情:被告人肖慶國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和控制人。自2015年起,肖慶國將在工程項目上使用剩餘的爆炸物非法儲存在通過租用某石油井控設備公司廠區土地而自建的倉庫內。2018年,肖慶國欲接收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公司)儲存在重慶市某爆破器材專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爆破公司)的爆炸物未果。2021年8月,肖慶國得知該批爆炸物仍未處理且西安公司長期未交納存儲費用,遂產生以代為銷燬的名義將該批爆炸物運出的想法。肖慶國使用偽造的西安公司印章製作了委託銷燬處理協議、報備表等材料,並辦理了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證。肖慶國支付存儲費和運輸費後,爆破公司的下屬公司將該批爆炸物運輸至報備的銷燬地點。肖慶國在該地點接收到爆炸物品後,駕車經涪陵城區等路段運輸至自建倉庫存放。
2021年8月25日,肖慶國在自建倉庫內被公安民警抓獲。經當面清點,查獲的爆炸物品共有射孔彈5814發、橋塞火藥552發、點火針552發、雷管1190枚、導爆管150發、導爆索306米。肖慶國非法運輸的爆炸物品中共有射孔彈2000發、橋塞火藥100發、電子雷管308枚。經檢驗,肖慶國儲存的雷管判定為工業數碼電子雷管,導爆索判定為工業導爆索,均具備起爆性能;傳爆管、點火針均具備起爆性能;橋塞火藥判定為煙火藥。
裁判結果: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慶國違反法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非法運輸、儲存爆炸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儲存爆炸物罪。綜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以肖慶國犯非法運輸、儲存爆炸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沒收扣押在案的射孔彈、橋塞火藥、點火針、雷管、導爆管、導爆索等爆炸物及偽造的公司印章,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一審宣判後肖慶國不服,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羅洪亮故意殺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典型意義:本案系利用自制爆炸物實施嚴重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羅洪亮因家庭矛盾和借貸糾紛產生報復心理,購買鞭炮後自行製造爆炸物並投放至被害人家中,最終導致兩名被害人被炸傷、鐵鍋灶台被炸碎、廚房屋頂被炸破掀翻的嚴重後果。本案對被告人依法從嚴懲處,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維護社會安定、守護人民安寧的堅定決心。
基本案情:被告人羅洪亮與劉某甲原系男女朋友關係。2019年以來,羅洪亮因感情、子女撫養等問題與劉某甲及其家人產生矛盾。後又因借貸糾紛與村民王某甲產生矛盾。2019年底,羅洪亮在商店購買鞭炮後自行加工製作了兩個爆炸物及電發火爆炸裝置。2020年4月29日,羅洪亮為報復劉某甲、王某甲,將兩個爆炸物分別用竹筒偽裝後投擲至劉某甲和王某甲家的廚房柴堆裏。2020年5月1日,劉某乙(系劉某甲的父親)在家中廚房做飯過程中引爆了爆炸裝置,導致劉某乙本人被炸傷、鐵鍋被炸碎、廚房頂瓦片被炸破。同月8日,被害人王某乙(系王某甲的父親)在家中廚房燒火做飯時引爆了爆炸裝置,導致王某乙本人受傷、鐵鍋被炸碎、灶台被炸裂、廚房頂被炸破。另,2019年5月至12月,羅洪亮在家中分別容留了吸毒人員甘某、徐某等人吸食毒品。
裁判結果: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洪亮非法制造爆炸物後用於故意殺人,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羅洪亮不服,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王光全過失致人死亡、非法狩獵案
典型意義:本案系因持槍非法狩獵而過失致人死亡的典型案例。長期以來,國家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狩獵活動進行嚴格管理,明確設立了禁獵期和禁獵區。被告人王光全漠視法律規定,夥同多人在禁獵期前往禁獵區持槍進行非法狩獵,造成無辜村民被槍擊致死。人民法院不僅依法對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還針對案件反映出的狩獵活動管理問題,向行業主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推動相關問題得以整改到位,確保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日20時許,被告人王光全提議到禁獵區打獵,並帶上氣槍等打獵工具,隨後由杜某甲駕車載着王光全、王某甲、杜某乙前往打獵。次日0時許,車輛行駛至案發地時,王光全在車上持氣槍並通過槍上熱成像儀尋找獵物,誤將睡在玉米地中照看莊稼的被害人李某當成獵物而持槍射擊。射擊後,四人聽到類似牛叫的聲音,誤以為擊中耕牛而駕車逃離。途中,王光全用氣槍熱成像儀尋找獵物,發現野兔並持氣槍射擊,未擊中獵物。次日5時許,被害人李某被鄰居發現,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李某系被他人用氣動槍射擊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案發後,王光全得知案發地村民被氣槍打死,遂將打獵用的氣槍丟棄到河流中。
裁判結果: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光全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在狩獵過程中,誤將他人當做獵物用氣槍槍擊,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非法狩獵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均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王光全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王光全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五、王運輔、張旭非法制造、持有槍支案
典型意義:本案系通過網購方式採購零部件而非法制造槍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運輔系某高校教師,被告人張旭為電子儀器技術人員,二人作為高知分子和專技人才,枉顧法律,通過網購零部件,在高校內製造並持有槍支,對校園及社會公共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人民法院在本案辦理過程中不僅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切實維護校園與社會公共安全,還就發現的快遞運輸行業管理漏洞向相關單位發出了司法建議,推動行業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對槍爆管控物品的甄別和查驗,從源頭上預防犯罪。
基本案情:2021年6月,被告人王運輔與張旭商量以加工槍支零部件並改裝的方式製造槍支,兩人在網上購買槍支的零部件,對零部件進行加工、改造,並組裝成2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制式槍。同年11月25日,公安機關在王運輔位於重慶市某高校的住所查獲上述2支槍支,另查獲王運輔持有的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1支,以及槍支散件、氣槍彈、射釘彈、發令槍彈、彈藥散件若干。當日,王運輔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日21時許,張旭主動歸案配合公安機關調查。
裁判結果: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運輔、張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制造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制式槍2支,其行為侵犯公共安全,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告人王運輔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1支,其行為侵犯公共安全,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綜合考慮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以被告人王運輔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被告人張旭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將扣押在公安機關的槍支及槍支散件、氣槍彈、射釘彈、發令槍彈、彈藥散件等物品予以沒收。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